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反腐的其他,微博反腐的形式,近两年比较有争议的刑事案件...
微博反腐的其他
言论自由与法律监督的有效结合自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以来,“言论自由”就被公认为人权中的基本价值。法国《人权宣言》和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都从法理上把“言论自由”作为重要的人权形式加以确立。1948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则规定:“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我国的宪法也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我国宪法虽然将言论自由确立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但与世界其他发达国家相比,现今中国言论自由的尺度仍然存在差距,公民因在网络上发表批评言论而获罪的事例时常见诸报端。而微博正好在当今中国成为一个提供给公民以充分自由发表言论的平台:它几乎没有准入门槛,任何人都可以注册使用;发布信息的时间地点几乎不再受到限制;相比于借助传统新闻媒体,公民在微博上发表对国家事务的意见和对官员的批评更为自主便捷;相比于博客等信息传播平台,微博无疑淡化了精英话语权,草根民众往往通过“爆出猛料”,就能让言论迅速得到关注。正因为微博在促进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利上的作用如此巨大,微博反腐的应运而生就呈现出一定必然性——当下中国,腐败现象历来被人民深恶痛绝,民众对利用言论自由监督国家公权力有着迫切而现实的需要。而在当代中国,对于公权力的法律监督体系主要分为两大类:一、国家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二、社会监督,包括各政党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法律职业人员的监督。各种监督形式之间相互协调相互影响,形成一张巨大的法律监督网。微博反腐就是言论自由和法律监督的良好结合,它属于我国法律监督体系中“人民群众的监督”,而这种监督又与“社会舆论的监督”存在一定交叉互动关系。当微博中某一反腐信息被大量转发并引起网络舆论关注时,传统的社会公共媒体也随之介入报道,进而形成更大的舆论监督力量,更加助推了在微博上的传播。此次“重庆北培书记不雅视频案”中民众与媒体的互动就是典型例证。同时,微博反腐这种社会监督形式还与国家监督存在着互动回归关系。当微博爆出的贪腐事实在社会上引起巨大舆论漩涡之后,以纪委监察系统、司法检察系统为代表的国家监督形式将会感受到舆论压力,进而启动法律程序介入对贪腐案件的调查处理。这也是前述的微博反腐特征之一——事态处理的体制性。在现今中国,国家权力机关(即各级人大)的监督常常流于形式,而相较于以纪委、检察院等国家监督形式,微博反腐还有它独特的优势:以往普通民众向国家机关举报贪腐事实,通常采用上访或寄举报信等比较传统的方式,但这种举报方式往往很难保证反馈的效率和查处的效果。在求告无门之后则转向求助传统的公共媒体,但媒体在所有制上属于国有,公权力很容易干预媒体行为,并且媒体都有自身的利益考量和关注取向,民众求助媒体举报贪腐又会遇到门槛问题。在以微博为代表的网络媒介提供给网民巨大的言论自由平台之后,网民利用微博发布贪腐事实的情况越来越频繁,成功的举报事例也有目共睹。针对这种现象,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就曾谈到:“当下纪委的反腐机制是有缺陷的,传统方式是一种封闭式的系统,而网络举报是开放透明的。在封闭的系统中,舆论关注度少,执行反馈等制度就会有缺陷。如今非传统的网络举报会推动我们反腐机制的改革。”这也正好说明了微博反腐相比于传统反腐途径的优势所在。加之时下又开始兴起的“随手拍”活动,博友们甚至可以将随时随地看到的公款吃喝、公车私用等现象拍下来发到微博上,更是让公权力不得不被拉到阳光下接受更为全面的监督。综上可以看出,微博反腐不仅是保障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创新途径,也是在扩大法律监督的新渠道,是言论自由和法律监督的良好结合。应回归法律的保护和规制同其它形式的言论自由一样,利用微博进行反腐最终还应回到法律调整的轨道,并且主要针对微博反腐现状中的两大问题: 一、公权力肆意打压反腐言论,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网民通过微博等新媒体对官员和国家机关进行批评举报,难免会招致被举报人的不满。而官员手中又掌握着大量的社会资源,属于博弈中强势的一方,可以通过自身的影响力甚至职务行为,施压网络管理单位要求其删除或屏蔽对自己的不利言论;有的甚至动用警察等国家暴力机关,以“扰乱社会秩序”、“诋毁国家机关”、“侮辱诽谤国家工作人员”等名义打击报复举报人,这都严重侵犯了公民正当监督公权力的言论自由。由此涉及到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厘清公民自由发表言论和对官员侮辱诽谤之间的界限。二、网民过度使用言论自由,发表和传播不实的反腐信息由于互联网和微博的特征,普通人面对公众发布信息的门槛空前降低。由此也把微博变成一把双刃剑——微博用户在对公权力进行监督的同时,也存在过度利用言论自由的情形。有的用户为了博眼球,故意夸大甚至捏造腐败情节,引起网民愤怒,不理性的网友在缺乏判断信息真伪的情况下就大量转发评论。因而造成一种不良现象就是:在微博反腐的过程中充斥着大量“服从网民需要的腐败事实”,而并非“服从真相的腐败事实”。由此引发的舆论压力不仅影响官员个人的名誉,也是对国家机关公信力的冲击,这其实也是在危害社会公共利益。针对上述两个突出问题,一方面亟待通过健全立法来保护公民通过微博监督公权力的言论自由;同时,在另一方面也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规制微博传播中的不当言论。首先,立法机关应该重视并加强有关微博等互联网新媒体的立法工作。中国在互联网方面的立法主要有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为代表的法律1部,行政法规2部,司法解释2部以及若干部门规章,但专门规范微博等新媒体的立法还处于空缺状态。因此,立法机关应当认识到微博等新媒体在反腐中的作用和意义,把对它的保护和规制上升到立法层面。其次,应当把宪法中关于言论自由的界限和保护人民监督权的原则,用专门立法加以具体规定。如我国宪法就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对于这些原则性规定,用专门的部门法或者行政法规予以细化,可以增强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用法律防止公权力肆意干涉公民的言论自由,保障微博反腐的有序运行。最后,公民在使用微博等新媒体进行监督时,应当明确言论自由和批判监督的尺度。光靠立法和司法层面的操作是远远不够的,公民在享受权利时还应承担相应的自我约束义务,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才能增强法律运行的实效。对于公众来说,最难厘清的就是两个界限:批评和人身攻击的界限、举报和侵犯隐私的界限。由于官员自身社会角色的特殊性,其在享受纳税人给予的特殊待遇同时,就不得不被置于公众的关注和评价之下。尤其在涉及公共利益和官员自身廉洁性的情况下,官员有责任因为其不当行为而承受批评和举报;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官员也应在必要的限度内忍受不实指责并予以回应解释。但是,当情况并不涉及公共利益和官员自身廉洁性,而仅仅是官员合法的私人生活时,这种批评指责就有必要受到规制。
微博反腐的形式
知情者故意爆料——一些腐败官员往往是被知情者通过微博揭发出来的,这些知情者中包括受到腐败伤害的民众、知情的网民甚至是官员的情妇或亲人。安徽省利辛县国土局干部周文彬为了举报所在单位的领导,选择了“自首式举报”,在微博上直播了自首的过程,称自己与单位领导贪污行贿。此事迅速引起网友围观,亳州市纪委介入调查。周文彬因此被网友称为“中国微博反腐实名举报第一人”。浙江省开化县国土局副局长朱小红被免职,起因是妻子林菁微博举报其嫖娼养情人,衢州市国土局纪委对其立案调查。亲人炫富引事端——鉴于网络搜索的强大压力,很多官员都“小心翼翼”,然而,他们往往被自己亲人的炫富行为曝光,甚至有网友调侃准备办一个“官员亲属微博培训班”。“微博盲”不慎暴露自己——某些贪官因为疏忽与无知,错把微博当成了类似QQ、MSN之类的私密聊天工具,“一失足便成了千古恨”。江苏省溧阳市卫生局局长误将微博当做私密聊天工具,在微博上与一名女子大肆调情的记录被网友截图并发到论坛上,引起无数人围观。溧阳市委常委会随后召开紧急会议,将这位“微博局长”停职检查,并取消其党代会代表资格。个人信息外泄隐私曝光——当官员包养情妇的艳照或者个人信息无意泄露时,微博似乎成为曝光这些内容的最便捷渠道。
近两年比较有争议的刑事案件
法律主观: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哪些?以下就是关于刑事案件,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哪些的回答:在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强制措施,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才能够实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采用取保候审需要符合的条件有: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的。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因应该逮捕的被告人,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可以取保候审: 1、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2、公安机关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符合逮捕要求的; 3、案件在规定的羁押期限内不能办结,但又需要继续侦查的。 需要指出的是,取保候审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而且取保候审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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