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狗咬人事件:安阳狗伤人事件牵狗女子,被爆八年前百万诈骗案

时间:2021-11-26 00:26:00 编辑:大鹏 来源:长期打折网

让我们先来回顾下事情的经过!

近日,河南安阳 “狗咬人” 事件引网友关注,远在新疆乌鲁木齐的杜庆达不经意间看到该事件中熟悉的名字 —— 王某刚和李小迎(牵狗女子)。他告诉

让我们先来回顾下事情的经过!

近日,河南安阳 “狗咬人” 事件引网友关注,远在新疆乌鲁木齐的杜庆达不经意间看到该事件中熟悉的名字 —— 王某刚和李小迎(牵狗女子)。他告诉新黄河记者,十年前,李小迎以 “有关系” 能捞出涉赌嫌疑人为由骗取了他 100 万元。后多次协商追回资金未果的情况下,他向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报案。

经立案侦查,2013 年 1 月 23 日,李小迎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后又被批捕交由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该案件被殷都区检察院退查,又由殷都公安补证递交,最终二次补充侦查后也没能呈上公堂。没过多久,李小迎恢复 “自由身”。这些年杜庆达不断向上级检察院、信访部门等实名举报,始终没能推动案件的进展。

11 月 21 日,新黄河记者就此事联系到负责侦办该案件的殷都公安分局陈姓警官,他告诉新黄河记者,“杜庆达说的都是比较真实的,这起案件确实没有结案。检察院退查了两次,我们再提交也没进入起诉程序。” 对于不起诉及释放李小迎的原因,陈顺明称 “不好说”。他坦言,“这个案子不复杂,但是事情复杂”。

11 月 21 日,新黄河记者多次拨打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相关工作人员电话,未能接通。

真是一波未平 一波又起,王新刚同志真是个宝藏男孩,成功吊起了全国人民的胃口。

我们都知道,检察机关推回补侦的主要原因就是案件的证据不足,不足以证明嫌疑人的罪行。此案被退回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补充证据,主要是诈骗款的去向,但检察院却并未接受新的案件材料。

对于这种行为,《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依旧不足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里的逻辑是,检察机关必须先接受补充侦查的材料,才能在此基础之上认为证据不足。而当前该案中的检察院却干脆不接受新材料,如此行为的合法性存疑。

我国法律并不存在“疑罪从无不起诉或者证据不足不起诉就不能对行为人再次进行追诉”的规定,当公安机关或者当事人发现新的证据可以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公安机关可以继续对该案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

那么李某的案件涉嫌诈骗罪,是否有刑事追诉期?

依据《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鉴于公安机关已经对李某涉嫌诈骗罪刑事立案了,因此虽然本案已经过去了十年,本案不受刑事追诉期的限制,只要有新的证据,依然可以重新对其进行审查起诉。

对此,曾办理该案的公安民警也表示:“本案案情不复杂,但是事情比较复杂”。你品,你细品。

至于说李某涉嫌的诈骗罪,要的证据就那么多,只要证明它符合《刑法》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即可。

对此《刑法》规定,诈骗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得被害人自动交出财物的行为。

往细了说,诈骗罪需要证明的就是诈骗财物的真实性及其数额,行为人所采用的欺骗手段及被害人自动交付财物的行为,及两者的因果关系。

对嫌疑人提起公诉的条件也很简单易懂,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犯罪事实已经査清,证据确实、充分,且被告人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该案在两次补充侦查中提交的证据中,共有包括诈骗金去向在内的七项材料。只要和之前提交给检察院的证据材料能相互印证,证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由于本案涉及的诈骗数额多达百万,此案的嫌疑人当然就该被提起公诉。

根据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来看,超过五十万的,就构成“数额特别巨大”,对应的法定刑则是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直到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不过目前来看,该案目前公开的信息还是较少,不过既然已被公开,那么就会有推进处理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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