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怎么换算

时间:2022-12-14 14:44:00 编辑:大鹏 来源:长期打折网

本文目录索引 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怎么换算 2,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怎么计算 3,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与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有何区别 4,世界卫生组织的城市人均绿化面积是多少? 5,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怎么计算 6,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2019)

本文目录索引

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怎么换算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 城市公共绿地面积 / 城市非农业人口 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城镇公共绿地面积的人均占有量,以平方米/人表示,生态市达标值为≥11平方米/人.具体计算时,公共绿地包括:公共人工绿地、天然绿地,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绿地. 根据《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现已采用“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取代“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公园绿地面积/城市人口数量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怎么换算

2,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怎么计算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
城市公共绿地面积
/
城市非农业人口
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城镇公共绿地面积的人均占有量,以平方米/人表示,
生态市
达标值为≥11平方米/人。具体计算时,公共绿地包括:公共人工绿地、天然绿地,以及机关、
企事业单位
绿地。
根据《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现已采用“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取代“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人均
公园
绿地面积=公园绿地面积/
城市人口
数量

3,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与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有何区别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 城市公共绿地面积 / 城市非农业人口 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城镇公共绿地面积的人均占有量,以平方米/人表示,生态市达标值为≥11平方米/人.具体计算时,公共绿地包括:公共人工绿地、天然绿地,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绿地. 根据《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现已采用“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取代“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公园绿地面积/城市人口数量

4,世界卫生组织的城市人均绿化面积是多少?

根据联合国2003年的人均绿化面积公布表来看,日本、韩国等国家的人均绿化面积达到了4000平方米,森林覆盖率在全国而言,欧美国家达到了80%以上,而日本却达到了90%以上。 人均绿化面积显示表 国家或地区 森林资源占有率 人均绿化面积 美国 85% 2000平方米 欧洲 80% 1800平方米 日本 90% 4000平方米 韩国 80% 3500平方米 东南亚 75-85% 3000平方米 中国 30% 4-5平方米 美洲 50% 1400平方米 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简称WHO)是联合国下属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设置在瑞士日内瓦,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参加,是国际上最大的政府间卫生组织。 世界卫生组织的宗旨是使全世界人民获得尽可能高水平的健康。世界卫生组织的主要职能包括:促进流行病和地方病的防治;提供和改进公共卫生、疾病医疗和有关事项的教学与训练;推动确定生物制品的国际标准。 世界卫生组织会徽是由1948年第一届世界卫生大会选定的。该会徽由一条蛇盘绕的权杖所覆盖的联合国标志组成。长期以来,由蛇盘绕的权杖系医学及医学界的标志。它起源于埃斯科拉庇俄斯的故事,古希腊人将其尊崇为医神,并且其崇拜涉及蛇的使用。 希腊是蛇徽的发源地,从古到今,蛇徽遍布希腊各地。到了近代,美国、英国、加拿大、德国以及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都用蛇徽作为自己的医学标志。20世纪50年代前中国中华医学会的会徽上也有蛇徽。1948年4月出版的《中华医学杂志》,封面就是一个赫然醒目的蛇徽。 蛇徽另外起源来自基督教的一个著名典故:在《圣经·民数记》21章,以色列人被毒蛇侵害,上帝便命令摩西“制造一条铜蛇,挂在杆子上,凡被蛇咬的,一望这铜蛇,就活了”。后来耶稣在传道时曾引用这一典故,并预言自己要如这条铜蛇一样被挂在木头上,作为救赎的暗示(《约翰福音》3:14)。于是在基督教兴起之后,“杖上盘蛇”的标记就在西方成为了获得救护的含义了。

5,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怎么计算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 城市公共绿地面积 / 城市非农业人口
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城镇公共绿地面积的人均占有量,以平方米/人表示,生态市达标值为≥11平方米/人。具体计算时,公共绿地包括:公共人工绿地、天然绿地,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绿地。
根据《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现已采用“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取代“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公园绿地面积/城市人口数量

6,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201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打造世界春城花都,建设和谐美丽昆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城镇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共建共享、节约资源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镇绿化发展所需资金及用地。第五条 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绿化管理工作,对各县(市、区)的绿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协调。

  交通运输、滇池管理、林草、水务、铁路、民航等单位和部门分别负责责任范围内的绿化及其管理维护。

  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镇绿化工作。

  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镇绿化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街道、镇的绿化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督促和检查辖区内单位、居住区责任范围内的绿化工作。第六条 城镇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毁树木、破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镇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材料,提高城镇绿化水平。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新建绿地及其设施,鼓励认捐、认养绿地和树木。认捐、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第八条 每年的一月和六月为植树月。第二章 规 划第九条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各类绿地的功能形态、绿地指标、绿地布局面积和控制原则等内容。第十条 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及建制镇绿地系统规划由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并应当符合市绿地系统规划,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绿地系统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审批。第十一条 绿地系统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将规划方案予以公示,并公开征求意见。第十二条 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和已建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用地性质。确需调整绿地控制线的,应当依法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用地的绿地率,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规划道路红线宽度时,应当同时确定道路绿地率,新建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不低于30%,红线宽度40―50米的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不低于20%,改扩建道路不低于原绿地率,低于20%且有建设条件的,应当达到20%;

  (二)新建居住区不低于40%,其中用于建设集中绿地的绿地面积不低于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老旧居住区改造不低于25%;

  (三)商业、商务用地不低于20%;

  (四)行政办公、文化设施、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用地不低于35%;

  (五)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其他建设项目不低于30%。

  文物古迹用地的绿地率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进行改建的,保留原绿地面积并提高绿地率。

  用地性质为兼容用地的建设项目,按照各类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核定绿地率。

  城市功能和发展有特殊要求的区域,其绿地率指标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并做到区域绿地率总体达标。第十四条 城镇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架设、埋设各类管线,与树木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绿化用水管网规划应当纳入城市供排水规划。第十五条 城市快速路两侧绿化宽度各不低于30米。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区间两侧绿化宽度各为15-30米,城市轨道交通高架下绿化宽度为15-30米。高压线走廊、污水处理厂、变电站等市政基础设施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建设10米以上的防护绿带。

7,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200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区(林业部门管理的林地除外)。第三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绿化工作,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和协调各县(市)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市)区的城市绿化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辖区内街道办事处、镇的绿化工作和绿化达标。负责所属公园、街道的绿化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负责组织、督促和检查驻地单位、居住小区责任范围内的绿化工作。
  水利、铁路、公路等部门分别负责河道、铁路、公路两侧责任范围内的绿化及其管理维护。第四条 绿化城市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届政府的城市绿化目标,把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水平。第五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绿化建设及管护任务,并有权对损毁树木、破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六条 保护绿地及其设施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鼓励社会各界及个人投资新建绿地及其设施,谁投资、谁管理、谁收益。鼓励认捐、认养绿地。第七条 本条例所指的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具体分类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布。第八条 每年的六月为本市植树月。第二章 规划第九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县(市)、东川区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县(市)、东川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实行绿线管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第十一条 本市城市绿化建设到2010年实现以下指标:
  (一)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少于40%,绿地率不少于35%,人均公园绿地不少于10平方米,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园绿地不少于6平方米;
  (二)其他县(市)区的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少于45%,绿地率不少于40%,人均公园绿地10-12平方米;
  (三)生产绿地面积不少于建成区面积的2%。第十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留足绿化用地,其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分别为:
  (一)公园绿地:新建各类公园绿地不少于公园用地陆地面积的70%。新建城市道路绿地,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少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不少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不少于20%;
  (二)附属绿地:在一环路以内地区,新建项目不少于25%,改扩建项目不少于20%;在一环路以外、二环路以内地区,新建项目不少于30%,改扩建项目不少于25%;在二环路以外地区,新建项目不少于35%,改扩建项目不少于30%。第十三条 城市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架设、埋设各类管线,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与树木保持相应的距离。
  绿化用水管网规划应当纳入城市供排水规划。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乔、灌、花、草相结合,乡土树种与植物多样性相结合,平面绿化与墙面、屋顶等垂直绿化相结合。
  公园、风景名胜区的规划设计,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保持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文化,吸收和借鉴国内外优秀造园艺术。第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滇池主要入湖河道两侧预留10-100米的土地为规划绿地,应当按绿化规划分阶段进行绿化。第十六条 公园绿地和附属绿地内乔灌木的种植面积不得少于绿地总面积的70%。第三章 建设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渠道筹集绿化建设资金。
  市、县(市)区城市绿化正常经费的来源,应当从当年本级政府可安排的城市维护费建设资金中安排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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