肥料登记证,什么是肥料登记证,怎么办理肥料登记手续

时间:2022-11-30 11:14:00 编辑:大鹏 来源:长期打折网

本文目录索引 1,什么是肥料登记证,怎么办理肥料登记手续 2,肥料登记证办理流程 3,肥料登记证办理流程 4,怎样办理肥料登记证,需要做些什么工作 5,肥料登记证生产手续怎么办理 6,办理肥料登记证需要提供什么证件 7,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修订) 8,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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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肥料登记证,怎么办理肥料登记手续

肥料登记证就是肥料登记证,所有肥料都必须在农业部登记才能流入市场销售。
要登记一个肥料,现在还是比较便宜的。如果有国家标准的,你寄样品过去,按照国家标准化验。如果没有什么标准的,就要土肥站的试验报告。现在有些省级都可以批了。具体登记流程,你咨询下农业部,他们讲得很具体,可以上他们网站下载一个流程PPT。

什么是肥料登记证,怎么办理肥料登记手续

2,肥料登记证办理流程

【法律分析】申请肥料正式登记证办理程序: 1、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肥料窗口审查《农业部肥料正式登记申请书》或《农业部微生物肥料正式登记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申请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2、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评审。 3、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有关规定及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种植业管理司司长(受部长委托)审批后办理批件。【法律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条 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二十二条 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 (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 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

3,肥料登记证办理流程

【法律分析】申请肥料正式登记证办理程序:1、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肥料窗口审查《农业部肥料正式登记申请书》或《农业部微生物肥料正式登记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申请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2、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评审。3、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有关规定及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种植业管理司司长(受部长委托)审批后办理批件。【法律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条 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第二十二条 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

4,怎样办理肥料登记证,需要做些什么工作

首先要把要登记的肥料种类,有的可以省级登记,在省土肥站办理,有的在农业部。不过好像即使是农业部登记的,也要省土肥站先审核下材料,先到省土肥站问问。
一般包括的材料内容有:
1、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
3、法人代码
4、产品执行标准
5、产品合格证
6、最新的产品检验报告(3个月以内)
7、生产许可证
8、注册商标
9、肥料使用登记表
10、产品标识(外包装)、产品说明书或彩页
11、生产企业考核表
12、省级肥料登记申请表
在农业部登记的肥料品种农业部或省土肥站的网站上应该都有相关内容,东西应该大同小异。

5,肥料登记证生产手续怎么办理

1、首先选择的厂地适合生产该类肥料,不要影响周边老百姓、最主要是不要造成污染。
2、厂房设备化验室,国家要求一一上齐,但各省考核标准不一样,多跟省里沟通一下,所以也没有多复杂。
3、产品质量检测、小区实验(4-6个月,果树时间要长,大棚蔬菜一般3个月)、毒理报告(自己去做要排队,一般是3个月能做出来)、菌种鉴定、菌种斜面检测、验收。这些可以找代理帮忙代跑,他们可以同时做这些报告,不用排队从而节省时间。
4、农业部的肥料登记证三年临字,五年准字。临字证需要每年递交检测报告,准字证需要递交前几年的年度检测报告和最近一年的省级以上质检部门做的检测报告原件,这个也可以找代理。
5、所有资料准备齐全后上报北京农业部,待农业部颁发肥料登记证,历时6个月左右。找代理省时间省事,并且少走弯路少花冤枉钱。

6,办理肥料登记证需要提供什么证件

面对市场上众多的新型肥料,你将如何选择?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的专家认为,惟一的依据是该产品是否取得了农业部门的肥料登记证。

  近年来,新型肥料产品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给农业生产带来了生机,同时肥料市场也出现了混乱。为了科学、有效地引导肥料市场向有序化转变,2000年农业部出台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除办法中规定的免于登记的产品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的肥料产品,都应当登记。新型肥料的登记必须经过农业部指定单位检验和正规田间试验,充分证明其效益、无毒、无害。

  据全国农技中心肥料处介绍,开展肥料登记管理工作,对肥料市场的健康发展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一是规范了管理行为。到目前为止,仅农业部登记的产
品已过千个,各省按职权范围登记的产品有近6000个。从上报的数字看,有些省80%以上的肥料产品,都已纳入规范化的管理当中。二是提高了肥料产品的质
量。一些新产品的生产,从无序到有序,从无标准生产到有标准生产,如叶面肥制定了两个国家标准,生物肥料出台了5个行业标准,还有若干个标准正在制定当
中。三是扶持了新生的肥料行业,叶面肥、生物肥,已形成了相当大的规模。四是打击遏制了伪劣产品,防止一大批伪劣产品以及伪科学技术坑农害农事件,国外伪
劣肥料产品也被有效堵住,有力地保障了农业安全生产。五是增强了农民的自我保护能力。现在,许多地方农民都知道,买肥料要认准农业部门登记的产品。

  专家们认为,通过农业部门肥料登记的产品,都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当然并不排除因为种种原因,还有一些质量和效果很好的肥料产品目前还没有取得登
记证,有不少肥料正在登记过程中。对于不同地区、不同气候、不同土壤、不同作物、不同经济条件和生产水平,农民还要选择更适合的肥料产品。需要农技推广部
门、肥料生产和经销企业,进一步做好肥料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为农民推荐更加适用对路的新型肥料。

7,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第四条 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第五条 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肥料生产者生产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备案。第六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协助农业农村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备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登记申请第七条 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第八条 农业农村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第九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第十条 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

  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农村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第十一条 生产者可按要求自行开展肥料田间试验,也可委托有关单位开展;生产者和试验单位应当对所出具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一)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

  (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

  (四)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第十三条 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

  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 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第三章 登记审批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肥料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第十五条 农业农村部聘请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织成立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登记肥料产品的产品化学、肥效和安全性等资料进行综合评审。第十六条 农业农村部根据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审意见,在评审结束后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肥料登记证的决定。

  肥料登记证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肥料审批专用章》。第十七条 农业农村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产品直接审批、发放肥料登记证:

  (一)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二)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并由农业农村部认定的产品类型,申请登记资料齐全,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第十八条 农业农村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召开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第十九条 肥料商品名称的命名应规范,不得有误导作用。第二十条 肥料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农村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五年。

  登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应重新办理登记。第二十一条 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应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成分、剂型的,应重新申请登记。第四章 登记管理

8,浙江省肥料登记和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肥料登记和使用,保障肥料产品质量,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肥料的登记、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肥料工作的管理,增加资金投入,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促进肥料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肥料登记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肥料管理有关的工作。第二章 肥料登记第五条 肥料生产企业生产下列肥料产品,应当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肥料登记:

  (一)有机肥料、配方肥、床土调酸剂;

  (二)国家规定应当登记的肥料。

  床土调酸剂是指在农作物育苗期,用于调节育苗床土酸度的制剂。第六条 对有国家、行业标准或者国家规定免予登记的肥料产品,肥料生产企业要求登记的,肥料登记部门应当予以登记。第七条 申请登记的肥料产品,应当按照肥效试验技术规程,在不同作物、土壤类型中经过完整的生长周期对比试验,证明其对作物生长具有显著效果。第八条 申请肥料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

  (二)生产原料和生产工艺资料;

  (三)产品执行标准;

  (四)依法取得肥料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五)法定机构出具的田间试验报告;

  (六)产品标识式样和使用说明书;

  (七)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

  肥料登记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肥料登记申请人还应当提供由法定机构出具的毒性检验报告:

  (一)用工业废料、生活垃圾、污泥作为肥料生产原料的;

  (二)在生产工艺流程中,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

  (三)直接施用在水果、蔬菜表面的专用肥料。第十条 检验机构和负责田间试验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检验、试验,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试验结果,并对其检验、试验结果负责。第十一条 肥料登记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登记申请。第十二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对所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肥料登记证,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肥料登记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肥料登记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产品名称、证书编号、产品形态、产品成分主要指标、适用范围、发证日期、有效期等内容。第十四条 肥料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企业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应当在肥料登记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登记机关申请续展登记。登记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办理续展手续。第十五条 在肥料登记证有效期内,肥料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产品适用范围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变更内容的相关证明文件。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六条 在肥料登记证有效期内,肥料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或者产品形态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重新申请登记。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肥料,肥料登记的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 质量保障第十八条 肥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肥料产品质量标准、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应当完整、准确,所需的原料、辅料应当符合生产要求,并对其生产的肥料产品质量负责。

  肥料产品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合格的肥料产品应当附具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不合格的肥料产品不得出厂。第十九条 肥料生产企业将畜禽粪便、城镇垃圾、淤泥、工业废弃物等直接加工成为肥料产品或者作为肥料生产原料的,应当先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二十条 分装肥料不得改变原肥料产品成分和含量,并应当在包装上标明分装单位的名称和地址。第二十一条 肥料生产企业应当在肥料产品包装上载明包括下列内容的肥料产品标识:

  (一)产品通用名称;

  (二)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三)产品登记证号或者生产许可证号;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

  (五)产品有效成分的名称、含量、净含量;

  (六)生产日期或者产品批号,有产品有效期的,应当标明有效期;

  (七)对贮运和使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说明。

  肥料产品标识内容应当与肥料登记时核定的内容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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