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广告,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时间:2023-01-15 01:04:00 编辑:大鹏 来源:长期打折网

本文目录索引 1,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2,厦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3,请问厦门哪些广告公司比较好? 4,请问厦门哪些广告公司比较好? 5,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2010年7月1日前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在扩大后的经济特区

本文目录索引

1,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指利用下列建(构)筑物、场地、公共设施的外部空间设置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设施的行为:

  (一)建(构)筑物的外部空间;

  (二)城市道路等市政设施以及城区与城区之间交通干道;

  (三)灯杆、电杆、公交车站牌、候车亭、报刊亭、自行车棚等公共设施;

  (四)广场、公共停车设施等公共场所和户外场地;

  (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管理的其他区域。第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美观、环保节能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中的重大问题。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主管部门。

  城乡规划、市政园林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相关工作并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统一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实施;

  (二)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以及跨区和市人民政府组织的活动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和临时小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备案;

  (三)实施违反本办法跨区域以及重大复杂案件的查处;

  (四)建立全市统一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监督、管理、考评的信息系统以及相关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可以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委托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实施。第六条 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实施;

  (二)实施本辖区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以及临时小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备案;

  (三)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日常巡查、监督管理以及执法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监督管理以及行政处罚信息共享。第二章 设置规划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规划设置导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规划设置导则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规划设置导则,应当向社会公示,并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专家、广告经营者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总体规划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总体布局和控制目标;

  (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原则和类型;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禁设区、严控区和宜设区;

  (四)详细规划、重要节点及风貌特色的规划指引;

  (五)其他需要纳入规划的要求和内容。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详细规划应当明确规定户外广告设施数量、位置、形式、规格等内容。国道、省道、城市主次干道、重点地段、重要区域应当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城市其他道路、地段、区域,根据需要可以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详细规划进行部分调整。第十条 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市城乡规划、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设计、制作、安装、验收、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具体要求。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以及消防安全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在历史风貌建筑、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

  (四)使用危险建(构)筑物、其他危险设施的;

  (五)使用住宅楼屋顶的;

  (六)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宗教场所影响严重的;

  (七)使用城市道路的人行天桥、高架桥以及跨线桥以电子显示方式设置的;

  (八)使用行道树、透景围墙或者损毁绿地的;

  (九)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的;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2,厦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建制镇、风景旅游区以及上述区域的近岸海域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厦门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主管本市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各区(县)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分工,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工作。
  城建、规划、环保、海洋、公安、交通、工商、园林、房管、卫生、民政等有关部门应依法各司其职,与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第四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计划,并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资金采取财政拨款和多渠道筹集,并逐步推行社会化服务。第六条 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市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第七条 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的研究,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环境卫生技术和设施,不断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提倡一切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爱国卫生义务劳动。第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应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第十一条 禁止在市区内的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门前、窗外、阳台、屋顶等堆放、悬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禁止将炉口、烟囱、污水道等排污口朝向街面,禁止在临街门(院)前堆放杂物、垃圾、废弃物和摆放桌椅,禁止临街安装户外自来水龙头,禁止自行车、摩托车、汽车不按规定地点停放。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街道两侧及其他公共场地。确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地面从事活动的,应经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画廊、报栏、公共广告栏、橱窗等应整洁、美观、安全牢固,不得有碍市容观瞻。设置单位须定期维修、油饰,保护其整洁完好。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四条 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布告、启事和广告。确需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上张贴标语及宣传品的,应经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张贴的标语、宣传品应在批准张贴的期限期满后及时清除。第十五条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用设施上悬挂宣传品应经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悬挂的宣传品应在批准悬挂的期限期满后予以拆除。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在市区内设置的路名牌、门牌、汽车站牌、交通护栏、交通标志、路灯、电杆、消火栓、落水管、电话享、废物箱等设施应保证其整洁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污损或擅自移动。第十七条 建设施工单位和市政公用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单位应在批准范围内作业,并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围栏,实行封闭式施工。
  工程施工现场的机器设备、物料应堆放整齐,工程竣工时必须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
  破路施工的应予以围遮,并按规定时间修复路面。第十八条 在市区范围内运行的各种水陆交通工具应保持完好、整洁。第三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卫生设施是指城市环境卫生的公共设施、工程设施、工作场所、专用车辆等。第二十条 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应将环境卫生设施纳入建设工程配套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预算。
  尚未进行环境卫生配套设施建设的开发区、旧城改建区应限期补建。
  在新建、改建港区时,应将海域环境卫生管理作业所需的工作场地纳入规划,并将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预算。

3,请问厦门哪些广告公司比较好?

厦门的话有
厦门雷奥广告、厦门新思维在快销品类经验比较多。
厦门诺亚在轻纺类经验比较多。

厦门雷奥广告跟中国商业策划院是战略伙伴,营销定位与招商比较强,可能有比较多的招商经验和全国招商资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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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诺亚广告在轻纺类具有不少成功案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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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2010年7月1日前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在扩大后的经济特区适用的决定

一、2010年7月1日前制定的《厦门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等五十部经济特区法规于2010年8月1日起适用于扩大后的经济特区。二、《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等十部经济特区法规暂不适用于新纳入经济特区范围的区域,具体适用时间由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公布。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1:
2010年8月1日起适用于扩大后的经济特区的法规

  1、厦门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2、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3、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4、厦门经济特区学校用地保护规定

  5、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6、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7、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8、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9、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10、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11、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12、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

  1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14、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15、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16、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17、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18、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19、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20、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21、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22、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2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24、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25、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26、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27、厦门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

  28、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

  29、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30、厦门经济特区查处无照经营办法

  31、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32、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33、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

  34、厦门大屿岛白鹭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35、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36、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条例

  37、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

  38、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

  39、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40、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41、厦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42、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

  4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提出和处理办法

  44、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厦门市十八岁成年人宣誓日”的决定

  45、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规解释的若干规定

  46、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

  47、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法规中有关期间规定的解释

  48、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决定

  49、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决定

  50、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

  附2:暂缓适用于新纳入经济特区范围区域的法规

  1、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2、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3、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4、厦门市专利保护规定

  5、厦门市燃气管理条例

  6、厦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7、厦门市劳动安全卫生条例

  8、厦门市禁毒条例

  9、厦门市禁止赌博条例

  10、厦门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

6,制定<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背景.

为了减少和根本杜绝户外广告“隐形杀手”的危害,各地纷纷出台了许多户外广告的管理措施,西安市在即将出台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中规定,城区范围内建筑屋顶部设置的广告,高度不得高于6米;严禁在建筑物外立面悬挂条幅、布幔;所有门店牌匾自身高度不得超过1.5米;建筑工地围墙广告牌要统一在围墙内设置,其高度在围墙以上、6米以下。

7月1日开始施行的《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户外广告发布者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面对汛期的到来,一些城市加强了对户外广告牌的安全管理。近日上海市防汛防台指挥部对市区内的户外广告牌进行了专项安全检查,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超高超大广告设施实施拆除,并规定:今后60米以上的高楼将不再设广告和非广告设施;目前60米以上的高楼已设有户外广告设施的到期后将不再延长审批,将全部进行拆除;同时市容环卫部门将修订相关规范,依法行政。

南京市容局在7月初发布的紧急通知中,要求南京市各广告经营单位及相关单位,做好户外广告和标志的安全管理,防止台风、暴雨破坏造成的危害。对防范不力或因防范措施不落实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将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7月14日,郑州市市政局专门召开会议,加强户外广告预警机制。市政局向80多家广告公司及广告设置单位发出通知,要求对大型户外广告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隐患彻底予以排除。

户外广告加固和维护方法

由此可见,户外广告的安全问题已上升为一个社会问题,而要根本解决“户外杀手”的危害,除了各地广告监管部门加强管理,定期检查、未雨绸缪之外,户外广告施工部门也应该在施工过程中严把质量关,注重广告牌的日常维护和加固。

广告牌多为钢结构,早在一年前,2003年7月,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就颁布了《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48:2003。以下简称《规程》),对户外广告的安装与维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与说明。《规程》认为:导致户外广告牌成为杀手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广告牌地基失稳,二是钢性架构的老化与脆裂,并对地基的加固纠偏,钢结构的加固与维护进行了详尽的论述,现将有关内容介绍给大家,以备相关施工单位查询。

地基失稳原因及加固、纠偏方法

通常把支撑户外广告牌的承载物称为地基,落地式广告牌以土体或岩体作为地基,又分为人工地基和天然地基;楼宇广告牌与墙面广告牌则以楼顶结构和墙体结构作为地基。对户外广告牌而言,地基的设置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户外广告牌正常使用。常见的广告牌基础工程事故多由以下原因造成:地基承载力不足导致地基失稳;地基土质过软,长期受负后产生地基倾斜;周边地质环境的改变,导致地基土体膨胀或收缩变形;墙面广告牌的支座松动、损坏;外力因素(包括大风、野蛮施工等)造成的楼宇广告牌的不均匀沉降。

基础工程事故的发生主要由于勘察、设计、施工不当或使用环境改变而引起的。出现地基失稳现象之后,应及时对户外广告牌地基础进行加固与纠偏,在确定实施方案之前,应做好以下几项调查工作:(1)查清地基所在区域的土质、水文情况;(2)查阅原始资料,了解广告牌地基形式和受力状态,以及设计承载量;(3)对广告牌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质量、施工期间的天气状况,以及整体广告牌的施工质量进行勘查;(4)调查广告牌使用期间周围环境的变化情况,如市政设施的修建、附近建筑的开工,地下水位的升降和地面排水系统的变化等。

搞清了户外广告牌地基发生失稳的症结所在,就可以在此基础上,制定行之有效的加固与纠偏措施。

7,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的监督管理,提高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的效益,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公共资源市场配置实行目录管理。列入配置目录的公共资源应当采取市场配置方式进行配置。市场配置方式包括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
  前款所称公共资源,是指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和经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拥有、控制或者管理的下列专有性、公益性资源:
  (一)国家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
  (二)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三)机关、事业单位资产以及罚没物品的处置;
  (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政府采购;
  (五)公共设施的户外广告设置权、公共活动冠名权等应当列入配置目录的其他公共资源。第四条 公共资源市场配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利民和诚信原则。
  公共资源市场配置应当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兼顾经济效益,不得降低政府公共服务水平,不得损害公共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第五条 市、区财政部门是本市公共资源市场配置工作监管部门(以下简称资源配置监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管理和监督本市公共资源市场配置工作。
  监察、审计等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资源配置监管部门的要求申报公共资源项目,并提出是否列入配置目录的意见。
  配置目录由市资源配置监管部门组织相关公共资源管理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市场配置的公共资源应当列入配置目录。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应当实行市场配置的公共资源,应由市资源配置监管部门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并组织评估、论证或听证后,可以根据本市实际需要列入配置目录。
  配置目录应当包括公共资源项目的名称、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市场配置方式、配置平台等内容。第八条 配置目录中公共资源项目需要调整的,由市资源配置监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市、区的公共资源配置服务机构,应当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提供服务平台。配置服务机构在提供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服务过程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直接从事交易。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列入配置目录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配置服务机构的平台进行市场配置,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第十条 配置目录中的市场配置方式需要改变的,应当由同级资源配置监管部门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因特殊情况不具备条件进入配置平台进行配置的公共资源项目,需要按本条例规定之外的其他方式进行配置的,经市资源配置监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配置服务机构应当在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委托的范围内,提供配置信息公告、配置对象登记等相关服务。第十二条 除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政府采购项目外,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配置方案,并在实施配置的五日前报同级资源配置监管部门备案。配置方案包括公共资源项目名称、市场配置方式、配置平台、配置工作目标及具体工作步骤等内容。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资源项目,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制定配置方案时应当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评估、论证或者听证。第十三条 资源配置监管部门应当审查公共资源配置方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的规定。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公共资源管理部门予以改正。第十四条 实行市场配置的公共资源依照有关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在配置前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的结果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第十五条 可以明确具体价格的公共资源在实行市场配置前,应当确定配置底价,并在配置方案中说明确定的依据;对无法确定底价或者不需要确定底价的,应当在配置方案中说明。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按照市场配置方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公共资源管理部门与中标人、买受人应当按照配置结果订立书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变更的,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向资源配置监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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