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索引 1,闲谈:中国古代为什么允许娼妓存在 2,在现代很吃香的行业,为何在古代却被人瞧不起? 3,美国法律允许开妓院吗? 4,哪些国家妓女是合法的? 5,中国古代为什么不禁娼:娼妓不是谁都能做 6,中国古代为什么不禁娼? 7,如何建立健全执纪审查
本文目录索引
- 1,闲谈:中国古代为什么允许娼妓存在
- 2,在现代很吃香的行业,为何在古代却被人瞧不起?
- 3,美国法律允许开妓院吗?
- 4,哪些国家妓女是合法的?
- 5,中国古代为什么不禁娼:娼妓不是谁都能做
- 6,中国古代为什么不禁娼?
- 7,如何建立健全执纪审查快速查处机制
- 8,哪些国家的妓院是合法的?
- 9,如何看待娼妓
1,闲谈:中国古代为什么允许娼妓存在
中国古代,男性有"有限的性自由",其内涵就是只要是不会破坏婚姻和家庭的性关系就允许;凡是有可能破坏婚姻家庭的性关系,则必定严厉谴责与禁止。所以中国古代的娼妓制度,其实是来源于整个社会所实行的婚姻家庭制度。 男人在家里完全可以除了妻子以外,再拥有妾(小老婆),拥有婢(丫鬟)。他可以只跟妾过性生活(但是不能因此而抛弃正妻),也可以与婢发生性关系(只要事后把她"收房",纳为妾)。但是在家庭以外,他却不能与任何女性通奸,也不能拥有任何现在意义上的"情人"或者"第三者"。这是因为,如果女方已经结婚,这就会破坏别的男人的婚姻;即使女方还没有结婚,她的失贞也会破坏她将来的婚姻,或者使一个其他男人无法找到老婆。这就是中国古代儒家思想里,其实非常根深蒂固的"社会公平"的内涵,在性关系方面的具体化。 恩格斯曾经说过:"卖淫是对专偶制(过去翻译成'一夫一妻制')的必要补充。"其实对于中国来说,还不仅仅是一个"补充"的问题,从根子上就是两个共生共容、相得益彰、缺一不可的孪生制度。 有限定,就必然会有让步和另外的宽容。那就是允许娼妓的存在和男人有限度的嫖妓。这是因为,娼妓的社会身份往往是非自由人或者半自由人,不可能与一个有一定财产和地位的男人结婚,充其量也不过是被男人"赎身"而成为他的小老婆。这虽然往往会使这个男人很丢脸或者没面子,但是却并不违反社会制度,因为这只不过是把一个女人从妓院转卖到一个家庭,或者是纳妾时不找良家闺女却偏要找青楼女子。这,怪是怪一些,但是毕竟无伤大雅,于别的男人无妨,社会当然不会大加干涉,笑话而已。对于低阶层的男人来说,就是明媒正娶一个妓女也没什么大不了的,只要那个妓女在婚后能够恪守妇道就行。 如果一个男人沉迷于嫖妓之中,甚至连老婆也不要了或者不娶了,社会至少也会严厉谴责他。许多情况下,强大的宗族组织还会"帮助"、"挽救"甚至惩罚他,例如剥夺他的族内地位、结婚权利或者继承权利等等。因为他已经破坏了社会的根本婚姻制度,因此被叫作"不务正业"、"抛家舍业"、"生活糜烂",甚至是"醉生梦死"、"荒淫无耻"等等,等等。正是由于这样一种婚姻家庭制度,所以对于低阶层男性来说,娼妓是他们合理合法地宣泄婚前性欲或者婚后剩余性欲的现成对象;对于那些有钱有势或者有权有势的男人,尤其是士大夫阶层来说,娼妓又是他们惟一有可能合理合法地找到情人"。这是因为,在那时候,天下的所有女人中,惟有娼妓才可能是懂得琴棋书画、多才多艺、善于交际、情感相对丰富的年轻女性;惟有娼妓才可能跟他们吟诗作对、纵论经纬、对酒为歌。总之,惟有娼妓才可能与他们兴趣相投,才可能拥有共同语言和情感交流。 这一点也不奇怪,也不是因为妓女们有什么天赋,完全是由于整个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和性别角色制度所决定的。 在这种制度下,对于男性来说,天下的女人无外乎分成5种,而且各有各的用途,泾渭分明,各司其职,相辅相成。 第一种是妻子。是明媒正娶的"孩子妈"和"贤内助",负责生儿育女、操持家务、管理小老婆和奴婢。因此,一个好妻子的条件就必然依次是:1.门当户对。以便保证妻子具有相应的持家能力,使目前的婚姻家庭能成为"天作之合",维护目前男人的社会地位;2.能够生殖。以便保证男人能够传宗接代,男人的家族能够生生不息;3.贞节无暇。以便保证男人的后代们血统纯正;家世清白、没有"家庭历史问题";4.俯首帖耳。以便维系父权制的家庭制度。 但是这里也就不难看出,对于一个正妻来说,正常女性的许许多多特点不仅毫无必要,而且没有才好:1。年轻美貌不仅毫无必要,反而容易朝秦暮楚"、"招灾惹祸",甚至"红杏出墙",就连诸葛亮这样的大人物都说:丑妻是福;2.床上功夫,也无必要,能生出孩子,尤其是生出儿子来才是真本事,才是真功劳,否则,一旦妻子欲火攻心,夫将不夫,家将不家;3.感情丰富更无必要,因为除了家务事,男人根本就不会跟妻子谈什么的,否则,"枕边风"就会成为"祸水"。那么,男人就不需要这些女性特征吗?非也,只是因为还有第二种女人在预备着。 妾,小老婆,是男人专门娶来或者买来补充正妻的不足的。她们的条件依次是:1.年轻美貌,以便满足男人对"嫩若青枝"、"秀色可餐"和"金屋藏娇"的心理需求;2.床上武艺高强,而且近在咫尺,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盛",以便满足男人在日常生活中的性生活要求;3.撒娇耍嗔,争风吃醋,但又适可而止,惟命是从,以便满足男人"玩女人"(不仅仅是性交)的需求。 但是,妾也必然有妾的缺欠。她们一般都是出身贫寒,缺乏文化教养,往往只能上床玩玩,却来不得风雅。而且,在封闭的小农经济和农村社会里,男人再有钱,也很难把一个同样生长在农村的小老婆"调教"成才女。尤其是,男人不能真的跟她们玩什么感情游戏,因为她们毕竟在婚姻之内,在家庭之内,如果玩得几个妻内讧了,或者跟大老婆较真了,岂不是后院起火,自讨苦吃? 第三种女人,是男人的婢(丫鬟)。她们是主要从事体力劳动的(半)女奴。她们虽然并不是男人的必然的性交对象,但是男人如果愿意,也可以那样干,只要事先或者事后补办一个"收房"的手续,把丫鬟提拔成小老婆就可以了。有的男人连收房都不肯,就那么半强奸半诱奸地干。只要没有闹出人命来,社会也没脾气,因为那是男人自己的家务事。当然,丫鬟往往更加粗陋,所以这么干的男人比较少。。第四种女人是尼姑。她们一般不会跟男人有什么瓜葛,但是恰恰因此,她们实际上只是男性社会里贞节花瓶",以便让男人们觉得,这个世界多么圆满啊,毕竟还有一些守身如玉的圣女,供我们崇拜,也供我们激发性幻想,有时候,还让我们有的可偷。 最后一种女人,就是娼妓。她们的社会功能,对于低阶层男人来说,就是"公共厕所",所以为他们服务的也就是下层妓女,"打炮"而已;对于中层男人来说,中级娼妓扮演的是"隔壁的女子"那样的角色,使这种男人可以在她们那里合理合法地尝一尝偷情的鲜,过一过通奸的瘾;对于上层男人来说,高级娼妓则是他们的"梦中情人"。所以,士大夫们去妓院,一般是"狎妓",而不仅仅是低层男性的那种嫖妓。"狎妓"不仅包括一对一的玩耍,也包括一帮男人一起去妓院玩,或者相约在妓院一起玩;还包括利用妓院和娼妓的陪伴,来进行士大夫之间的一般社交。 为了符合这样的社会功能,维持这样的社会角色与社会地位,娼妓都是从小严格训练、不断筛选出来的。那些中途被淘汰的,就只能停留在下层或者中层的某个阶梯格子里,惟有那些符合上层男性的社交、消闲、调情、性交四大需求的妓女,才能爬到青楼的最顶层。 这样一来,妓女的等级实际上就与社会上男人的等级相一致了:贫寒之男只能去烟花巷里的娼"寮"(寨子般的),找那些惨不忍睹的烂娼;小康之男可以去一些有头有脸的妓"院"(像个家居),找那些类似小家碧玉的妓女;而那些体面的男人则去那些够得上"楼"(富贵显赫之处)的地方,找那些往往是远远胜过妻妾婢尼的高级妓女。 这样一来,"青楼女子"就成了当时天下女人里最有才艺修养、最温文尔雅、最善解人意、最善于社交的女子,成为惟一一种能够吸引士大夫情感的女子。虽然在实质的社会制度里,她们仍然是低于妻妾婢尼的,但是在当时很少的社会活动中,她们的地位却远在妻妾婢尼之上。 这样一来,文人学士们往往也被搅昏了头,忘记了或者故意忽略了青楼女子的"卖笑"本质,只顾把自己的"剩余情感"投入到"狎妓"之中,不断地把青楼女子拔高、美化、神圣化。结果,中国古代文学史上才出现了那么多歌颂妓女的作品,以及据说是妓女创作的文采飞扬的作品。 其实,这只不过是士大夫的一种心理需求而已。他们自己是才子,所以他们所结交的女人也必须是才女,否则就会有辱斯文,就无法解释自己为什么会迷恋于青楼,就会暴露出自己那种虽然妻妾成群却心无所系、倩无所钟的可怜相,甚至就会对社会的整个婚姻家庭制度产生怀疑--那可是杀头的罪过啊!还不如自己虚构出一幅美妙的幻像,躲在里边自得其乐,哪怕自己偷偷地加工甚至伪造一些"青楼文学",哪怕被那些"一分钱一分货"的"佳人"给生生地撅出来过,也都忍了、认了、假装忘了。结果,在中国古代文学史上,从早先的《神女赋》开始,男性的"梦遗文学"到了《聊斋志异》达到了顶峰;士大夫的"手淫文学"从狎妓诗文到《杜十娘》之类,也达到了顶峰;而"阳萎文学"则是到了《红楼梦》才最终功德圆满的。 这样一种严密的社会角色之网,对于女性来说,毫无疑问是一种窒息。在中国古代,再有本事的女人,充其量也只有这5种前途。 最幸福的女人,是"为人妇者",就是作为明媒正娶的妻子。哪怕对方再穷,也比下面的任何角色要强得多。因此,在妻子们对娼妓们的痛恨里,并不像妻子自己说的完全是因为娼妓破坏她们的家庭,而是隐含着一种根深蒂固的、刻骨铭心的蔑视,所以才格外地痛恨。这就像皇帝老子及其巴儿狗们因为对草民无限蔑视,所以才犯上作乱"有深仇大恨一样。 各方面条件都比较差的女性,最好的结果也不过是充当-个妾而已。妾的身份和地位,虽然低于妻子,但是又高于丫鬟。尤其是,妾毕竟有一个家,有一个稳定的生活,而且还有一线希望:只要在老爷那里得宠,自己的实际地位和待遇不会比妻子低多少;如果有幸遇到大老婆死掉的机遇,自己就很可能上升为正妻。 不得不做婢女的,当然是那些最底层的女性。她们是卖身或者半卖身的,最好的结果也不过是由主人决定,把自己嫁给一个同样身份的男仆,成为一个正妻。闹不好,丫头被主人转卖掉,甚至卖到低等娼寮里的事情,实在是屡见不鲜。所以,如果丫鬟被老爷给"搞"了;如果有机会上升为小老婆,那么多数人只会觉得三生有幸,不大会出现"喜儿"的。 以上3种人都做不成或者不肯做,那么一个女人就只有两条路可走:要么当娼妓,要么当尼姑。可是尼姑庵的容量毕竟很有限,物质生活也比最差的娼寮还差,所以当娼妓往往是更好的选择。 但是,中国古代的社会管理者并不是一群傻瓜或者只顾贪赃枉法,别的一概不干。他们深刻地懂得当时女性的这种处境,因此总要千方百计地防止低层女性由于"贪图享受"(其实是为生活所迫)而自投娼门。这并不是什么人道主义,而是因为这样的女性一多,娶不到媳妇的男人也就必然更多,甚至"玩物丧志"沉迷于妓院的男人也会更多。这不仅仅会威胁到社会的整个婚姻家庭制度,会破坏孔孟之道"内无怨女,外无旷夫"的理想,甚至会威胁到统治阶级培养接班人的政治大业。所以历朝历代都有许多针对娼妓的"就业资格审查",绝不是谁想干就能干;而且"逼良为娼"一直是重罪,一直被严惩不贷。 除了这种官方控制以外,当时的以农耕为主的社会生活形态,也对娼妓业发挥了很大的抑制作用。当时,客观上具有嫖娼消费能力的男人,主要是中小地主,但是他们基本上长期生活在乡村社会中,很少进城。他们与城市生活不仅有相当大的地理空间障碍和信息沟通障碍,也有很大的心理隔阂。所以他们在"性消费"方面往往会觉得,只要自己家里有妻有妾有丫头就足够了,没有太多的"非分之想"。与此相反,城市里的士大夫阶层的主力,其实是那些相对寒酸的书生。对于嫖妓,尤其是对于"青楼之恋",他们往往是心有余而钱不足。官吏阶层虽然有权有势,但是毕竟要受到正统道德和许多规章制度的约束,也不可能成为娼妓的常客或者主客。结果,娼妓业上帝"主要是纨绔子弟和泼皮浪子,而这类男人,在历史上一直就不是很多。 正因如此,中国古代的娼妓业一直有,但是也一直没有什么巨大的发展,只不过常常被一些忧国忧民的士大夫们在道德上和国难的意义上抨击,所以才使后人不自觉地夸大了历史上娼妓业的规模与影响。一句"商女不知亡国恨,隔江犹唱后庭花",就像后来打不过洋人的败军之将却勇于为"守节"而斩杀自己的妻女一样,充分体现了中国文人那种当不上奴才的政治情结和色厉内荏的软骨头精神。
2,在现代很吃香的行业,为何在古代却被人瞧不起?
俗话说:“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意思是无论做哪一行,只要努力干、认真干,总会做出优异的成绩,现代人也常常强调“职业没有贵贱之分”。然而在千百年前的封建时期,根本没有所谓的公平可言,甚至明确的把人们分为“三教九流五行八作”的等级。 我们今天要说的行业,在现代非常吃香,捞金无数,然而在古代却被分到“下九流”的等级里,一旦入行,连子孙都抬不起头,这个行业就是“艺人”。 艺人,泛指有才艺的人,在现代,它与文人有一个规范的叫法,即“文化艺术工作者”,乍一看还特别有格调。现如今许多年轻人都想成为一名艺人,既能收获无数人的爱和追捧,又能快速赚到盆满钵满,确实是一个非常吃香的行业。 然而在古代,艺人的地位却非常低下,当时他们还被称为“优伶、俳优、倡优、倡伎、伶人”等,特别是女性艺人,常常被人认为是低贱、下贱的职业,后来的人们为了表达这种不屑,甚至把“倡伎”写成了“娼妓”,专指女性性工作者。 然而事实上,色妓与其他靠技艺维生的歌妓、艺妓、舞妓等艺人是有本质区别的,前者是“卖身”,后者是“卖艺”,通过自己的实力换来钱财,但由于人们的固有印象实在太深,便渐渐将她们混为一谈。 上文中提到,古代把从事各个职业的人分为“三教九流五行八作”,而“九流”又分为“上九流”(帝王、圣贤、文人等)、“中九流”(医生、书生、僧、道、尼等)、“下九流”(衙差、媒婆、巫婆、盗、窃、娼),在人们眼里,“下九流”都是让人看不起的职业,而艺人在“下九流”里排在最末尾。 唐朝时期,歌舞业达到了鼎盛,全国上下兴起了观赏之风,皇宫中更是昼夜笙歌,以唐懿宗为例,当年他在宫里养了500多个乐工,三日一小宴,五日一大宴,每天不来点乐舞,浑身上下不舒服。 于是唐朝时期出现了许多艺人名伶,比如开元盛世唐宫“第一舞人”公孙大娘,她的《剑器舞》号称天下第一,无人能比,诗圣杜甫曾在少年时期有幸看过公孙大娘跳舞,久久无法忘却,于是提笔写下了“昔有佳人公孙氏,一舞剑器动四方。观者如山色沮丧,天地为之久低昂。”将公孙之舞,淋漓尽致地展现在我们眼前,令人神往。 然而受到喜爱、受到欢迎,并不代表艺人就有地位了。《唐律》中明文规定:对于艺人的通婚,一概不予承认,并且会实行强制离婚。若是有艺人违法通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杖一百到徒二年的惩处;最过分的是,艺人子女的婚事也得由主人决定,自行做主的,按盗窃罪论处。 可以说毫无自由,毫无人权,他们不过是有钱人家拿来玩乐的棋子,稍有不慎,性命不保。即使是红遍长安的公孙大娘,最后也逃不过流落江湖,寂寞而终的悲惨结局。 等到明清时期,朝廷又下达了更加严格的规定:所有“伶人”(演艺人员)必须穿着与平民百姓截然不同的服侍,头顶上要带着绿颜色的头巾,而脚上一定要穿着猪皮鞋,在日常行走的过程中不得在街道中央行走,必须在道路两旁行走。 这还没完,统治者要求,艺人家的子孙后代,生生世世只能从事娼妓行业,一辈子都是“下九流”最末端的人。由此可见,艺人们的悲惨命运贯穿了整个封建时代。 不过到了现代,艺人的地位直线上升,如今演员、歌手、舞者,甚至网红等娱乐工作者,都能被称为艺人,他们光鲜亮丽、收入颇高、受到人们的追捧,早已进入“上流社会群体”,而年轻人们也争相进入这一行业,不得不说,如今的艺人生在了一个好时代,确实非常幸运。
3,美国法律允许开妓院吗?
美国只有华达州允许开妓院。美国内华达州不仅有闻名于世的赌城拉斯维加斯,还是美国境内唯一将卖淫业合法化的州,在内华达沙漠地区有20多家合法妓院。其余的各州是严禁妓女公开卖淫的,警方是严厉打击的。卖淫嫖娼更容易传染性病,梅毒、乙肝,艾滋病,等各种疾病。有害身体健康。 扩展资料: 美国内华达州首府卡森城六英里开外,坐落着“月光小兔山庄”(Moonlite Bunny Ranch)——内华达州最富盛名的合法妓院。它虽然坐落于人烟稀少的卡森城郊区深山中,却名声在外。 当地一份“性指南”将它列为内华达州妓院排行榜之首,称该“山庄”不仅美女云集,设备也堪称一流,除了豪华客房外,还拥有24小时营业的酒吧和餐厅。 为方便“顾客”,“山庄”甚至设有网络室供客人收发邮件,以方便客人“公私兼顾”。摄影师斯蒂凡.克劳蒂亚深入这个著名的烟花之地,拍摄了妓院运营的日常图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 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卖淫 凤凰网-美国合法妓院
4,哪些国家妓女是合法的?
目前卖淫完全合法的国家是荷兰和德国。其中又以荷兰最具有代表性。
由于政府“因势利导”的政策,使得荷兰的色情业以及与毒品相关的情况倍受世人的瞩目。荷兰政府对色情业进行正规、有序的管理,双方均可从中获利。
另外,这种政策也使性犯罪的数量处于较低水平。目前,在荷兰的大城市都有成规模的红灯区,许多外国游客为此特地前往荷兰。其中,阿姆斯特丹的红灯区规模相对较大,在欧洲也比较有名气。
5,中国古代为什么不禁娼:娼妓不是谁都能做
恩格斯曾经说过:“卖淫是对专偶制(过去翻译成‘一夫一妻制’)的必要补充。”其实对于中国来说,还不仅仅是一个“补充”的问题,从根子上就是两个共生共容、相得益彰、缺一不可的孪生制度。 中国古代社会,对于男性实行的是一种“有限的性自由”。它的限定条件就是:只要是不会破坏婚姻和家庭的性关系就允许;凡是有可能破坏婚姻家庭的性关系,则必定严厉谴责与禁止。 也就是说,一个拥有相当的财产和社会地位的男人,在家里完全可以除了妻子以外,再拥有妾(小老婆),拥有婢(丫鬟)。他可以只跟妾过性生活(但是不能因此而抛弃正妻),也可以与婢发生性关系(只要事后把她“收房”,纳为妾)。但是在家庭以外,他却不能与任何女性通奸,也不能拥有任何现在意义上的“情人”或者“第三者”。这是因为,如果女方已经结婚,这就会破坏别的男人的婚姻;即使女方还没有结婚,她的失贞也会破坏她将来的婚姻,或者使一个其他男人无法找到老婆。 这就是中国古代儒家思想里,其实非常根深蒂固的“社会公平”的内涵,在性关系方面的具体化。 有限定,就必然会有让步和另外的宽容。那就是允许娼妓的存在和男人有限度的嫖妓。这是因为,娼妓的社会身份往往是非自由人或者半自由人(所谓“卖身”、“养女”等等),不可能与一个有一定财产和地位的男人结婚,充其量也不过是被男人“赎身”而成为他的小老婆。这虽然往往会使这个男人很丢脸或者没面子,但是却并不违反社会制度,因为这只不过是把一个女人从妓院转卖到一个家庭,或者是纳妾时不找良家闺女却偏要找青楼女子。这,怪是怪一些,但是毕竟无伤大雅,于别的男人无妨,社会当然不会大加干涉,笑话、笑话而已。对于低阶层的男人来说,就是明媒正娶一个妓女也没什么大不了的,只要那个妓女在婚后能够恪守妇道就行。 相反,如果一个男人沉迷于嫖妓之中,甚至连老婆也不要了或者不娶了,社会至少也会严厉谴责他。许多情况下,强大的宗族组织还会“帮助”、“挽救”甚至惩罚他,例如剥夺他的族内地位、结婚权利或者继承权利等等。因为他已经破坏了社会的根本婚姻制度,因此被叫作“不务正业”、“抛家舍业”、“生活糜烂”,甚至是“醉生梦死”、“荒淫无耻”等等,等等。 正是由于这样一种婚姻家庭制度,所以对于低阶层男性来说,娼妓是他们合理合法地宣泄婚前性欲或者婚后剩余性欲的现成对像;对于那些有钱有势或者有权有势的男人,尤其是士大夫阶层来说,娼妓又是他们惟一有可能合理合法地找到的“情人”。这是因为,在那时候,天下的所有女人中,惟有娼妓才可能是懂得琴棋书画、多才多艺、善于交际、情感相对丰富的年轻女性;惟有娼妓才可能跟他们吟诗作对、纵论经纬、对酒为歌。
6,中国古代为什么不禁娼?
一、娼妓制度与婚姻家庭制度
中国古代的娼妓制度,其实是来源于整个社会所实行的婚姻家庭制度。恩格斯曾经说过:“卖淫是对专偶制(过去翻译成‘一夫一妻制’)的必要补充。”其实对于中国来说,还不仅仅是一个“补充”的问题,从根子上就是两个共生共容、相得益彰、缺一不可的孪生制度。中国古代社会,对于男性实行的是一种“有限的性自由”。它的限定条件就是:只要是不会破坏婚姻和家庭的性关系就允许;凡是有可能破坏婚姻家庭的性关系,则必定严厉谴责与禁止。¬也就是说,一个拥有相当的财产和社会地位的男人,在家里完全可以除了妻子以外,再拥有妾(小老婆),拥有婢(丫鬟)。他可以只跟妾过性生活(但是不能因此而抛弃正妻),也可以与婢发生性关系(只要事后把她“收房”,纳为妾)。但是在家庭以外,他却不能与任何女性通奸,也不能拥有任何现在意义上的“情人”或者“第三者”。这是因为,如果女方已经结婚,这就会破坏别的男人的婚姻;即使女方还没有结婚,她的失贞也会破坏她将来的婚姻,或者使一个其他男人无法找到老婆。 ¬这就是中国古代儒家思想里,其实非常根深蒂固的“社会公平”的内涵,在性关系方面的具体化。¬有限定,就必然会有让步和另外的宽容。那就是允许娼妓的存在和男人有限度的嫖妓。这是因为,娼妓的社会身份往往是非自由人或者半自由人(所谓“卖身”、“养女”等等),不可能与一个有一定财产和地位的男人结婚,充其量也不过是被男人“赎身”而成为他的小老婆。这虽然往往会使这个男人很丢脸或者没面子,但是却并不违反社会制度,因为这只不过是把一个女人从妓院转卖到一个家庭,或者是纳妾时不找良家闺女却偏要找青楼女子。这,怪是怪一些,但是毕竟无伤大雅,于别的男人无妨,社会当然不会大加干涉,笑话、笑话而已。对于低阶层的男人来说,就是明媒正娶一个妓女也没什么大不了的,只要那个妓女在婚后能够恪守妇道就行。
相反,如果一个男人沉迷于嫖妓之中,甚至连老婆也不要了或者不娶了,社会至少也会严厉谴责他。许多情况下,强大的宗族组织还会“帮助”、“挽救”甚至惩罚他,例如剥夺他的族内地位、结婚权利或者继承权利等等。因为他已经破坏了社会的根本婚姻制度,因此被叫作“不务正业”、“抛家舍业”、“生活糜烂”,甚至是“醉生梦死”、“荒淫无耻”等等,等等。 ¬¬正是由于这样一种婚姻家庭制度,所以对于低阶层男性来说,娼妓是他们合理合法地宣泄婚前性欲或者婚后剩余性欲的现成对像;对于那些有钱有势或者有权有势的男人,尤其是士大夫阶层来说,娼妓又是他们惟一有可能合理合法地找到的“情人”。这是因为,在那时候,天下的所有女人中,惟有娼妓才可能是懂得琴棋书画、多才多艺、善于交际、情感相对丰富的年轻女性;惟有娼妓才可能跟他们吟诗作对、纵论经纬、对酒为歌。总之,惟有娼妓,才可能与他们兴趣相投,才可能拥有共同语言和情感交流。这一点也不奇怪,也不是因为妓女们有什么天赋,完全是由于整个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和性别角色制度所决定的。
二、传统女性的5种宿命
在这种制度下,对于男性来说,天下的女人无外乎分成5种,而且各有各的用途,泾渭分明,各司其职,相辅相成。
第一种是妻子。是明媒正娶的“孩子妈”和“贤内助”,负责生儿育女、操持家务、管理小老婆和奴婢。
因此,一个好妻子的条件就必然依次是:
1.门当户对。以便保证妻子具有相应的持家能力,使目前的婚姻家庭能成为“天作之合”,维护目前男人的社会地位;
2.能够生殖。以便保证男人能够传宗接代,男人的家族能够生生不息;
3.贞节无暇。以便保证男人的后代们血统纯正;家世清白、没有“家庭历史问题”;
4.俯首帖耳。以便维系父权制的家庭制度。
但是这里也就不难看出,对于一个正妻来说,正常女性的许许多多特点不仅毫无必要,而且没有才好;
1.年轻美貌不仅毫无必要,反而容易“朝秦暮楚”、“招灾惹祸”,甚至“红杏出墙”,就连诸葛亮这样的大人物都说:丑妻是福;
2.床上功夫,也无必要,能生出孩子,尤其是生出儿子来才是真本事,才是真功劳,否则,一旦妻子欲火攻心,夫将不夫,家将不家;
3.感情丰富,更无必要,因为除了家务事,男人根本就不会跟妻子谈什么的,否则,“枕边风”就会成为“祸水”。
那么,男人就不需要这些女性特征吗?非也,只是因为还有第二种女人在预备着:妾、小老婆,是男人专门娶来或者买来补充正妻的不足的。
她们的条件依次是:
1.年轻美貌,以便满足予男人对“嫩若青枝”、“秀色可餐”和“金屋藏娇”的心理需求;
2.床上武艺高强,而且近在咫尺,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盛”,以便满足男人在日常生活中的性生活要求;
3.撒娇耍嗔,争风吃醋,但又适可而止,惟命是从,以便满足男人“玩女人”(不仅仅是性交)的需求。
但是,妾也必然有妾的缺欠。她们一般都是出身贫寒,缺乏文化教养,往往只能上床玩玩,却来不得风雅。而且,在封闭的小农经济和农村社会里,男人再有钱,也很难把一个同样生长在农村的小老婆“调教”成才女。尤其是,男人不能真的跟她们玩什么感情游戏,因为她们毕竟在婚姻之内,在家庭之内,如果玩得几个妻内讧了,或者跟大老婆较真了,岂不是后院起火,自讨苦吃?
第三种女人,是男人的婢(丫鬟)。她们是主要从事体力劳动的(半)女奴她们虽然并不是男人的必然的性交对像,但是男人如果愿意,也可以那样干,只要事先或者事后补办一个“收房”的手续,把丫鬟提拔成小老婆就可以了。有的男人连收房都不肯,就那么半强奸半诱奸地干。只要没有闹出人命来,社会也没脾气,因为那是男人自己的家务事。当然,丫鬟往往更加粗陋,所以这么干的男人比较少。
第四种女人,是尼姑。她们一般不会跟男人有什么瓜葛,但是恰恰因此,她们实际上只是男性社会里的“贞节花瓶”,以便让男人们觉得,这个世界多么圆满啊,毕竟还有一些守身如玉的圣女,供我们崇拜,也供我们激发第五种女人,就是娼妓。她们的社会功能,对于低阶层男人来说,就是“公共厕所”,所以为他们服务的也就是下层妓女;对于中层男人来说,中级娼妓扮演的是“隔壁的女子”那样的角色,使这种男人可以在她们那里合理合法地尝一尝偷情的鲜,过一过通奸的瘾;对于上层男人来说,高级娼妓则是他们的“梦中情人”。所以,士大夫们去妓院,一般是“狎妓”,而不仅仅是低层男性的那种嫖妓。“狎妓”不仅包括一对一的玩耍,也包括一帮男人一起去妓院玩,或者相约在妓院一起玩;还包括利用妓院和娼妓的陪伴,来进行士大夫之间的一般社交。 ¬为了符合这样的社会功能,维持这样的社会角色与社会地位,娼妓都是从小严格训练、不断筛选出来的。那些中途被淘汰的,就只能停留在下层或者中层的某个阶梯格子里,惟有那些符合上层男性的社交、消闲、调情、性交四大需求的妓女,才能爬到青楼的最顶层。¬这样一来,妓女的等级实际上就与社会上男人的等级相一致了:贫寒之男只能去烟花巷里的娼“寮”(寨子般的),找那些惨不忍睹的烂娼;小康之男可以去一些有头有脸的妓“院”(像个家居),找那些类似小家碧玉的妓女;而那些体面的男人则去那些够得上“楼”(富贵显赫之处)的地方,找那些往往是远远胜过妻妾婢尼的高级妓女。“青楼女子”就成为了当时天下女人里最有才艺修养、最温文尔雅、最善解人意、最善于社交的女子,成为了惟一一种能够吸引士大夫情感的女子。虽然在实质的社会制度里,她们仍然是低于妻妾婢尼的,但是在当时很少的社会活动中,她们的地位却远在妻妾婢尼之上。文人学士们往往也被搅昏了头,忘记了或者故意忽略了青楼女子的“卖笑”本质,只顾把自己的“剩余情感”投入到“狎妓”之中,不断地把青楼女子拔高、美化、神圣化。结果,中国古代文学史上才出现了那么多歌颂妓女的作品,以及据说是妓女创作的文采**的作品。其实,这只不过是士大夫的一种心理需求而已。他们自己是才子,所以他们所结交的女人也必须是才女,否则就会有辱斯文,就无法解释自己为什么会迷恋于青楼,就会暴露出自己那种虽然妻妾成群却心无所系、情无所钟的可怜相,甚至就会对社会的整个婚姻家庭制度产生怀疑——那可是杀头的罪过啊!还不如自己虚构出一幅美妙的幻像,躲在里边自得其乐,哪怕自己偷偷地加工甚至伪造一些“青楼文学”,哪怕被那些“一分钱一分货”的“佳人”给生生地撅出来过,也都忍了、认了、假装忘了。 ¬¬结果,在中国的古代文学史上,从早先的《神女赋》开始,男性的“梦遗文学”到了《聊斋志异》达到了顶峰;士大夫的“手淫文学”从狎妓诗文到《杜十娘》之类,也达到了顶峰;而“阳萎文学”则是到了《红楼梦》才最终功德圆满的。¬这样一种严密的社会角色之网,对于女性来说,毫无疑问是一种窒息。在中国古代,再有本事的女人,充其量也只有这5种前途。
最幸福的女人,是“为人妇者”,也就是作为明媒正娶的妻子。哪怕对方再穷,也比下面的任何角色要强得多。因此,在妻子们对娼妓们的痛恨里,并不像妻子自己说的完全是因为郊破坏她们的家庭,而是隐含着一种根深蒂固的、刻骨铭心的蔑视,所以才格外地痛恨。这就像皇帝老子及其巴儿狗们因为对草民无限蔑视,所以才对“犯上作乱”有深仇大恨一样。各方面条件都比较差的女性,最好的结果,也不过是充当—个妾而已。妾的身份和地位,虽然低于妻子,但是又高于丫鬟。尤其是,妾毕竟有一个家,有一个稳定的生活,而且还有一线希望:只要在老爷那里得宠,自己的实际地位和待遇不会比妻子低多少;如果有幸遇到大老婆死掉的机遇,自己就很可能上升为正妻。¬不得不做婢女的,当然是那些最底层的女性。她们是卖身或者半卖身的,最好的结果,也不过是由主人决定,把自己嫁给一个同样身份的男仆,成为一个正妻。闹不好,丫头被主人转卖掉,甚至卖到低等娼寮里的事情实在是屡见不鲜。所以,如果丫鬟被老爷给“搞”了;如果有机会上升为小老婆,那么多数人只会觉得三生有幸,不大会出现“喜儿”的。以上3种人都做不成或者不肯做,那么一个女人就只有两条路可走:要么当娼妓,要么当尼姑。可是尼姑庵的容量毕竟很有限,物质生活也比最差的娼寮还差,所以当娼妓往往是更好的选择。
三、对娼妓业的限制
晚清上海名妓文韵阁校书李咏。戊戌变法期间全国兴新学,李咏在上海妓界发起兴办青楼女学校,专为青楼女子提供教育。但是,中国古代的社会管理者并不是一群傻瓜或者只顾霸枉法,别的一概不干。他们深刻地懂得当时女性的这种处境,因此总要千方百计地防止低层女性由于“贪图享受”(其实是为生活所迫)而自投娼门。这并不是什么人道主义,而是因为这样的女性一多,娶不到媳妇的男人也就必然更多,甚至“玩物丧志”沉迷于妓院的男人也会更多。¬¬这不仅仅会威胁到社会的整个婚姻家庭制度,会破坏孔孟之道“内无怨女,外无旷夫”的理想,甚至会威胁到统治阶级培养接班人的政治大业。所以历朝历代都有很多针对娼妓的“就业资格审查”,绝不是谁想干就能干;而且“逼良为娼”一直是重罪,一直被严惩不贷。¬除了这种官方控制以外,当时的以农耕为主的社会生活形态,也对娼妓业发挥了很大的抑制作用。当时,客观上具有嫖娼消费能力的男人,主要是中、小地主,但是他们基本上长期生活在乡村社会中,很少进城。他们与城市生活不仅有相当大的地理空间障碍和信息沟通障碍,也有很大的心理隔皓。所以他们在“性消费”方面往往会觉得,只要自己家里有妻有妾有丫头就足够了,并没有太多的“非分之想”。与此相反,城市里的士大夫阶层的主力,其实是那些相对寒酸的书生。对于嫖妓,尤其是对于“青楼之恋”,他们往往是心有余而钱不足。官吏阶层虽然有权有势,但是毕竟要受到正统道德和许多规章制度的约束,也不可能成为娼妓的常客或者主客。结果,娼妓业的“上帝”主要是纨裤子弟和泼皮浪子,而这类男人,在历史上一直就不是很多。正因如此,中国古代的娼妓业一直有,但是也一直没有什么巨大的发展,只不过常常被一些忧国忧民的士大夫们在道德上和国难的意义上抨击,所以才使后人不自觉地夸大了历史上娼妓业的规模与影响。一句“商女不知亡国恨,隔江犹唱后庭花”,就像后来打不过洋人的败军之将却勇于为“守节”而斩杀自己的妻女一样,充分体现了中国文人那种当不上奴才的政治情结和色厉内荏的软骨头精神。
综上所述,在中国古代,婚姻家庭制度、娼妓合法制度、性别角色制度相互结合得天衣无缝、相得益彰。我们简直无法用一个词汇来概括它,只好称之为“以男性为中心的妻妾婢妓尼和谐运作”的制度。在今天,无论从什么角度来看,它都肯定是罪恶的;但是也不容否认:在社会运行的角度上,它又无疑是和谐的与高效率的。
7,如何建立健全执纪审查快速查处机制
依纪依规开展纪律审查,既是党章赋予纪检机关的神圣职责,也是纪检机关突出主业主责,强化职能定位,落实“三转”要求的核心和关键。执纪审理工作,作为纪律审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地位特殊、作用特别,发挥着关乎能否正确执行纪律、严厉惩处违纪行为的保障作用。
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新任务、新要求,执纪审理工作就需准确把握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严格运用党纪尺子衡量、用纪言纪语描述,进一步突出执纪特色和党内审查特点,体现出纪律检查的政治性。
改变惯性思维,树起纪律规矩的权威性
党章规定纪委是实施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其职责就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用党章党规党纪对照党员干部的行为,依纪依规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切实维护纪律的严肃性,体现纪律检查的政治性。这一职责定位决定了纪律审查本质是党内审查,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构,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不是司法检控,纪检工作也不是“警察抓小偷”,对于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应挺在法律前面,使其在“破纪”之初就付出代价。
对此,执纪审理人员必须改变惯性思维,找准职责定位,突出执纪特点,聚焦审理主业,由重点审查违法犯罪问题向重点审查违纪问题转变,并由此形成一种倒逼机制,引导转变以往贪大求全的办案模式和纪律审查方式,紧紧围绕纪律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切实回归本职,回归党章要求,不再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不能对“小问题”视而不见,一处理就“算总账”。要站在政治的高度认识“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坚持正确的立场、观点和方向,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要切实肩负起治“病树”、拔“烂树”、护“森林”的职责,增强办案的综合效果,服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大局。
完善审理程序,突出纪律规矩的强制性
将党章意识贯穿于执纪审理的全过程,始终坚持案件审理各项工作冲着纪律去,突出纪律处分的特点。
明确把突出执纪作为案件审理程序设计、改进和规范的重要目标。完善案件审理工作制度,在案件受理、形式审核、初审、审理谈话、室务会集体研究等重要节点上,把突出执纪明确为重点工作。
优化涉刑案件审理程序,对于司法机关已作出刑事处罚的案件,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党纪条规直接作出纪律处分。对于自办的既违法又违纪的问题,不纠缠于查深查透、“吃干榨尽”,不苛求对全部违法行为的精确界定,不片面追求案值大小和处理档次的轻重,把违反纪律的主要问题查清审明后,涉嫌犯罪问题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继续依法查处,争取快审快结、快进快出。
完善自办案件提前介入审理工作制度,创新提前介入审理模式和内容,对重大或者案情复杂、疑难、分歧意见较大以及领导交办的案件可以提前介入审理,在确定调查方向、证据认定、法规使用、程序履行等方面为调查部门提供业务支持和服务,引导、督促调查部门执纪围着纪律转、冲着纪律去。改进与被审查人谈话制度,坚持纪律审查突出党纪的特点,重点核对被审查人的违纪事实,听取其本人的意见,使其明纪认错、服纪悔过。建立执纪审理台账,对审理过程实施动态流程管理,严格时限管控,确保抓早抓小、违纪必究。
突出重点审核,彰显纪律规矩的严厉性
明确把违纪问题作为审理的工作重点和主要内容。坚持把纪律审查作为严肃的政治任务,对照党章党纪党规去衡量、处置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凸显纪律处分的严厉性。更加注重准确定性违反“六大纪律”以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行为,体现执纪审理的政治性。
加强对立案依据的审查。对调查部门移送审理的案件,其作为立案依据的违纪主要问题事实不清的,协调调查部门补充调查;对立案后新发现的被调查人涉嫌犯罪问题,事实不清的,不再建议调查部门补充调查,而作为线索直接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在证据收集、鉴别方面,借鉴司法程序中的证据规则,加强对证据收集是否符合程序规定及证据证明力强弱的审核,认真排除非法证据。在证据使用上,对于司法机关依法获取的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能够证实违纪事实的客观方面证据,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对司法机关依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如被调查人的交代与其他证言一致,且不涉及本人其他违纪的,经审查核实后,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坚持监督执纪方式多样化,更多地综合运用诫勉谈话、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处理违纪党员干部,更好地体现“挺纪在前”。
改进文书体例,体现纪律规矩的约束性
摒弃审理文书特别是审理报告与司法审查报告趋同的传统做法,用纪律的语言去描述党员干部违纪行为,在审理报告、相关请示、处分决定等文书制作过程中都要体现出“挺纪在前”要求。
严格区分“纪”与“法”,按照先党内、后党外,先违纪、后违法的原则,规范违纪行为排序,突出审理特色。对于共同违纪案件,违纪人员均为党员的,在违纪人员基本情况和定性处理部分,按照先党员领导干部,后一般党员干部的顺序进行表述,充分体现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要求严于一般党员的精神;对于共同违纪案件中,既有党员干部又有党外人员的,按照先党员干部,后党外人员的顺序进行表述,充分体现对党员干部的要求严于非党人员的精神。对于被审查人既有违纪行为又涉嫌违法的,将其违纪问题置于违法问题之前表述;对既有违反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又有其他违纪行为的,将其违反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置于其他违纪行为之前表述。在叙述违纪事实时,不仅围绕违纪事实构成进行表述,而且聚焦党纪党规,更加突出表述违犯党纪的情形和后果。在定性及处理意见部分,对行为人违犯党纪的情形和后果进行概括提炼,增加对违犯党纪党规行为的否定性评价,突出纪律规矩的刚性约束。
注重综合效果,维护纪律规矩的严肃性
建立健全处分决定的宣布和执行方面的制度机制,强化违纪行为的警示震慑和教育引导效果。积极创新违纪干部处分决定宣布方式,在宣布严重违犯党纪党员干部处分决定时,邀请宣传部门同步录音录像,有针对性地对受处分人进行教育,让其忏悔违纪错误、剖析思想根源、汲取沉痛教训。对一些具有代表性、普遍性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把宣布范围扩大到发案单位全体人员,让更多的人认识到违规违纪的害处,认识到不仅贪污贿赂的“烂树”要拔除,不讲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顾组织原则、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部署的“病树”、“歪树”也要治疗、扶正,做到时刻绷紧纪律规矩这根弦。
认真落实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制度,定期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强与组织、人事、相关单位的沟通协商,明确在执行纪律各个环节的职责和分工,杜绝推诿扯皮。完善处分决定执行专人跟踪督办制度,健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细化工作流程管理,把住受处分人员权利义务告知、处分决定送达回执、执行情况报告等重点环节,切实做好纪律执行工作。强化反面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效果。认真梳理所审理的各类案件,适时编写具有警示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例,深刻总结值得汲取的教训,提供对党员干部进行警示教育的鲜活教材,力求达到“处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8,哪些国家的妓院是合法的?
妓女真正合法的只有德国和荷兰。
欧洲色情业完全合法的国家是荷兰和德国。其中又以荷兰最具有代表性。由于政府“因势利导”的政策,使得荷兰的色情业以及与毒品相关的情况倍受世人的瞩目。荷兰政府对色情业进行正规、有序的管理,双方均可从中获利,另外,这种政策也使性犯罪的数量处于较低水平。目前,在荷兰的大城市都有成规模的红灯区,许多外国游客为此特地前往荷兰。其中,阿姆斯特丹的红灯区规模相对较大,在欧洲也比较有名气。
在德国,施罗德政府在2001年通过一项法律,保护妓女的工作权利,并使她们享有社会安全福利。卖淫在德国是合法的。德国的妓女们可以与嫖客签订合约,若嫖客事后拒绝付款,妓女们则可根据合约对其进行指控。
色情业处于半合法或灰色地带的国家
在奥地利色情业不属于违法,但该行业的从业人员须进行登记,每周进行一次体检并缴纳人头税。奥地利政府对于街头流莺也不加以禁止。但规定妓女必须在离学校、教堂和公车站500米开外的安全距离内拉客。工作时间也有规定:从晚上9点到凌晨4、5点。奥地利政府还有一条特殊规定:即同一娱乐场所不能既提供性服务同时又出售含酒精饮料。但这一规定正在被逐渐打破
在中立国瑞士色情业也是半公开的,但与奥地利类似,从业的妓女必须公开登记并时常受到警方、医疗部门和保险公司的监控。她们也必须缴纳增值税,约占其总收入的6.5%。瑞士的法律反对性剥削,对老鸨和拉皮条者进行严厉打击。
英国法律并不禁止色情业,在伦敦的soho区不仅有正规的俱乐部,也有专门提供性服务的民宅英国的执法部门经常对这些出租屋进行突击性检查,不过出动的都是税警。在突击行动中被捕的嫖客将很快被释放,而那些妓女则可能因为受到偷税漏税的指控而面临牢狱之灾
捷克加入欧盟,如今这个国家已经成为前苏联一些东欧国家性工作者的重要集散地和目的地。大量德国人驾驶汽车来到这里,并在这些星罗棋布的停车点里寻欢。捷克西部临国的这些人主要是受捷克低廉的物价所吸引,他们来到当地加油,同时也满足了他们的性需求。卖淫在当地是一个灰色行业,虽然属于非法,但当地警方总是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许多来自东欧国家妇女在这里从事非法卖淫活动。捷克深受德国影响,现在议会正在讨论色情业合法化的问题,它很有可能在几年之内成为欧洲同时也是全世界第三个宣布红灯区合法的国家。
欧洲唯一禁止色情业的国家是法国!法国政府在关闭许多色情经营场所的同时加大了执法力度,并试图从源头上制止卖淫现象的发生。法国于2002年通过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可对嫖客处以1年监禁和高达15,000欧元的罚款,但对于“被动进入色情行业”的妓女处罚却只有半年监禁和3500欧元的罚款
日本有着世界上少有的庞大的色情业市场,日本称之为“风俗业”。有消息称,日本每年色情业的规模大约在900亿美元。在日本,大小车站附近随处可见的“风俗业一条街”足以说明日本国民对色情行业的接受和包容程度,这是日本性奴隶问题严重的社会根源。对于这种现象,日本国会议员大胁雅子指出,这是因为日本一直属于传统的男性支配型社会,男女不平等的社会结构使日本社会特别能容忍色情业的存在
9,如何看待娼妓
王文卿 编写 在女权主义理论中,娼妓问题一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争论焦点。最近20年来,在女权主义理论中发展出来一个新流派[2],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潮流,许多国家都有她们的各类组织、刊物与运动,也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可观的认可。正如任何一本够格的性别研究专著都应有妇女运动或女权主义者的观点或参与一样,西方任何一本有价值的性产业研究专著几乎都有新流派女权主义运动者或新流派女权主义理论家的观点或参与。我们也认为,无论国家、社会以及每个个人对待卖淫和妓女的态度如何,我们都应意识到我们所不熟悉的另一种声音的存在,我们都应听听新流派女权主义运动者、理论者以及妓女她们自己是怎样说的。只有从多元的视角对性产业作全面的观察,我们才能够避免歧视和沙文主义渗透学术研究。所谓“兼听则明,偏听则暗”,说的就是这个道理。然而在中国大陆,不但主流媒体缺乏新流派女权主义观点的呈现,就连学术界和文化界的知识分子也对此知之不多,故而我们深感有必要深化对性产业的讨论,强化对新流派女权主义观点的认识。这也正是我们向大家系统地介绍新流派女权主义理论的初衷。 妓女的传统形象 中国有句古话,即“名不正则言不顺”。因此,要想说服别人,则必先为自己正名。新流派女权主义运动者和理论家也认为,要想获得对妓女完整清晰的认识,则必须首先去除社会强加给她们的污名,纠正人们对妓女的一些错误的普遍认识。这是为妓女争取基本人权的第一步。在英语中,Prostitute(娼妓)当名词时意思是“出卖自己身体,毫不挑选地提供各种性服务的女人”——至少《牛津简明词典》是这么解释的——这个词作动词时,还可进一步解释为:为了少许利益而出卖自己的尊严、或是将自己的能力用在卑贱的用途上。其他词典则在名词解释中还顺便加上男性(男妓),动词解释的部分则特别在卑贱(dishonor)之后加上羞辱(shame),在“卑贱的用途”之后加上下流(unworthiness)与犯罪(wrongdoing)。这么来说,名词prostitute明确地指涉一个人——特别是女人——为了金钱而提供异性恋的性交服务;动词prostitute则可指涉任何性质有争议的活动,倒不一定与性有关。很多人将第二个解释并入第一个,如此一来,prostitute的解释就变成:一个女人出卖尊严,为了卑贱的利益或卑贱的目的,提供她的身体给他人使用,特别指性交行为。这也正是一般人的看法。而新流派女权主义理论却努力向我们表明,在词典的解释和娼妓的实际行为之间,以及在普通人的看法与妓女自己的看法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一、 来者不拒(妓女对顾客的毫不挑选)在大多数人的眼中,妓女对顾客是毫不挑选的。“你们卖淫就是为了赚钱,只要有人给钱,你们还挑什么呢?”这就是他们的思维逻辑。然而大多数娼妓却认为,有选择权——也就是挑选客人——是从事这项行业的基本权利。事实上,性工作环境的好坏高下,是由妓女有多少权利挑选顾客来判定的。有很多娼妓没什么权利挑选客人,这也是真的,但是妓女们认为自己之所以没有选择权,并不是因为卖淫工作的本质如此,而是因为他们的安全和人权受到剥夺。在一次集会中,大约三十位妓女列出他们对工作的要求,其中最优先的就是在所有的工作场合中都有权拒绝客人。许多妓女建议拒绝的客人包括:1.醉汉;2.不愿带避孕套进行阴道性交、口交或肛交的人;3.粗鲁的人;4.会让她们想到过去不好经验的人;5.不愿预先付钱的人;6.直觉感到有暴力倾向的人;7.强迫妓女做不愿做的性活动的人;8.身体上看起来有传染病的人。一位美国的妓女说:“只要我对顾客有任何一点疑心,我就会拒绝。”另一位加拿大的妓女说:“几年前,我完全相信我的直觉判断,现在日子不好过,我对那些危险信号也比较不敏感——因为我实在是太需要钱了。”事实上,除了第三方的压力之外(比方说在夜总会没有拒绝权),经济压力大概是使得妓女没有选择权的最主要的原因,很多种行业都常会因为管理的要求和财物上的压力而限制工作自由,而由于性工作的性质,这些限制会特别对娼妓造成伤害或羞辱。在这里要强调的是,对娼妓而言,卖淫并不表示毫不选择。实际上,说妓女会和“任何人”上床,也是错误的假设;并不是所有妓女都这样,也没有任何一个妓女这样想。词典告诉我们,这些女人是“出租”的,这就表示一定要有金钱的交易。许多娼妓都仔细挑选客人,但是一般人仍然认为她们毫不挑选客户,可能的原因之一是因为一般人普遍的以为很多(男)人就代表任何(男)人。可是,事实正好相反,娼妓不但常常挑选客人个人,还特别挑选某些社会阶级或是某种性偏好的男人。无疑的,比起应召女郎或是自立门户的橱窗娼妓,阻街女郎常常是贫穷的、有色人种的、年幼的、有毒瘾的,因此也比较没有选择客人的权利;但是缺乏选择权并不是卖淫这个行业天生如此,而是由虐待、贫穷、恶劣的工作环境、缺乏经验或是绝望造成的。和其他劳动者一样,娼妓们想要的是改善工作环境,而不是改行。性交这个词也不足以涵盖所有娼妓的工作,因为有许多性交易并不包含性交。奇怪的是,就像“毫不挑选”一样,性交一放在卖淫的脉络中,它的定义也就变得特别狭隘而脱离现实了。在现实中,性活动本身就和它的费用一样,都是可以协商的,妓女可以提供选择,客人也可以提出要求,但是最后决定权仍在妓女手上。性交只是一种可能的活动形式,而且可能对某些妓女来说是常态,对其他妓女来说是特例。正是因为妓女并非对顾客毫不挑选,所以她们也存在被强暴的问题。一种情况是妓女被迫无偿提供性服务,很多性工作者都曾亲身经历警察、律师、法官或其他有权势男性的性要求。一种情况是,妓女对顾客不满意,而顾客则强迫妓女提供性服务。在后一种情况下,尽管顾客愿意出钱,但他的行为仍然构成了强暴。在一般人的眼里,这或许算不了什么,他们会说:“不就是多了一次吗,有什么大不了的?和谁做不是做呢?”然而这只是他们的看法。新流派女权主义理论者却认为,妓女也是人,也应享有最基本的免受强暴的人身权利,强奸妓女与强奸其他女性在性质上无任何区别。 二、 暗夜的泣妇——完全被动的弱者形象在一般人的头脑中,有关妓女的形象基本上是一个模式的:家庭的不幸、离家出走、被拐、卖淫、遭受凌辱和殴打、偷偷哭泣。在这一形象中,妓女完全是被动的、悲惨的、屈辱的、奴役的。然而真实情况是怎样的呢?研究显示,就未成年娼妓而言,在家中被父母忽略和性虐待的比例较一般未成年者家庭要高;在成年的人口群中,妓女和非妓女的差别没有那么大,但成年娼妓曾经被虐待的比例仍然较高。但这些数据绝不表示其他一般女人童年被性虐待的例子不普遍,也不是说没被虐待的妓女是极少数。事实上,童年的受虐经验与日后成为娼妓之间并无必然的、明显的联系。各种文学作品和调查报告总是倾向于把妓女的从娼描绘成被迫的。的确,有一部分妓女是被迫从娼的,她们或者是被骗来的,或者是被人口贩子贩卖给了妓院的老板。但我们一定不要忽视,有许多妓女是自愿从娼的。她们之所以从娼,乃是因为她们认为卖淫是她们所能看到的、最适合她们的工作。在她们看来,卖淫相对于女性可以从事的其他工作而言就是一份不错的工作,既相对轻松又可以赚不少钱。而且她们认为,同那些家庭主妇们相比她们的处境要好多了——家庭主妇们整日忙碌而毫无任何报酬,并且还要无偿地向丈夫提供性服务。然而生活中许多人总是倾向于否认这一点,偏执地认为性产业就是黑暗的、丑恶的、不人道的,所有的妓女都是被迫卖淫的,而不去思考性产业为什么是今天这个样子。新流派女权主义理论者认为:性产业中之所以存在人口贩卖、强迫和大量的犯罪行为,不是因为性产业本质上就是黑暗的、邪恶的,是人们不愿进入的,因而只好采取强迫的手段驱使某些人进入;而是因为政府的严格管制、法律的严厉惩罚以及社会强加给妓女的种种污名限制了人口的自由流入。法律的本意是保护妇女和拯救妓女,但由于它无法根除人口贩卖及其他与性产业有关的犯罪和暴力,它也就通过把卖淫逼到更隐秘的社会下层而使妓女处于更危险、恶劣的环境之中。妓女并非完全被动、任人欺凌的弱者,妓女之挑选顾客以及许多妓女的自愿从娼可以证明这一点。如果说现在的妓女还是比较孱弱、比较被动的话,这也是由外部强大的打压造成的,而非妓女天生的积弱。因此,新流派女权主义理论者认为,若要使妓女变得更加主动、更加坚强,若要保障她们的基本人权不受侵犯,我们要做的不是彻底铲除性产业、消灭娼妓,而是要在被迫从娼与主动从娼、性产业及与性产业有关的犯罪之间作明确的区分。 三、 艾滋病传播的渊薮人们普遍认为,妓女不负责任地滥交是导致艾滋病在社会上迅速传播的罪魁祸首。而新流派女权主义理论者确提醒我们:妓女真的是不负责任的吗?身体是她们自己的,她们怎么可能自己糟蹋自己呢?事实上,由于妓女所面临的传染艾滋病的危险更大,她们比一般人更关注艾滋病,更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研究资料也显示,大部分妓女在从事性交易时,不管是阴道性交或是手淫和口交都使用避孕套。除了那些极度贫困、走投无路或者无法当场取得避孕套的妓女之外,大部分妓女都会要求客户带保险套,否则便拒绝进行性交易。安全的性交易并不会传染艾滋病,性交易中真正具有威胁的是高危险的性行为,即在不带套的情况下进行的性行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戴套的阻力不是来自妓女,而是来自客户。许多国家强迫妓女定期接受体检,以检查是否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国家意志的本意是防止艾滋病的泛滥,然而事实上它却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为强迫的体检只是助长了顾客的错觉,让他们以为有检查就能保证安全,因此也就不必戴套了。许多妓院老板规定妓女在进行性交易时不准戴套,而有些顾客则强迫妓女在不戴套的情况下进行性交。妓女的无权地位使她们无法拒绝高危性行为,这更加剧了艾滋病的威胁。而幕后的罪魁祸首是妓女的不合法地位和她们所承受的各种污名。新流派女权主义理论者认为,要真正解决性交易中传播艾滋病的问题,就不能废除性产业或将性产业置于完全非法的地位,也不应强迫妓女定期接受体检,而应建立健全的性交易规则,祛除妓女所承担的社会污名,提高她们的社会地位,使她们有力量抵抗来自顾客的威胁。 四、 妓女的性冷淡许多男性在嫖妓后都说,妓女在进行性行为时没有任何感觉,也没有丝毫感情投入,有时她们还边做边看电视或报纸。这样便形成了妓女性冷淡的形象。然而大量的娼妓案例却显示,娼妓在私生活中的性反应比非娼妓女人更为活跃。妓女性冷淡的刻板印象可能来自私生活和公共生活的差异。在工作的时候,许多妓女都自觉地将自我从性行为中抽离出来,她们这样做既是为了维护自我(这一点我们将在后面详细介绍)也有经济上的考虑(投入感情与达到性高潮无疑会花费更多的时间),而且大部分妓女也的确有能力做到这一点。然而工作时的超然态度并不代表与朋友或情人在一起时也是如此。许多妓女认为,她们比一般人更有感情,而且在感情上也更自由。能将性工作和感情分开,并不表示就失去了爱的能力,也不表示即使想要时也无法有性反应。 五、 淫媒——清一色的恶棍所谓淫媒就是与卖淫有关的第三方(其他两方就是妓女和嫖客)。以法律的用语来说,淫媒就是从性工作者的收入中获利的人,他们的收益正是来自妓女那被视为卑贱的、不合法的性劳动。通俗地说,淫媒就是所谓的拉皮条者。在大部分人的头脑中,淫媒是这样的人:他们诱拐女性,痛打她们、强暴她们,让她们染上毒瘾,强迫她们卖淫,残酷地剥削她们。必须承认,他们这样认为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的确有暴虐的淫媒存在;但很明显他们是过于偏执了,因为并非所有的淫媒都如此。关于淫媒的刻板印象可能是一种模式的男权主义(男人是禽兽),也可能是一种模式的女性主义(女人是受害者),然而正如妓女并非是完全被动的受害者一样,淫媒也并非都是残暴、缺乏人性的。事实上,许多妓女是自愿选择雇聘淫媒的,她们这样做是为了抵御风险。虽然法律扬言要保护她们,但当她们遭受殴打、强暴时它却坐视不管;相反,当男人付钱给她们时,它却要惩罚妓女,甚至拘捕嫖客。法律不能保护她们,她们只好求助于淫媒。而且,并非所有的妓女都是由淫媒带入门的,也并非所有的妓女都有淫媒。新流派女权主义理论者认为,淫媒与凌虐不是一回事,我们不应该笼统地去诋毁淫媒,而应该要求法律和社会去谴责凌虐。妓女们也反对片面地将淫媒单向地定义为恶徒,因为在这样的定义中,社会假设女人受害、女人依赖、男人全能。奇怪的是,妓女们的故事显示,娼妓有自由意志或淫媒有良好行为的说法,反而会强化而非减少社会的不悦。或许,大家还不太能想象一个女性工作者养活她爱恋或需要的男人。更有可能的是,不考虑女人是自愿还是不愿,就把下流之名扣在淫媒头上,可能是因为大家认为他在扮演男性角色上是失败的。男人要是在经济上不能自主,那他们就被假定至少在身体上是掌权者;如果女人很独立,那她们就被假定为不需要男人保护,因而应该被虐。女人的卑贱和她的独立牢牢相关,尤其是经济和性的独立;男人的下流和他的依赖密切相关,不管是淫媒那样的经济依赖还是嫖客那样的性依赖。要抢救自己的名誉和价值,女人唯一的希望就是自称是受害者(这便取消了她的自主权),男人唯一的希望就是展示支配的力量(用来弥补他对她的依赖)。 六、 妓女憎恨嫖客/男性在一般人眼里,嫖客将妓女置于被动、奴役的地位,随心所欲地玩弄和虐待她们,因此,妓女一定非常憎恨他们。然而事实表明,这种常识是有缺陷的。首先并非所有的嫖客都是所谓的虐待狂,很多嫖客是把妓女作为性交易中平等的另一方来对待的。的确,许多男性都会表现出一定的进攻性和侵犯性,但多数情况下妓女可以凭借自己的经验和策略应付他们,毕竟妓女也不会心甘情愿地受人宰制的。在卖淫非法的国家中,嫖客作为性交易的一份子同样是有罪的,但是法律对嫖客和娼妓并不是同等对待的。当然,也会有嫖客被捕的例子,想在瑞典和美国,男人(尤其是有名气的男人)就会因为同妓女谈价钱而被法律传唤,且被公开羞辱。这些偶发的、轰动社会的特例或许宣示了国家的道德和正义,但娼妓并不为所动,甚至还会觉得困扰。一位妓女说:“第一,逮捕嫖客会影响生意。第二,这会逼得我们更秘密地工作,也就更容易被欺负。第三,这种做法根本就搞错了:我要的是有权卖春,就像男人有权买春一样。因此我们根本不要嫖客受罚——我们要的是我们自己的权利,而不是剥夺别人的权利。”在一般人看来,嫖客的卑鄙在于他们将女人性化和商品化。而妓女们所观察到的嫖客下流行为和社会看到的大不相同。她们比较不会批评嫖客的性或商品化,而倾向于批评嫖客的虚伪。一位前妓女说:“当我明白那些私下是我的朋友的客人,在公开场合竟变成我的敌人时,我就离开这一行了。”许多在职妓女都有同感,因为警察常常要她们服务而不付钱(也就是强暴她们),然后还依卖淫之名将她们罚款或逮捕。简言之,妓女认为真正的下流是背叛,是残害,是欺骗。妓女们认为,和她们做生意,然后却公开贬斥她们、不承认自己有任何关系,这才是嫖客们真正的恶行。比起将女人象征化、客体化、色情化、商品化,嫖客依赖妓女却不肯公开尊重她们,这更受到妓女责难。 七、 对家庭的威胁许多人都说,如果我们容许娼妓或色情业的存在,幸福的家庭生活和家庭结构就会受到威胁。但是他们的立足点究竟是什么呢?是妓女勾引嫖客,让他们留连忘返、不愿回家,还是男人不需要家庭生活呢?前面我们已经介绍过,妓女在性交易中很少投注感情,在工作场合和私人场景之间她们已经做了明确的区分。她们要的是顾客的金钱,而不是顾客本人。既如此,妓女又如何会勾引嫖客并破坏他们的家庭呢?再说,向来没有只靠嫖妓生活的男性,他们决不会为妓女而放弃家庭。因此,说男性嫖妓会威胁家庭是没有根据的。如今,家庭的确有核心化、小型化、松散化的趋势,但这一趋势与妓女卖淫没有多大关系。家庭松散化的趋势是多种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且这一趋势并非洪水猛兽,因为它并不意味着家庭的解体。所以,说卖淫会威胁家庭结构亦是无稽之谈。除了上述几点之外,人们还有诸多理由来为他们的反娼、废娼立场辩护,比如说“妓女和淫媒的精神都是异常的”、“卖淫的存在会导致道德的沦丧”等等。在以后的论述中,新流派女权主义理论者将会向我们表明,这些理由同样是站不住脚的。 新流派女权主义理论者认为,社会大众对妓女的错误认识是如此之多,他们对妓女的偏见是如此之深,因此除非我们马上站起来呼吁为她们除去污名,否则我们永远无法知道真实的妓女是个什么样子,妓女的基本人权也无法得到根本保证,性产业中的罪恶也就会不断地表演下去。但是,仅仅呼吁还不够,这样做显得太过单薄、太缺乏底气。新流派女权主义理论者认为还必须从哲学的高度对性及性产业作新的思考。下面让我们来看看他们都说了些什么。 社会历史的断裂 卖淫向来就是卑贱、无耻、下流、堕落的代名词,它代表的是社会的阴暗面,它标志着被压迫、被奴役。正如没有人把奴隶所从事的活动称为工作一样,卖淫向来也不被称为“工作”。“工作”总是代表着一定的优越性、正当性、合法性,而卖淫要么被判定为非法的,要么即使不是非法,也会被认为是社会上最低下的行当。那么,在卖淫依然被贬损和诋毁的今天,那些坚持社会正义,主张平等、自由、人道、尊严、进步的女性主义者(新流派女权主义运动者和理论者)为什么要大声疾呼“卖淫就是工作”呢?她们有什么充分的理由吗?新流派女权主义理论者认为,卖淫之所以是正当的,乃是因为它切合了历史发展的两大趋势,从而成为与传统“卖淫”具有不同性质的现代“性工作”。 一、 性模式的多元化——性平等的趋势一般讨论卖淫时,反娼者都自动地假设了卖淫是件极不道德的坏事,或武断地认为卖淫剥夺人性尊严,或者人云亦云地大谈“物化”,或独断地以自己的人性观或道德观作为所有人的规范,但是反娼者却没有说明这些假设是如何建立的,反娼者也从来没有解释卖淫为什么可以被当作犯罪、为什么不能作为一种正常的工作。我们要求反娼者很明确地提出他们的理由。但是不论反娼者将提出什么反娼理由,以下我们也将说明,这些反娼理由不应该和“性”相关,因为从“性”的角度来批评性工作是个错误的选择,对于性工作的讨论和批评应从“工作”的角度出发。很多人或许会奇怪为什么不能用性方面的理由来批评性工作;毕竟,卖淫所涉及的“性”的部分,是很多人谴责卖淫的关键原因。可是,由于我们从很小的时候就被教养成对性事或情欲持负面的看法,性是危险的、羞耻的、污秽的,甚至“万恶淫为首”,所以在思考卖淫时,很容易就以最直接的嫌恶感做直觉反应,但是这种源于童年教养的制约反应不能代替理性的思考。所以我们首先必须对性工作的“性”作深入分析。所谓“性工作”,除了卖淫外,还包含像陪酒伴游或暴露身体等等,但卖淫却被认为是性工作中最糟糕的一种,特别是女性卖淫还被认为有性别歧视的问题。仔细分析女性卖淫的性模式,可以发现女性卖淫包括了好几种情欲模式的想象:不是“为爱而性”(不涉及人情或私人关系的性——impersonal sex,也就是功能式性爱)、交易性质(以性换取金钱、利益、包养、服务等)、滥交(性对象很多)、“一夜情”(也就是和陌生人性交)、某种主动程度的女性情欲(淫荡或人尽可夫)——最后一点有时被“受害者”所取代。以上这些性欲模式中,以“功能式的性”和“性交易”这两种被认为是性工作的最重要“性”质;但是其他性模式也都包括在卖淫的文化想象中;例如,人们总是认为妓女有很多性对象(滥交)、和陌生人性交(一夜情);对于淫荡的女人总是以妓女或婊子来形容;等等。不过由于这些情欲模式都是彼此独立的,因此它们可以单独存在于所有的女人身上,而不限于性工作者。例如,一个女人可以滥交,但是不涉及性交易,也可能都是为爱而性;或者,一个家庭主妇也可能以功能式的性模式来对待其丈夫;或者,一个并不淫荡、也不滥交的女人,总是以性作为交易某种利益的手段;等等。如果一个人认为以上列出的任何一种卖淫特质都无法见容于现代社会,都是法律应当取缔的,那么卖淫当然是不应该被除罪化。可是在我们现行的法律中,并没有把上述任何一种性模式本身当成犯罪(只有被法定机关认定为卖淫的性交易才是犯罪,其他形式的性交易则不是犯罪),而且这些性模式也很普遍地存在于社会之中。或许有人认为上述像滥交、一夜情、非为爱而性等性模式是极不道德的、贬低人性的,但是这种看法的理由根据又何在呢?很明显的,我们不能先预设这些性模式是不道德的,不能预设“和大量的陌生人进行没有爱情关系的性交”就是人格的贬低,也不能预设单一性对象、性爱合一等“传统”性模式就必然是不对的,更不能预设现行的婚姻家庭形式不可以多元化转型。事实上,在应用论理学中很早就有对这些性模式的辩护说法,十分有说服力地显示了滥交、一夜情、有性无爱等等也是正当的1;此处无法重复这些辩护,只能指出一个最基本的地精神:人的性或情欲是多样化的,而且,没有哪一种性的表现或情欲模式是“正常的”、“自然的”、“正确的”、“符合人性的”。在过去,我们的社会只能允许婚内性行为,而视婚前性行为、同性恋、手淫等为不道德的行为。而且,即使婚内性行为是有性无爱的、强迫的、可能导致意外怀孕、堕胎、性病传染等等,也没有人质疑婚内性行为是否道德,是否不应该存在。现在,我们则看到一个性道德更宽容的趋势,不同的性模式、性偏好、性取向,只是人们性口味的变换、生命情调的安排、生活方式的选择,没有高下之分,也没有贬低人性或人格的问题,只要是两情相悦,不像强奸、性骚扰等方式伤害别人,都是道德可允许的。换句话说,多元道德社会在性道德方面不应当只允许一种生活方式,单一价值观:也许你认为滥交者很过度、一夫一妻很单调乏味、双性恋很诡异、性很污秽(或神圣)、为爱而性也是一种性交易、手淫和口交都很变态,等等,但是这只是你自己选择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你没有权利去歧视和压迫别种性价值和性生活方式,媒体和教育也不能进行带有性歧视意味的宣传,例如把同性恋、滥交者、变性人等刻画为缺乏道德意识、下场悲惨、心理不健全的人等等。更有甚者,多元开放的社会正义要允许不同价值观的人都能平等地追求与实现自己的选择,所以,像同性恋的婚姻或各种另类家庭都应该取得正当性。以上所说的理念,亦即所有不同的性模式都是平等的,就像所有的性别、所有的种族或阶级都是平等的一样,正是进步的社会运动所致力实践的理念,也是近年来在学术界性研究的焦点之一。学术研究不但反驳一些常识的谬见,也追溯各种性模式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的文化呈现,以显示许多此时此地被认为不正当的性模式,在某些历史时期和社会却并非不正当的。同性恋(肛交)性模式在当今许多社会仍被视为犯罪,但是却曾在其他社会视为当然,即是一例。再以性交易为例,许多社会的婚姻均起源于性交易,亦即古代人类(男人)彼此交换女性因而产生了婚姻。而人(特别是女人)以性来交换各种有形无形的利益、长期或短期的保障,则一直被认为是颇为正当的模式。同样的,和陌生人性交的性模式则一直是很多社会历来都有的,中国媒妁之言的婚姻,都是始于这样的性模式。但是同时我们也看到,同一种性模式会因为不同的社会安排或脉络而被认为是正当或不正当;像婚姻之内的性交易、夫妻之间无爱情的性行为、皇帝有多个性对象、男人外遇等等,都被认为正当或可以谅解;但是婚姻之外的性交易、有爱无性、女人外遇等等,则可能不被谅解,或不被认为正当。自主爱情的性模式则是另一个例子——如果是异性之间则是正当的,同性之间则是变态的;如果是导向婚姻的自主爱情则是正当的,但是如果是在父母之命的年代,则又是不正当的。这样的现象是我们反省到,也许今天问题的焦点不是某个性模式本身有什么内在的道德性,而是社会的安排是否合乎人权与社会公平的原则。换句话说,在今天,两情相悦的性模式当然都可以是正当的,但是我们要质疑的是社会有没有提供相应的制度和安排来使这些性模式都能平等地实现。例如,一般人认为最正常与道德的婚姻内异性恋性模式,在女性主义眼中就是父权社会中宰制女性的最重要的工具。但是我们不应该把婚姻内的异性恋性模式当作一种本质上邪恶的性模式,而是应该去改变父权社会的许多制度安排(例如,只准许异性恋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使这种性模式不再有宰制女性的功能。也就是在这样的思考下,我们认为卖淫问题的焦点不应该是卖淫的性模式,因为卖淫所涉及的这些性模式,在一个性道德日益多元化的社会,不但应当被容忍,而且应当和其他性模式享有同样平等的权利,故而我们要把问题焦点转移到那些社会制度的安排与脉络上,正是它们使卖淫造成了对卖淫者和其他人的伤害。这也就说,如果我们反对或批评性工作,我们不应该去批评性工作的“性”,而应该去批评性工作的“工作”。性工作的“性(模式)”是人类(或女性)情欲多样化的表现;这些模式也会在不同的社会脉络或历史时期中被视为正当的,并没有什么特别不好、不正常、不自然,也不必会在一种神秘的方式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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