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什么是刑罚执行阶段?

时间:2022-11-24 06:04:00 编辑:大鹏 来源:长期打折网

本文目录索引 1,什么是刑罚执行阶段? 2,刑法的执行制度是什么? 3,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有哪些 4,刑罚执行的原则是什么? 5,刑罚执行的原则 6,监狱有什么刑罚 7,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8,刑罚执行要遵循什么原则 1,什么是刑罚执行阶段? 刑罚的执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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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刑罚执行阶段?

  刑罚的执行就是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后,判决有罪的,根据所判决刑罚的情况予以执行的阶段,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有主刑和附加型两类。其中主刑有以下五种:
  1、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由司法局实行社区矫正。
  2、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由公安机关执行。
  3、有期徒刑。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由监狱执行,剩余刑期3个月以下的,看守所执行。
  4、无期徒刑。监狱执行。
  5、死刑。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人民法院执行。
  附加刑有以下三种:
  1、罚金;人民法院执行。
  2、剥夺政治权利;公安机关执行。
  3、没收财产;人民法院执行。
  针对外国人,还有驱逐出境,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什么是刑罚执行阶段?

2,刑法的执行制度是什么?

刑法的执行制度是减刑和假释。 1、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 (1)狭义的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 (2)广义的减刑是指凡受刑事处罚的人,在具备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不仅包括狭义减刑的范围,还涵盖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罚金、缓刑及因主刑减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 2、假释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假释在我国刑法中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地使用假释,把那些经过一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必要继续关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励犯罪分子服从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复归社会、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减刑和假释的规定如下: 1、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2、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3、第八十二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4、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减刑 百度百科—假释

3,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有哪些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有: 1、管制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专门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2、拘役 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的刑罚。 3、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4,刑罚执行的原则是什么?

刑罚执行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严格依照刑法规定判处刑罚;2、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3、人道主义原则,考虑到被告人的特殊性,可以宣告缓刑或者监外执行;4、个别化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应当与成年人犯罪不同;5、效益性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5,刑罚执行的原则

刑罚执行是指监狱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程序性内容,包括收监、减刑、假释、对罪犯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处理、暂予监外执行、释放等。刑罚执行与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等内容共同构成监狱工作基本内容。刑罚执行是指监狱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刑事判决的程序性内容,也可以理解为过程性内容,主要包括收监、减刑、假释、对罪犯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处理、暂予监外执行、释放等,而不涉及刑罚执行中的具体的、具有目的性、手段性的内容。刑罚执行的原则,是刑罚执行机关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保证刑罚目的得以实现的准则。关于刑罚执行的原则,理论上有不同看法,概括起来有:合法性原则、教育性原则、人道主义原则、个别化原则、社会化原则、经济性原则、效益性原则等。刑罚执行程序是整个诉讼程序的落脚点,更是关乎被执行人切身利益的头等大事,贯穿整个刑罚执行程序中的基本原则是实现刑罚目的的保障。研究刑罚执行的基本原则的最终目的在于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达到审判的目的,使刑罚执行成为改造罪犯的最有效的方法之一,从而实现社会真正的长治久安。刑罚执行概念的要素1.刑罚执行的主体是监狱虽然刑罚执行的具体实施者只能是监狱人民警察而不是监狱本身,但是,监狱是国家的专门职能机构,只有监狱才能承担起刑罚执行的职责。所以,刑罚执行的主体是监狱,而不能是监狱人民警察。2.刑罚执行的对象是依法由监狱执行的罪犯(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3)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3.刑罚执行是指监狱执行刑事判决的程序性内容刑罚执行是指监狱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刑事判决的程序性内容,也可以理解为过程性内容,主要包括收监、减刑、假释、对罪犯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处理、暂予监外执行、释放等,而不涉及刑罚执行中的具体的、具有目的性、手段性的内容。法律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刑法》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6,监狱有什么刑罚

法律分析:监狱执行的刑罚有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条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7,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第三条 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第四条 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第五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第七条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第八条 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
  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第九条 监狱依法使用的土地、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监狱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第十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监狱工作。第二章 监狱第十一条 监狱的设置、撤销、迁移,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监狱设监狱长一人、副监狱长若干人,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工作机构和配备其他监狱管理人员。
  监狱的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第十三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第十四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四)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第一节 收监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第十六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第十七条 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收监: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罪犯,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对其中暂予监外执行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收监。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刑罚。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情形消失后,原判刑期尚未执行完毕的罪犯,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收监。第十八条 罪犯收监,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
  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检查。第十九条 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内服刑。第二十条 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第二节 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第二十一条 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对于罪犯的申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

8,刑罚执行要遵循什么原则

刑罚执行的原则,是刑罚执行机关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保证刑罚目的得以实现的准则。根据刑法规定的刑种内容以及监狱法规定的刑罚执行原则,刑罚执行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具体表现为:执行机关必须是合法的刑罚执行机关;刑罚执行所依据的必须是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与裁定;刑罚执行内容与方式必须严格依据刑法与监狱法等法律的规定;刑罚执行的程序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等。
2.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刑罚执行既不能只讲惩罚与劳动,也不能只讲改造与教育;惩罚是改造的前提,改造是惩罚的目的;劳动是教育的手段,教育是劳动的目的。监狱应根据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与技术教育;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与监狱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3.人道主义原则。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必须尊重犯罪人的人格,关心犯罪人的生活,实行文明监管,禁止使用残酷的、不人道的刑罚执行手段。
4.个别化原则。即根据犯罪人本人的具体情况,给予不同的处遇,采取不同的教育改造方法。其中所说的本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性格特点、生理状况、犯罪性质与情节、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受刑种类与刑期等等。
5.效益性原则。即刑罚执行应以较少的实际执行获得较大的执行效果。刑法规定的减刑、假释制度,是效益性原则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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