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索引 1,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发证是哪三权 2,三权发证的三权是哪三权 3,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发证中,“三权”是指什么? 4,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是个什么鬼,对农民有什么好处 5,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怎么看 6,2015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土地确权有哪些规
本文目录索引
- 1,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发证是哪三权
- 2,三权发证的三权是哪三权
- 3,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发证中,“三权”是指什么?
- 4,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是个什么鬼,对农民有什么好处
- 5,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怎么看
- 6,2015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土地确权有哪些规定
- 7,中央土地承包一号文件是怎么规定的
- 8,农村土地确权政策细节
- 9,农村土地确权最新政策
- 10,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是什么
1,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发证是哪三权
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发证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村享有的一种土地权利。
自建国以来,在中国广大农村,逐步建立起集体土地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该制度的种种弊病日益显露出来,针对学者们提出的改革集体土地所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观点,本文分析了其利和弊,然后根据弊病之根源分别提出了完善方案。 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用地使权是指利用土地营造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非农业建设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和个人进行非农业生产建设依法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2,三权发证的三权是哪三权
三权发证的三权是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土地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村享有的一种土地权利。自建国以来,在中国广大农村,逐步建立起集体土地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该制度的种种弊病日益显露出来,针对学者们提出的改革集体土地所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观点,本文分析了其利和弊,然后根据弊病之根源分别提出了完善方案。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利用土地营造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非农业建设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和个人进行非农业生产建设依法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严格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订本制度。
3,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发证中,“三权”是指什么?
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发证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村享有的一种土地权利。
自建国以来,在中国广大农村,逐步建立起集体土地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该制度的种种弊病日益显露出来,针对学者们提出的改革集体土地所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观点,本文分析了其利和弊,然后根据弊病之根源分别提出了完善方案。 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用地使权是指利用土地营造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非农业建设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和个人进行非农业生产建设依法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4,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是个什么鬼,对农民有什么好处
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介绍,《三权分置意见》对土地经营权在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中的关键地位;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内容;土地经营权的平等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优先续租承包土地权利;土地经营主体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或设定抵押权;土地经营权主体的权利保护;放活土地经营权途径探索等作了规定。《土地承包法》(草案)通过后,“放活土地经营权”将得到进一步贯彻落实。为明确土地经营流转的具体操作程序,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农业部印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以下简称“《交易规范》”)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时,交易主体应符合的条件,交易客体的种类和交易合同中应约定的具体内容。
5,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怎么看
近日,中 共中 央办公厅、国 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简称《"三权分置"意见》)。农业部部长韩长赋表示,“三权分置” 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为农民增收提供了制度保障。 所谓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就是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农民拥有土地的承包权,可以自主经营种植不违反国家政策的作物。随着进城务工的农民把承包土地出租、转让给其他人,受让人不拥有承包权,而是一种经营权。 这样,就有了三种权利,即归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归原农户的承包权,以及归实际经营者的经营权。为了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国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 《"三权分置"意见》还提出,要“积极开展土地承包权有偿退出、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等试点”,还要“研究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抵押贷款和农村土地承包权退出等方面的具体办法”。 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拥有大量的资产,包括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仅耕地、草地、林地有60多亿亩,经营性资产达到2.86万亿。通过实行“三权分置”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土地作为要素要流动起来,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适度的规模经营,推进农业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样就可以为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提供新的路径和制度保证。
6,2015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土地确权有哪些规定
2015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土地确权有以下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第22条规定,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出台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重点是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扩大整省推进试点范围,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 扩展资料: 土地确权“总体上要确地到户”,值得关注的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这两方面内容在2015年一号文件中都有所涉及。 对于前者,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要重点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探索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集体统一运营管理有效机制;对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明晰产权归属,将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制度。 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一直备受瞩目。文件再次强调三个前提: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分类实施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等方面,对农业农村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对中国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农业农村部-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 百度百科-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
7,中央土地承包一号文件是怎么规定的
你好,以下内容是大律师网 小编根据中央出台政策的解释依据: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引导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等方面,进一步明晰了深化改革的方向。
土地制度是农村最基本的制度,土地制度改革是农村改革的核心内容。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成功实现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离,实践证明,这项改革不仅为农村经济发展注入了活力,也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推动和支撑作用。这些年,我国一直在探索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取得了一些经验,也面临一些新问题,改革的脚步还需迈得更实。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今年一号文件首先明确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强调核心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农村集体土地由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其他任何主体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这等于给农民吃了“定心丸”。
去年,我国在105个县市区开展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这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事件。但从具体操作看,推进这项工作的难点不少,比如,有的地方存在村民之间田块互换等问题。根据这些情况,一号文件提出要充分依靠农民群众,自主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可以确权确地,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这一政策的提出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是将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与具体的承包方式统筹考虑的一种探索。现实中,有些地方人均耕地较少,更适合集体经营。但无论谁来经营、怎样经营,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都不能动摇。根据这种实际情况,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将更好地推动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进行,保护农户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赋予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权利。现阶段,农民享有的土地财产权利并不充分,一些地方还存在承包权没有充分落实的问题。土地财产权利的不足,会制约农户财产进入社会财产增值体系、信用体系、流动体系,制约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
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实现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目标,首先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在这一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此外,与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紧密关联的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如何入市的问题。在我国,城乡之间“同地不同权”、“同地不同价”的问题由来已久。农村集体土地不能直接上市交易,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土地的原有用途收益来补偿。这不仅造成耕地快速减少、粗放用地现象严重,也加剧了城乡之间的不平等。对此,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明确要求,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按照这一要求,只要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维护了农民权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将在土地市场获得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的待遇,成为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的来源之一。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另一重要内容,是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分配政策。一直以来,农民住房财产权没有得到足够体现,既不能抵押,也不能转让。但是,农民住房财产权的实现不能简单照搬城市,推行改革也不意味着农民的宅基地可以自由买卖。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是一个重大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探索,必须慎重稳妥推进。
总之,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事关重大,一定要坚持审慎、稳妥的原则,做好试点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8,农村土地确权政策细节
下面是对农村土地确权政策的相关解读,部分实施细则以当地政策为主:
1、为什么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1)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市场经济制度的需要。市场经济的基础是产权制度,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是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的基础和前提。(2)是摸清基本国情的重要举措。众所周知,家庭承包是从联产承包开始的,当时农村为了保证“交足国家的、留足集体的”粮食等农产品,普遍存在以产量最高的农田作为标准田,其他的耕地采取折扣方式以多顶少,即1.2或1.5实际亩折扣为一标准亩,据此承包给农户。由此,导致承包档案资料记载的面积与二调面积出入较大,通过全面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有助于将这些数据摸准搞清,为宏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3)是赋予农民真正财产权、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保证。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最基本、最直接、最可靠的财产权利,通过按《物权法》要求进行确权登记颁证,能够依法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权能,为农民通过入股、抵押、担保和流转等形式,增加财产性收入畅通渠道。
2、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1)有利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的落实。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础。把土地承包关系搞扎实,把老百姓承包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进一步搞清楚,有利于夯实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推动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的落实到位。(2)有利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生产经营积极性。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颁证,是建立城乡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举措,能够依法落实农民的土地财产权,让农民的财产权益依法得到有效保护。(3)有利于落实党的强农惠农政策、发展现代农业。通过开展确权登记,把地块、面积、位置搞清楚,既利于保护好耕地,保障13亿人的吃饭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和落实一系列的强农惠农政策,更有利于国家依据登记的数据,拟定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出台促进土地流转的政策措施,通过引导土地规范流转,在坚持家庭经营基础上,大力促进种田大户、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育、壮大,有效解决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后谁来种地的问题。(4)有利于创新农村社会管理、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是影响农村稳定的最突出、最重要的因素。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土地承包原始数据和资料保护不力,流转过程中合同不规范、面积不准确、信息不对称等。通过确权登记颁证,将农户承包数据和资料实现信息化管理,既能打消农民流转会产生归属纠纷的担忧,又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提供最清晰、最原始的重要数据,为化解农村的这些矛盾提供最有效、最坚实的基础。
3、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步骤有哪些?
本次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各种潜在的历史矛盾十分复杂,必须采取积极、稳妥、慎重的办法逐步推进,一般按6个步骤开展工作:(1)宣传发动。要把确权登记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遵循原则等,通过致农民朋友一封信、编印操作手册,召开乡、村、组干部动员会和农民群众座谈会等形式,进行深入广泛的宣传,将基层干部群众的思想广泛发动起来,调动他们积极主动参与。(2)清查核实。将历史资料、地块现状、群众反映、争议纠纷等有关资料、情况要一一摸清查实,切实做到资料全、数据真、情况准,为开展确权登记奠定扎实基础。(3)调绘勘测。由专业测绘人员为主、组织农民代表参与,依据二轮承包合同及权证等资料,对农村承包土地进行调绘勘测,力求精准实。(4)张榜公示。将清查的历史资料、调绘勘测初步结果在村民集中活动场所,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全体村民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的,要由农户签字认可。有异议的要对(2)、(3)二个步骤重新核查,核查结果再次张榜公示,直至绝大部分农户签字认可。对极少数仍存异议的,暂缓确权登记。(5)登记颁证。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户承包土地,按规定程序予以登记颁证,并将结果再次公示,确认无异议后向承包农户发放权证。(6)归档管理。将本次各阶段相关资料按纸质和电子两类分门别类、归集整理、全面系统、科学建档,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分别妥善保存,并按要求为今后查阅打好基础。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姓名(名称)及基本情况(性别、出生年月);(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名称和编号;(3)承包经营期限和起止日期;(4)发包农村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土地区位、土地面积、土地用途;(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6)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机关及日期;(7)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有哪几种方式?
(1)家庭承包方式。A、准备前期资料。收集整理承包合同、土地台帐、登记簿、农户信息等资料,形成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处理国土“二调”或航空航天影像数据,形成用于调查和实测的基础工作底图。B、入户权属调查。根据基础工作底图和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入户实地进行承包地块权属调查,由农户进行确认。对存在争议的地块,待争议解决后再登记。C、测量或标注地块成图。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的“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技术规范”要求对承包地块进行测量或标注和绘图,并标注地块编码和面积,形成承包土地地籍草图。D、公示审核。由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组审核地籍草图后,在村内公示。对公示中农户提出的异议,及时进行核实、修正,并再次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农户签字确认后作为承包土地地籍图,由村上报所在乡(镇),汇总并核对后上报县政府。E、建立登记簿。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格式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应当采用纸质和电子介质。为避免因系统故障而导致登记资料遗失破坏,应当进行异地备份。如果条件允许,应采取多种方式多地备份。F、发放承包经营权证书。依照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记载内容,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G、资料归档。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12号)规定,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整理登记相关资料并归档。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本次确权登记可以直接采用国土部门提供的航空数码彩图,在该图基础上勾图到户并制作户籍图粘贴到颁发的承包经营权证上。
(2)其他承包方式。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承包农村“四荒”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有关规定办理登记,颁发经营权证。对境外企业、组织和个人租赁农村集体土地,暂不予登记。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灭失的,进行变更、注销登记:一是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二是因承包地被依法征占用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三是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四是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五是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六是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七是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八是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九是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根据当事人申请,由乡(镇)报请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6、对外出务工未归承包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进行登记?
对于常年外出未归、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人员,可先查清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的土地承包状况,按现有承包合同登记的四至和面积预留出相应的土地,待联系到当事农户后再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预留期间当事农户无法自行管理而又未委托他人管理的,其土地暂由集体代为管理。
对外出务工经商农民的承包地,本人不愿耕种的可以依法进行流转,但其承包经营权仍受法律保护。除非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承包权,否则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剥夺或限制其承包权。已经收回或调整其承包地的,原则上应立即退还。不能立即退还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妥善处理。对承包地已经被乡村组织流转给别人耕种的,由乡村组织负责原承包农户与现耕种人直接协商,如原承包农户同意继续流转的,流转收益必须全部归原承包人。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将原承包地归还原承包农户。如果原承包地已被乡村组织发包给本集体组织其他成员,能够收回退还的应限期收回退还,不能收回退还的,乡村组织须制定给原承包农户合理的经济补偿方案,经原承包农户同意后由乡村组织负责给予原承包户经济补偿。
7、二轮土地承包不完善的以什么为基础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确权登记颁证应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
二轮土地承包时已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以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的,应补签承包合同后再确权登记颁证;补签承包合同的起止时间要与当地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时间一致。
8、实测土地面积与承包合同及原来的经营权证书记载有出入的,如何填写登记簿和新证书?
确权登记颁证应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对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在登记簿中如实填写“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和“实际测量面积”(注:农业部登记簿样本中“承包地块情况”分别设计了“承包地合同面积”和“实测面积”两项内容,无论实测面积与合同面积是否有出入,都应分别填写)。对二轮合同面积因地块等级不同折亩计算的,要在登记簿“承包地块情况”的“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栏内予以注明;对出入较大的要对土地地籍草图进行审核,在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才能确权登记。经营权证书只填写实际测量的面积。
9、对以前个别进行了承包土地调整的地方如何确定家庭承包地的面积?(以当地政策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陕西省农业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对以前个别地方对承包地进行了调整的,按照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工作原则,在不违背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实行民主协商、村民议决。只要群众认可无异议,在履行完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群众有异议的,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行确权登记颁证。
10、对土地集体所有权有争议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集体经济组织相互之间或与其他组织之间存在土地所有权争议的,先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土地所有权,再按照相关程序对所涉及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土地所有权一时难以明确的暂缓登记。
11、未经批准私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对于未经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审核批准,自行或者流转给别人将承包地改作宅基地建房或者用于其他非农业用途的,如果占用土地可恢复为农用地,仍按原承包农户进行登记;若建设了固定性建筑,则不对该面积确权登记。对其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由集体经济组织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12、土地经统一规划整理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登记工作开始前,鼓励村民小组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引导农户对细碎化的承包地块进行整合,减少户均承包地块,扩大经营规模,然后按整合后的土地承包关系登记。对以前统一规划整理了的承包土地和农村土地流转以后,受转方统一规划整理了的土地,应按土地整理或流转以前涉及的农户承包关系,合理确定相关农户的承包地四至界限后进行登记。这种情况的承包地四至界限供档案记载使用,不改变已形成的土地流转关系。
13、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记载的土地承包起止时间如何确定?
本次登记的土地承包到期时间,统一填写二轮土地承包到期时间,以后国家“长久不变”的具体政策出台后再统一调整。起始时间不写具体日期,仍属于二轮土地承包范畴。由于这次是全面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本次登记以前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其他档案记载在本次登记结束后一律作废。登记工作应严格执行技术规范,时间服从任务和质量,不能降低标准赶进度。
14、对出嫁女和入赘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出嫁女和入赘男的新居住地变更分配承包土地时,应将其纳入分配范围;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应收回。新居住地已给其分配承包地的,所在村民小组有向原居住地村民小组告知的义务,原居住地不再保留其承包地。
15、现役军人、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有权确权登记?(以当地政策为准)
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九条规定:“承包期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承包方全家户口迁入小城镇,不愿放弃土地经营权的;(二)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三)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在校学生;(四)服刑人员。”因此只要原户口在本村,上述人员均应该确权登记。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军提干、达到年限的士官已取得承包地的,按照陕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规定不再保留。大中专在校学生保留承包地的,可以进行确权登记;没有保留大中专在校学生的承包地的,登记中不再重新处理。大中专学生毕业三年以上未落户村民小组、没有返回原籍从事农业生产的,其承包地可不列入登记范围。上述情况均可转给本户未分承包地的其他成员。
16、全家迁入小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承包土地如何确权登记?
2010年7月10日以前已进城落户并退出承包土地的,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范围。农民进城落户后已按我省相关规定退出承包土地并领取了经济补偿的,不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范围。对于在小城镇落户、仍保留承包土地的,按《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登记;对举家迁入设区市的,不再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依法收回其承包土地。
9,农村土地确权最新政策
首先,村民可以采取自治的方法,即针对超占的面积,放在集体面前一起商讨决定。 其次,针对超出的面积,可以在该农民的承包地上做相应面积的扣除,这样去做一个总数的平衡。 再次,针对超出的部分,也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即就是多用地了就可以多缴一些费,当然,如果、少用些土地,也可以适当得到一些奖励。 要进一步做好村镇建设规划与土地建设规划的工作,对待那些反映了宅基地总体实际面积的标准较低的地区,可以去适当的调整宅基地的面积标准,要做到人均的实际分地面积与规划中是一样的。 扩展资料:农村土地确权证据依据: 1. 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2. 城镇地籍调查资料; 3. 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 4. 土地出让合同; 5.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 6. 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 7. 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 8. 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 9. 法院判决: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占有还是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等。 参考资料: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要求加快落实农村土地确权登记
10,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是什么
三权分置思想是指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三权分置”下,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既存在整体效用,又有各自功能。 实施“三权分置”的重点是放活经营权,核心要义就是明晰赋予经营权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权能。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三权分置”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 扩展资料: 土地改革的意义 1、土地改革的完成,彻底摧毁了我国存在的两千多年的封建土地制度,地主阶级也被消灭; 2、农民翻了身,得到了土地,成为土地的主人; 3、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为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创造了条件。 4、进一步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 5、农业生产的发展为工业生产的发展提供了充分的原料和广阔的市场,为国家工业化开辟了道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三权分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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