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财政网,宁夏京能公司领导简介

时间:2022-12-24 17:34:00 编辑:大鹏 来源:长期打折网

本文目录索引 1,宁夏京能公司领导简介 2,宁夏冬季取暖补贴发放标准 3,取暖费补助发放标准2020 4,宁夏回族自治区罚没收入实行罚缴分离办法(2022修正) 5,宁夏回族自治区水上交通违章处罚暂行办法 1,宁夏京能公司领导简介 宁夏京能宁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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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京能公司领导简介

  宁夏京能宁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京能宁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是宁夏水洞沟电厂筹建处的前身,由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宁夏发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出资65%、35%,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于2008年8月18日组建成立。地理位置十分优越,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首府银川市约35公里,交通便利。
  现建设的宁夏水洞沟发电厂项目是宁夏“十一五”电力建设的重点项目。该项目工程规划总装机容量为2×660MW+2×1000MW,一期2×660MW工程为超临界表面式间接空冷机组。工程计划于2009年3月开工建设,2010年12月第一台机组建成投产,2011年3月第二台机组建成投产。年发电量超过70亿度,生产电力计划经宁东750kV主网架西电东送至山东。
  一期工程项目选用目前国内最先进的660MW超临界、燃煤、间接表面式空冷、脱硫、纯凝式汽轮发电机组。锅炉型式为:超临界、直流锅炉、一次中间再热,平衡通风,固态排渣,全钢构架悬吊结构,三分仓回转式空预器,紧身封闭锅炉。汽轮机型式为:超临界一次中间再热、冲动式、单轴、三缸四排汽直接空冷凝汽式。发电机型式:额定容量733MVA三相交流同步发电机。
  本工程为典型的坑口电站,电厂燃煤由灵武矿区和鸳鸯湖矿区供给;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鸭子荡水库为电厂提供长期水源。宁夏京能宁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水洞沟发电厂将按照新厂新制进行管理,在设备管理上实行点检定修制,主机、辅网运行实行集控制。
  宁夏京能宁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将秉承京能集团“以人为本,追求卓越”的核心价值观,以“追求能源开发、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动力”为使命,凸显“行业领先、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特色,有力推进宁夏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化,促进宁夏当地集体、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增加国家和地方税收,增加当地居民收入,有效改善宁东地区环境状况,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加快宁夏的跨越式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地 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湖滨西街65号银川投资大厦10F

宁夏京能公司领导简介

2,宁夏冬季取暖补贴发放标准

法律分析:取暖补贴是政府或者单位对居民发放的福利,对于取暧补贴是没有统一的标准,各个省市的标准也是各有差异,当地部门主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补贴的标准。 法律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获悉,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近日印发《关于发放2016年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费补贴的通知》 (二)发放标准1.已参保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按自治区政府有关规定已完成移交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比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发放标准发放,低于3423元的按3423元标准执行。其中: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发放标准为基本离休费、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生活补贴;退休(退职)人员发放标准为基本退休(退职)费、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生活补贴。2.已参保退休、退职人员(含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领取生活费人员)按2015年度全区企业参保退休人员(不含宁政发〔2010〕10号文件领取待遇人员)月平均养老金2673元确定,2010年以来自治区政府决定增加的人均750元的取暖费补贴继续保留,共计3423元。3.根据相关文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领取待遇的人员,按2015年度宁政发〔2010〕10号文件领取待遇人员月平均养老金1385元确定,2010年以来自治区政府决定增加的人均750元的取暖费补贴继续保留,按参保退休、退职人员人均月养老金净增额262元增加,共计2397元。

3,取暖费补助发放标准2020

法律分析:每个地区都不一样,也会根据年份的不同有所变化,比如宁夏市2007年发放取暖补助是986元,随养老金一起发放。 法律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发放2007年冬季取暖费补贴标准的通知》一、已参保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老工人按照其2007年9月份领取的离退休费标准,随十月份养老金一次性发放。 二、已参保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和六十年代精简退职领取生活费人员),按照2006年度全区城镇企业参保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2007年度统一补贴标准为986元,随10月份养老金一次性发放。 三、调整冬季取暖费增加的基金支出,已列入2007年度全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宁政办发〔2007〕86号文件)中,从各市县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4,宁夏回族自治区罚没收入实行罚缴分离办法(2022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罚没收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颁布的《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以下简称执罚单位),所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款项(以下简称罚没款)的收取、缴纳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作出罚没款决定的执罚单位应当与收缴罚没款的机构分离,罚缴分离采取执罚单位通知,银行代收开票,财政统一管理的方式进行。执罚单位当场收缴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第四条 代收银行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执罚单位共同协商,从商业银行中确定,并签订代收协议。实行自治区垂直管理的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其代收银行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确定。第五条 代收银行的收款网点由财政部门会同代收银行按照方便、合理的原则确定,并予以公布。第六条 代收银行应当开设专门窗口接受现金、转账等方式收取罚没款,为当事人提供方便。第七条 代收银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将代收的罚没款上缴国库。第八条 财政部门按代收银行代收罚没收入的0.5%的比例,按季向代收银行支付手续费。第九条 执罚单位应当建立罚没收入台账,按月向财政部门报送罚没收入报表。第十条 财政部门会同当地人民银行对代收银行实行抽查制度。对违反协议规定的代收银行,及时提出整改要求;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代收资格。第十一条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执罚单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罚没确认证,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进行处罚。作出罚没款处罚的,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通知当事人到代收银行缴款。第十二条 当事人持《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时限内到代收银行办理缴款手续,逾期缴纳的,代收机构办理缴款手续中还应当包括《处罚决定书》加处罚款比例的数额,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第十三条 对当场收缴的罚款,执罚单位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间,将罚款缴付代收银行。第十四条 罚没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财政票据,其印制费用列财政预算,不得向代收银行或者执罚单位收取。第十五条 财务实行自治区垂直管理、行政隶属关系归市县管理的执罚单位,财政票据由同级财政部门提供。第十六条 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财政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财政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第十七条 罚没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执罚单位和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第十八条 执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当事人直接收取罚没款,数额不满三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处分;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给予降级处分。第十九条 执罚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给予下列处罚:

  (一)擅自设置罚没处罚,罚没款数额不满一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处分;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擅自变更罚没范围、标准,罚没款数额不满一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处分;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给予降级处分;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给予撤职处分。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数额不满一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处分;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二万元的,给予撤职处分;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不履行行政罚没职责,应罚不罚,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所处罚没款的收缴,比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5,宁夏回族自治区水上交通违章处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操作者。第三条 本办法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负责实施。第四条 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至八十元的罚款:
  (一)船舶或船员不按规定随船、随身携带有关证书的;
  (二)船舶或船员证书破损、字迹模糊不清或缺页,影响使用效果而不主动申请更换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参加审验的;
  (四)在超越规定的航区航行的;
  (五)不按规定停泊,妨碍它船正常航行或停靠的;
  (六)不按规定显示信号(灯号、声号)的;
  (七)在航道、码头等地施行网具捕鱼,妨碍其它船舶安全航行管理;
  (八)在规定的减速区域不减速航行的;
  (九)救生、消防设备不齐或失效的;
  (十)船舶或岸上缆绳不牢靠的;
  (十一)用于旅客上下船的跳板不坚固,或配备不齐,或不按规定搭设的;
  (十二)渡口无《渡口守则》、《乘客须知》等标牌的;
  (十三)买卖船舶未按规定办理船舶登记和过户手续的;
  (十四)其他情节较轻的水上交通违章行为。第五条 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以停止航行、停止作业或者八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一)不具备有效的船舶、船员证书或者证书记载内容与实际不符的;
  (二)无证驾驶船舶的;
  (三)不按规定通过桥也孔、险滩、单行航段或控制河段的;
  (四)任意抢漕、抢档、抢靠码头,强横越或追越它船的;
  (五)在无航标或不发光航标的河段冒险夜航的;
  (六)在大风、大雾或洪水陡涨期、停航封渡期冒险航行的;
  (七)人力船、帆船和排筏等在航道中自由流放,与机动船会让时,不让航道或在航道中停桨放流的;
  (八)挂桨机船拖带其他船舶的;
  (九)发现遇难船舶或溺水人员不积极抢救的;
  (十)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不及时向洪港航监督机构报告的;
  (十一)其他情节较重的水上交通违章行为。第六条 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以扣留、吊销证书、证件或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私设渡口的;
  (二)未经检验和登记注册擅自航行的;
  (三)涂改、伪造船舶、船员证书、证件的;
  (四)严重超载、超员冒险航行的;
  (五)用非载客船载运旅客的;
  (六)使用禁止载运机动;车(两轮摩托车除外)的船舶载运机动车的;
  (七)未经批准,半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货物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
  (九)擅自向航道倾倒砂石、废弃物和排放油污水或设置碍航物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水上交通违章行为。第七条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服从管理,扰乱水交通秩序,妨碍、阻挠管理人员正常工作的,港航监督机构可责令其停止航行、停止作业或扣留、吊销证书、证件,或处以一百元至三百元罚款;情节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贪污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八条 违章处罚权限:
  (一)对违章者处以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罚款的,由两名以上港航监督人员研究决定;
  (二)对违章者以停止航行、停止作业或扣留证、照六个月以内的,处以五十元至四百元罚款的,由县(市、区)港航监督站决定;
  (三)对违章者处以吊销证书、证件或四百元以有罚款的,由行署、市港航监督所决定。第九条 港航监督机构在执行违章处罚时,必须向违章发出《宁夏回族自治区水上交通违章处罚裁决书》(样式附后)。
   对违章者处以罚款时,一律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没收入凭证,并将罚款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第十条 违章者对处罚不服时,可在接到《处罚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港航监督机构提出申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期满不申诉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港航监督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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