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兰达权利

时间:2023-10-09 14:39:00 编辑:大鹏 来源:长期打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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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权保持沉默,但是你所说的每句话将成为呈堂证供"这句话的来源是什么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是你所说的每句话将成为呈堂证供"这句话的来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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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权保持沉默,但是你所说的每句话将成为呈堂证供"这句话的来源是什么

出自“米兰达规则”: 1963年3月的一个深夜,亚利桑那州凤凰城。一名18岁的姑娘在下班回家路上遭一男子绑架强奸。经过调查,警方锁定了嫌疑人,23岁的街头混混米兰达 曾经还蹲过监狱。在警局,受害者指认了米兰达,接着警方对他进行了长达2小时的审讯,最终米兰达供认不讳,签署了一份书面供词,承认自己犯下强奸的罪行。 那份供词上有一段事先打印好的文字:“该口供是我自愿作出,没有受到恐吓威胁,也没有被许以赦免的承诺。我完全知晓我拥有的法律权利,明白我的陈述可能在法庭上对我不利。” 不过审讯前警方并没有对米兰达说明他有权保持沉默,有权请律师。而米兰达可能也没有看到那段文字,就像我们考试时通常不会仔细查看试卷上的考纪一样。 由于米兰达没钱请律师,法庭给他提供了一位公共辩护律师,阿尔文莫尔(Alvin Moore)。在亚利桑那州地方法院开庭审理时,检察官拿出了米兰达的供词作为证据。 莫尔律师对当事人很负责,指出该证词是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获得的,并不是完全自愿的。不过陪审团还是认可了这份证据,米兰达被判处20-30年有期徒刑。 米兰达不服,在莫尔的帮助下,上诉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法院毫不客气地驳回,并指出审讯时米兰达并没有主动要求给自己指派律师。但米兰达和莫尔仍坚持不懈地将案件捅到了联邦最高法院。 1966年,联邦最高法院以5比4一票之差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决,理由是涉案警官在审讯米兰达之前没有明确告知他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供词是非自愿的,因而无效。因此,联邦最高法院明确规定在审讯之前,警察必须明确告诉被讯问者: 1.有权保持沉默;    2.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3.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    4.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 米兰达规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沉默权。这已为世人所共知,并成为保护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的强有力的工具。沉默权,即对提问可以不回答,从而减少和避免刑讯逼供、诱供或惧于强权的假供,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下犯罪嫌疑人拥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它肯定了犯罪嫌疑人不得被迫自证有罪。 二、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嫌疑人个人的力量不足以保证讯问的“正常”进行,律师的参与对讯问程序的合法有效起到监督保证作用,在一定程序上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对无力聘请律师的,应由政府免费提供,以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扩展资料: 米兰达警告的争议 米兰达权利确立后遇到了不少阻力和挑战,在是否继续实行米兰达权利的问题上,出现了不少争议。 密西根州大学法律教授卡米萨尔指出:米兰达权利改变了以往警察误导嫌疑人的做法。他说,米兰达权利确立之前,警察从不告诉犯罪嫌疑人有请律师和保持沉默的权利,他们认为让嫌疑人回答讯问是想当然的事。 如果嫌疑人说不知道案情,警察会对他说,我们已经掌握了证据,你与我们合作,大家的日子都好过,而且我们会减轻对你的指控。 嫌疑人被捕后被指控犯了重罪,一般很容易紧张、焦虑,警察的误导让他们以为和警察合作对他们有利。因此,米兰达权利有助于解除嫌疑人的心理压力。 但是,也有不同的意见。乔治梅森大学法学教授奥尼尔认为,米兰达权利也许是个好的政策,但是却不是宪法所规定的。他说,在刑事调查中,拷问逼供是一回事,提出合理问话则是另外一回事,即使被问话的人没有被告知有保持沉默的权利。 我认为宪法并没有规定警察在讯问嫌疑人之前要告诉他们的权利。警察有时会出错,犯罪嫌疑人自己也会说漏嘴而认罪。在这种情况下,不把嫌疑人的供罪作为在法庭上证明他有罪的证据,和警察出错相比,问题要更严重。 比如在杀人案的调查中,警察在告知嫌疑人米兰达权利上虽然出了一个小的技术错误,但是却得到了嫌疑人认罪的供词,这两个哪个更重要呢,发现事实真相,伸张正义,还是遵守米兰达权利的要求呢?显然,得到证词和证据更重要。 参考资料:米兰达警告(百度百科)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作为陈堂证供”出自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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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作为陈堂证供”出自哪里?

这句话是美国刑事诉讼中的miranda rights——米兰达权利,也就是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是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制度。 “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作为你的呈堂证供。你有权在受审时请一位律师。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我们可以给你请一位。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这句话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 米兰达权利历史中一些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 1971年:“哈里斯诉纽约”(Harris vs. New York)一案的裁决经常被称为是对米兰达权利的第一次打击。最高法院裁决,没有被告知米兰达权利的被告所做陈述可以用来反驳其法庭供词。 1975年:“俄勒冈州诉哈斯”(Oregon vs Hass)一案最高法院裁决,即使犯罪嫌疑人要求有律师在场后,警方讯问所得陈述仍然可用来反驳其法庭供词。 向他宣读其权利前所做的供状。 这一告诫的形成,缘于美国的一个案例。

米兰达法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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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兰达法则是什么?

米兰达法则一般指米兰达警告。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又称米兰达权利(Miranda Rights),是美国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 起源于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Miranda v. Arizona)”中由美国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Earl Warren)所撰写的判决书。 “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作为你的呈堂证供。你有权在受审时请一位律师。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我们可以给你请一位。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 这句话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 米兰达法则内容: “宪法要求我告知你以下权利: 1、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对任何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 2、你有权利在接受警察询问之前委托律师,他(她)可以陪伴你受讯问的全过程。 3、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只要你愿意,在所有询问之前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 4、如果决定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回答问题,你仍然有权利在任何时候停止回答,直到你和律师谈话。 5、了解和理解了向你解释的权利后,你愿意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回答我的问题吗?

米兰达法则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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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兰达法则是什么呢?

米兰达法则是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说的一切都可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你有权请律师在你受审时到场,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法庭将为你指派一位。米兰达法则或称米兰达规则、米兰达警告,米兰达忠告,是指美国警察在对拘押嫌疑人讯问前应告之其可享受权利的规定。 米兰达法则权利为第一预先告诉嫌犯有权保持沉默、第二预先告诉嫌犯,他们的供词可能用来起诉和审判他们。第三告诉嫌犯有权请律师在受审时到场、第四告诉嫌犯,如果请不起律师,法庭将免费为其指派一位律师。 米兰达警告的概述 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又称米兰达权利Miranda Rights,是美国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起源于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Miranda v. Arizona中由美国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Earl Warren所撰写的判决书。 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作为你的呈堂证供。你有权在受审时请一位律师。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我们可以给你请一位。 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这句话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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