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索引 1,全国人大常委会举报网站是什么? 2,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什么时候召开?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区别? 4,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哪些权利? 1,全国人大常委会举报网站是什么? 收!人在做天在看;人人头顶一本账!古人说的话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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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人大常委会举报网站是什么?
收!人在做天在看;人人头顶一本账!古人说的话不会错。上天是有眼的,天地凭良心。人操好心天不昧;人操坏心天不容!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报是时间不到,时间一到一定会报!瞒过人瞒不过头顶上面的…! 人命关天!我们举报的河北省高级法院熊学军,邯郸中级法院叶洪明,杨国栋不作为,涉嫌高额受贿。不处理,不追究,不给答复。说是重复举报。违背天意,瞒上欺下,抱团取暖,是不作为背后的保护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第55条、第60条、第66条和《刑法第188条》之规定。对有关人员渎职犯罪,徇私舞弊,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违法乱纪,违反党纪国法的胡作为乱作为的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举报须知:1:本网站接收《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检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举报,以及检察干警违纪违法的举报。 最高检:立案侦查司法人员职务犯罪若干问题规定: 6、《刑法第397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8、《刑法第399条》徇私枉法罪。 特向“最高检察院”举报:河北高级法院熊学军;邯郸中级法院叶洪明,杨国栋不作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假证,枉法裁判,涉嫌受贿。应当追究! 这是一起涉嫌故意杀人骗取刘彦红三份高额保险1万3,赔偿金额190万左右。然后勾结制造假鉴定,假证据,故意陷害嫁祸于人的特大典型的冤假错案!应当追究! 事实如下: 1、邯郸中级法院叶洪明在审理(2016)冀04刑初43号中。尸检鉴定伪劣造假,病理报告原件从未出示(怀疑报了保险)出具两份报告内容相互依据,互相矛盾,漏洞百出,时间前后颠倒24天。律师提出质疑,公诉人说是笔误,又解释不出!越描越黑,难圆自说!疑点重重,明显造假。开庭不让造假鉴定人和关键证人出庭对疑点进行质证,对孙海龙陈述不采信也不调查。开庭前律师曾书面申请法院、庭审中孙海龙又提出要求:对刘彦红尸体重新鉴定。叶洪明不理不睬,没有给出任何答复。开庭不到一小时,公诉人一句解释不出的笔误二字,就宣告休庭,判决十二年!涉嫌受贿!应该追究。 2、孙海龙不服提起上诉。河北高院(2016)冀刑终457号,以原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海龙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有的尚不清楚且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27条第(五)项和第23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邯郸市中级法院(2016)冀04刑初4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邯郸市中级法院重新审判。 3、 邯郸中级法院杨国栋,对河北高院发回重审的案卷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不处理,不追究。开庭不让造假鉴定人和关键证人出庭对疑点进行质证,庭审最后让律师和被告人必须在空白纸上签字!(2017)冀04刑初17号维持原判。太不可思议了!应该追究。 4、孙海龙二次提起上诉。河北高级法院熊学军,对孙海龙上诉状上举报的让律师和被告人必须在空白纸上签字、法大鉴定明确写着“严重性酸性中毒”不处理也不追究。最后宣告证据不足休庭等待开庭,未再开庭暗箱操作秘密维持原判。后又制造庭审假光盘让孙菊梅、吴伏林、安海龙等人在河北高院看,光盘前面啥都没有,最后宣判是孙红。这里面的猫腻是什么?请核实。应该追究! 5、2015年6月30日出具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物证鉴定室公(峰)鉴(尸检)字【2015】01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7月6日送往河北医科大学,7月24日出具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法医病理检验报告书。就在6月30日,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物证鉴定室公(峰)鉴(尸检)字【2015】012号的第二页倒数第七行。4、法医病理检验:病理诊断:(详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法医病理检验报告书》冀医法鉴【2015】病检字第204号)的结论是怎么得来的?且没有出具尸检鉴定机构许可证、鉴定单位的业务范围、执业证编号和鉴定人苏晓峰、孙建波、刘宇的鉴定人资格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病理检验报告书,从来就没有出示过原件,出示的只是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法医病理检验报告书封皮右上角和骑缝上加盖是: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刑警大队第三中队公章复印件。律师提出质疑,公诉人雷现军解释是笔误,并递上因是8月30日的“更证”说明,那么7月6日送往河北医科大学的三张复印件,又该如何解释?该两份报告内容相互依据,互相矛盾,漏洞百出,时间前后颠倒24天,越描越黑,难圆自说!疑点重重,明显造假。每次开庭都不让造假鉴定人和关键证人出庭对疑点进行质证。人命关天!岂是一句“笔误”二字,且笔误又解释不出就能解决的问题!涉嫌高额受贿!要知道上天是有眼的!违背天意,陷害无辜,草菅人命,天地不容,必遭天谴! 6、这是一起涉嫌故意杀人骗取三份高额保险,然后嫁祸于人的特大典型的冤假错案。刘彦红在峰峰一个叫军丽的保险业务员那里有三份高额保险1万3,赔偿金额190万左右。报告原件(怀疑报了保险)然后制造假鉴定假证据嫁祸孙海龙。我们在彭城三中队报过案,律师在杨国栋开庭前,到邯郸中级法院申请调查过,至今未给任何答复。请核实。 7、判决书上面写的我的证词,是伪造的。上面的手机号码都不是我的。每次开庭都不让我们出庭质证。河北省高级法院熊学军,在邯郸中级法院开庭时,我们几个证人到邯郸中级法院庭审门外,再次要求出庭质证遭拒。请核实。 8、刘彦红住院17天,医院一个检查都没有。生前没有糖尿病,却大剂量使用胰岛素6月12日400单位,13日1200单位,16日400单位,21日800单位致刘彦红饥饿、昏迷休克、呼吸循环衰竭、震颤、胸部出现大片水泡、多脏器功能衰竭、(法大鉴定)明确写着“严重性酸性中毒”!这就是大剂量使用胰岛素的症状。医院每天对刘彦红用药医费5千元左右,为什么住院17天会出现严重性酸性中毒?为什么不去追究、查清事实真相?问他们拿了医院多少脏钱?请找专家核实。 9、先前医生田莉让送饭给刘彦红吃,后换医生张文芹又不让送饭吃,还让把送给刘彦红的饭又拿了回来。说是让她一天三顿吃医院能全力营养餐,最后尸检胃空虚!太不可思议了!当时在医院送饭的是5个人。请核实。 10、刘彦红入院17天,医院不让做一次检查。说:不能去做检查,去做检查到半路就死了!没有科学依据,怎给刘彦红用药?拿什么方案给刘彦红做的有效治疗?医生硬要定颅脑损伤!凭什么来定?人命关天!难道是凭人眼观察推断?是故意陷害,应当追究! 11、刘彦红摔滚三楼与二楼之间平台处,公安侦查有少量血迹,做出的鉴定不是人血。2015年6月11日是新楼房,仅仅入住几户,刘彦红摔伤地方的血迹不是人血是什么血?明显是故意陷害!请核实。 12、医生张锐做假证据说刘彦红颅脑骨折。尸检鉴定颅骨未见骨折。是故意陷害。请核实追究! 13、我们托人从北京同仁医院找专家来给刘彦红会诊,给医院要病历,医院不给病历,后来才让我们复印的都是化验单发到北京,同仁医院医生说:没有病历咋找专家会诊,让哪个科的专家来会诊?没有病历,不能请专家。请核实。 14、我们让刘彦红往石家庄医院转院,医院不让转院,还恐吓我们说:不能转院,人到半路上就死了。请核实。 15、公安把孙海龙家和地下室的门锁全都换掉,说是保护现场,却把钥匙给一个不是公安局里面的人来保管,可以几次随意出进,最后把房间和地下室内的东西全部洗劫一空!太无法无天了吧!请追究! 16、法大法庭鉴定。辩护律师庭审指出:该意见书卷宗没有提供张海东、于天水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件。公诉人当庭打电话提供张海东110006098006是执业医师号复印件、于天水110006098053是执业医师号复印件,不是司法鉴定人张海东、于天水,其二人没有鉴定资格;没有提供法大法庭鉴定机构许可证和单位业务范围。也不是对刘彦红尸体重新鉴定。是依据以上两份没有科学依据;没有证据效力的伪劣造假鉴定材料和依据刘彦红住院17天,没有一次ct检查、无有效治疗方案的病历做出的,且程序违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天司法鉴定管理问题决定》第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每项司法鉴定业务要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敬请有关领导顺从天意,替天行道!维护社会稳定!依法查清事实真相,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据其不作为违纪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布于众,召告天下!以彰显法律的尊严!
2,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什么时候召开?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通常都在双月的下旬,会期大致一周左右。如果有特殊的需要,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集常委会会议。在50年代,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是根据需要召开的,有重要事情讨论,就举行会议,不固定时间,少的时候每个月召开一、二次会议,多的时候召开10多次会议,也有时整月都不开会。据统计,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任期四年内,共开了110次会议。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任期四年内,共开137次会议。从70年代末起,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间逐步走向规范化,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区别?
主要区别是,性质不同、组织机构不同、组成不同,具体如下: 一、性质不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二、组织机构不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专门委员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办公厅、工作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三、组成不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4,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哪些权利?
《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决定特赦; (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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