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动自行车

时间:2024-01-31 03:39:00 编辑:大鹏 来源:长期打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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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电动车上牌新规定
北京市电动车上牌新规定
提示:

北京市电动车上牌新规定

法律分析:电动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户口薄或者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合法有效的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购车凭证或者其他非机动车合法来历证明; 3、非机动车整车合格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发放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北京电动车规定
提示:

北京电动车规定

根据《 北京 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登记和通行管理办法》规定, 对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临时标牌申请和3年过渡期管理,该政策于2018年11月1日实施,也就是说在2021年10月31日后截止,过渡期满后,超标车将不得上路行驶,并且对于无牌上路的超标电动自行车罚款1000 元 ,扣留车辆。今年10月31日,北京市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三年过渡期就将期满。目前,北京市也正在加快超标电动车的更新置换。11月起超标车上路,依法扣留、处罚;并且根据北京市《淘汰超标电动自行车回收处置工作方案》,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本市既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作用,以车辆“以旧换新”为主要渠道、“回收拆解”为补充路径,引导超标电动自行车在过渡期结束前加快、有序退出或置换为合规车辆。除此之外,在2021年北京对于电动自行车也提出了以下的规定:1、驾驶人年满16周岁;2、制动、鸣号、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性能正常;3、车辆上路行驶需要 悬挂 号牌、临时号牌,并且保持临时号牌的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损毁;4、行驶证、号牌、临时号牌不能使用伪造、变造的,也不能使用其他车辆的行驶证、号牌、临时号牌;5、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6、成年人可以在驾驶人座位后部的固定座椅内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1.驾驶人应当将非机动车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内(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车辆停放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市容环境秩序)。2.2.禁止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区域、消防通道、盲道。3.3.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未明确为停车区域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4.4.禁止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叉口、铁路道口、人流密集场所出入口等公共场所划定的禁止停放区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北京电动自行车怎么上牌?
提示:

北京电动自行车怎么上牌?

关于发布《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的通告第一节注册登记第四条在本市申请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是列入本市公布的《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产品。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任选交通支(大)队非机动车登记站(以下简称登记站)申请注册登记。(非机动车登记站办公地址附后)第五条办理时提交以下资料并交验车辆:(一)登记申请表;(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1.居民、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2.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3.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港澳居民居住证》。未申领《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5.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台湾居民居住证》。未申领《台湾居民居住证》的,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6.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7.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8.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三)车辆整车合格证明;(四)电动自行车来历凭证;1.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其来历凭证是电动自行车销售发票;2.电动自行车在注册前,经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所有权转移的电动自行车,其来历凭证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3.国家机关统一采购并调拨到本市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其来历凭证是购车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4.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未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其来历凭证是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一)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二)电动自行车未列入本市公布的《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三)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无效的;(四)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车辆不符的;(五)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来历证明记载的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六)电动自行车被盗抢的;(七)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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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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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的通告第一节注册登记第四条在本市申请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是列入本市公布的《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产品。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任选交通支(大)队非机动车登记站(以下简称登记站)申请注册登记。(非机动车登记站办公地址附后)第五条办理时提交以下资料并交验车辆:(一)登记申请表;(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1.居民、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2.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3.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港澳居民居住证》。未申领《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5.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台湾居民居住证》。未申领《台湾居民居住证》的,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6.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7.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8.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三)车辆整车合格证明;(四)电动自行车来历凭证;1.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其来历凭证是电动自行车销售发票;2.电动自行车在注册前,经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所有权转移的电动自行车,其来历凭证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3.国家机关统一采购并调拨到本市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其来历凭证是购车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4.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未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其来历凭证是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一)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二)电动自行车未列入本市公布的《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三)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无效的;(四)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车辆不符的;(五)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来历证明记载的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六)电动自行车被盗抢的;(七)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的。

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提示:

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1.驾驶人应当将非机动车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内(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车辆停放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市容环境秩序)。
2.禁止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区域、消防通道、盲道。
3.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未明确为停车区域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4.禁止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叉口、铁路道口、人流密集场所出入口等公共场所划定的禁止停放区域。
从11月1日起,临时标识将停止使用。警方发现超标电动车上路后,可先行扣留车辆,并对骑车人处以1000元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北京电动自行车上牌目录
提示:

北京电动自行车上牌目录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规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制度,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经登记上牌方可上道路行驶,目录外的电动自行车,须申领临时标识,并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在本市申请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是列入本市公布的《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产品。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任选交通支(大)队非机动车登记站申请注册登记。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错峰办理、提前预约。以加快办理流程,缩短等候时间,保证市民能够尽快领取到临时标识。 其实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目录,登记,上牌,办证等综合管理,提高电动自行车上路门槛,是为了更好的保障更多百姓的出行安全。 APP内含有两种方式可办理临时标识,更推荐线上申报,线下领取的方式,根据走访的情况,线上申请、线下领取的排队时间基本在10分钟内,基本可以做到随来随走,预约办理线下领取的方式排队时间较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电动车上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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