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进口

时间:2024-04-18 01:34:00 编辑:大鹏 来源:长期打折网

进口药品管理办法,进口药品管理办法,进口药品需要什么手续,药品出口需要什么资质,进口药品分包装期限一般不超过,进口药品分包装期限一般不超过...

进口药品管理办法
进口药品管理办法
提示:

进口药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进口药品的监督管理,保证进口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进口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负责其辖区内的进口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进口药品必须经口岸药品检验所法定检验。卫生部授权的口岸药品检验所(以下简称口岸药检所)代表国家对进口药品实施法定检验。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对口岸药检所进行技术指导和有争议的检验结果的裁决。第四条 进口药品必须是国内医疗需要的安全有效的品种。第二章 进口药品的注册第五条 国家对进口药品实行注册制度。凡进口的药品,必须具有卫生部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注册证》对该证载明的品名和生产国家、厂商有效。
  医疗特需或国内生产不能满足医疗需要,但又尚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的品种,进口单位需报经卫生部审查批准,发给《一次性进口药品批件》。《一次性进口药品批件》只对该批件载明的品名、生产厂商、数量、期限和口岸药检所有效。第六条 申请《进口药品注册证》的国外生产厂商或经营代理商须提出申请,并填写“进口药品注册证申请表”一式两份,连同要求的资料,报送卫生部药政局。特殊需要一次性进口的,由国内进口单位提出申请,连同要求的资料报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初审后,转报卫生部药政局批准。第七条 申请《进口药品注册证》需报送以下资料:
  1.药品生产国卫生当局签发的批准该药品生产、销售、出口及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证明文件,且附中文译本;
  2.专利品证明文件;
  3.药品说明书及中文译本;
  4.技术资料;
  (1)药品处方,包括活性成份、辅料的名称(包括非专利名、商品名和化学名)和用量等;
  (2)药品生产方法;
  (3)药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并附中文译本;
  (4)药品的药理、毒理实验摘要及文献资料;
  (5)药品的临床资料,包括适应症、剂量、给药途径、与其它药物的配伍作用、毒副反应、禁忌症和注意事项等;
  (6)药品的稳定性实验资料。
  5.药品实样;
  6.包装材料和包装样本。第八条 申请《进口药品注册证》所附质量标准若为药典或生物制品规程未收载的企业标准,生产厂商应提供三批样品,送卫生部药政局指定的口岸药检所进行药品及其质量标准的复核,符合要求,方可进行审查。第九条 首次进口的药品需在中国境内进行临床试验或验证。第十条 《进口药品注册证》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三年。到期时,国外生产厂商或经营代理商可申请换证,但必须在注册证失效前6个月向原发证机构提出,并附生产国批准该药品生产和销售的文本、说明书和质量标准等资料,经审核同意方可换证。
  进口药品质量标准、生产工艺、适应症、说明书等资料若有修改的,生产厂商应及时向卫生部药政局补报有关资料,以备审核。第三章 进口药品的合同和质量标准第十一条 进口药品的外贸单位,必须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并按本《办法》对外签订合同。进口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将合同副本和《进口药品注册证》复印件或《一次性进口药品批件》报送到货口岸药检所。第十二条 进口药品合同中必须载明质量标准,进口药品的质量标准应为现行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卫生部药品标准或国际上通用的药典。上述药典或标准未收载的应采用卫生部核发《进口药品注册证》时核准的质量标准。进口单位应在到货以前及时将该标准报送到货口岸药检所。第十三条 凡进口药品检验需要的特殊试剂、标准品或对照品,均应在合同中订明由卖方提供。第四章 进口药品的检验第十四条 药品到达口岸后,进口单位或代理接运单位应及时向口岸药检所报验,填写“进口药品报验单”,并附发票、装箱单、运单及生产厂家出具的品质证书等,海关凭口岸药检所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受报验的印章放行。入仓暂存待验。第十五条 报验单位应在海关放行后7日内与口岸药检所约定抽样日期,共同到存货现场抽样。抽样分别按《进口药品抽样规定》、《进口药材抽样规定》办理。报验单位在未收到口岸药检所检验合格的报告书前,不得调拨、销售和使用。

进口药品管理办法
提示:

进口药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药品的监督管理,保证进口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对进口药品实行注册审批制度。进口药品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进口药品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辖区内进口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进口药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国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接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五条 进口药品必须是临床需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品种。第二章 申报和注册审批第六条 申请注册的进口药品必须获得生产国国家药品主管当局注册批准和上市许可。第七条 进口药品的生产厂必须符合所在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中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要求,必要时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查,达到与所生产品种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第八条 进口药品注册,须由国外制药厂商驻中国的办事机构或其在中国的注册代理提出申请,填写《进口药品注册证申请表》,连同本办法规定的资料,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国外制药厂商驻中国的办事机构或其在中国的注册代理必须是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合法机构。第九条 申请进口药品注册,须报送以下资料:
  (一)药品生产国国家药品主管当局批准药品注册、生产、销售、出口及其生产厂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证明文件和公证文件。
  (二)国外制药厂商授权中国代理商代理申报的证明文件,中国代理商的工商执照复印件;国外制药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三)药品专利证明文件。
  (四)药品生产国国家药品主管当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
  (五)药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
  (六)药品各项研究结果的综述。
  (七)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药理、毒理及临床研究等详细技术资料。
  (八)药品及包装实样和其他资料。
  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按照本办法所附《进口药品申报资料细则》(附件一)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申请注册的进口药品,必须按照本办法所附《进口药品质量复核规则》(附件二)的要求和程序进行质量复核。第十一条 申请注册的进口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中国进行临床研究(包括生物等效性试验)。其中申请注册的原料药若中国尚未生产,则应用该原料药制成的制剂在中国进行临床研究。临床研究须按照中国《新药审批办法》及《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的规定执行。特殊病种或其它情况需减免临床研究的,需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第十二条 申报品种的质量复核和临床研究结束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进口药品注册证》。该品种的质量标准即成为进口药品注册标准,中文说明书为指导进口药品在中国临床使用的法定说明书。第十三条 对特殊病种的治疗药物,在中国尚没有其它替代药物的情况下,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采取加快审批措施。第十四条 中国重大灾情、疫情所需药品,临床特需、急需药品,捐赠药品和研究用样品等,在尚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的情况下,可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特别批准进口。此类药品仅限在特定范围内用于特定目的。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其进口注册申请将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
  (二)申报资料不符合中国进口药品注册审批要求的;
  (三)临床使用中存在严重不良反应的;
  (四)临床疗效不确切或所报临床研究资料无法说明药品的确切疗效的;
  (五)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不完善,质量指标低于中国国家药品标准、中国生物制品规程或国际通用药典以及已注册同类品种的企业标准的;
  (六)含有中国禁止进口的成份的;
  (七)其他不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第三章 进口药品注册证第十六条 《进口药品注册证》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允许国外生产的药品在中国注册、进口和销售使用的批准文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口岸药品检验所凭《进口药品注册证》接受报验。

进口药品需要什么手续
提示:

进口药品需要什么手续

1、进口备案。进口单位向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2、进口单位持《进口药品通关单》向海关申报,海关凭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办理进口药品的报关验放手续。进口商需要有一定的企业资质要求,包括: 一、进出口经营权; 二、中药材或重要饮品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三、《进口药品注册证》、《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四、海关无纸化签约、海关企业年报申报、电子委托协议签约(进口办理); 五、需要办理批件。其次,需要提交的报关资料有:1、进口药材申请表;2、申请人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中成药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应当提供相关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3、出口商主体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4、购货合同及其文书复印件;5、药材产地生态、资源储量、野生或者种植养殖情况、采收及产地初加工等信息;6、药材及来源;7、由境内具有动、植物基原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县的载有鉴定依据、鉴定结论、样品图片、鉴定人、鉴定机构及其公章等信息的药材基原鉴定证明原件。最后,具体流程如下:1、进口药品在经过签署合同、付汇并提货后,进行出口报关,通过空运或海运方式送至国内口岸进行进口药品清关,清关后再运输配送至目的地。在货物到达港口之前就需要准备好所有的进口报关资料,否则会产生很多额外费用,并且时效较慢。2、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依法对申请进行审查,目前已取消对申报材料中证明文件的原件核对,改为网络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明类申报材料应当为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电子材料,其他申报材料应为加盖企业公章电子材料。3、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受理、不予受理等电子通知书。在系统提示审批结束后,申请人可按照审批结果公告要求,通过邮件寄送或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办理结果。药品进口需要以下资料:1、《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或临床急需药品、样品或对照品的《进口药品批件》;2、《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原产地证明;4、购货合同;5、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6、出厂检验报告书;7、药品中文说明书及包装、标签的式样;8、《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和《进口药品通关单》;9、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10、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 药品应当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无进口药品通关单的,海关不得放行。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药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进口药品进行抽查检验。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提出,报国务院批准。第六十五条 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的,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口。进口的药品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个人自用携带入境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六十六条 进口、出口麻醉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精神药品,应当持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第六十七条 禁止进口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因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第六十八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药品在销售前或者进口时,应当指定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或者进口:(一)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药品;(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

药品出口需要什么资质
提示:

药品出口需要什么资质

问题一:如果我们公司要进口或出口药品需要办理哪些证件 20分 1:本公司成立了吗?页2:已经建立,首先改变的营业执照范围:加进出口! (AIC)页3:商务局外贸科: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工商管理)页4:海关注册登记 - 电子口岸办理(海关),页5:注册检验单位。 (CCIB),页6:外汇进口付汇备案\前提下,以电子方式提交出口收汇的端口5卡办下来
7。!成功完成
8:!为什么你的处方?秦皇岛能处理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如果停机时间为一个月!

问题二:外贸公司做原料药出口需要哪些相关资质? 如果你们是工厂,就可以供货,否则你们不能为出口供货。
当然外贸公司也必须是具备药品出口经营资质的,才能够经营外销药品。

问题三:出口药品需要哪些证件和程序 30021000.10 监管条件ABQ (A是入境货物通关单,B为出境货物通关单,Q为进口药品通关单)
30021000.90 监管条件AB
也就是出口做个商检就行了。
有了HS编码,你可以去海关网上查监管条件。

问题四:药品进口许可 好办吗 您好!进口药品的确比一般货物要复杂很多。公司除有正常的进出口资质外,还要有药品经营的资质。大部分都要提前办理进口许可证,进口后很多是要做商检和药检的。
1.首先您的公司需要有进出口经营权和《药品经营许可证》;
2.你所购买的药品的国外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必须具体卫生部颁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
以上两个条件是资质问题,必须具备。
报验过程:
1. 药品到达口岸后,进口单位或代理接运单位应及时向口岸药检所报验,填写进口药品报验单,并附发票、装箱单、运单及生产厂家出具的品质证书等,海关凭口岸药检所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受报验的印章放行。入仓暂存待验。
2. 报验单位应在海关放行后7日内与口岸药检所约定抽样日期,共同到存货现场抽样。抽样分别按《进口药品抽样规定》、《进口药材抽样规定》办理。报验单位在未收到口岸药检所检验合格的报告书前,不得调拨、销售和使用。
3.只要在药检合格之后的产品,才能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谢谢阅读!

问题五:外贸公司做原料药出口需要哪些相关资质 如果你们是工厂,就可以供货,否则你们不能为出口供货。
当然外贸公司也必须是具备药品出口经营资质的,才能够经营外销药品。

问题六:药品出口需要办理那些手续 办理出口许可证书

问题七:保健品出口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进口食品需要进出口权,国内食品收货人资格以及食品销售流通许可证等证件。
对于保健品和化妆品进口就很繁琐了,保健品是按照药品进口要求,对于进口产品需要在食药监局办理进口许可,化妆品也是一样需要预先取得进口批文,这个过程真的就是需要一定的时间去申请。比方美国FDA认证和欧盟COS认证,有证书后才有出口的资格,再找有进出口权的公司代理进出口,如有自营进出口权的也可以直接找货代代理运输完成进出口。

问题八:外贸公司可否出口药品 DMF,和GMP是生产厂家的事情,经销商无法办理。
如果出口中间体,不需要什么手续。
出口原料药,需要看对方国家的要求啦。

进口药品分包装期限一般不超过
提示:

进口药品分包装期限一般不超过

药品的保质期一般在6个月到36个月。 国产药一般为3年,生物制品等有特殊贮藏条件的为1~2年;进口药品(一般为5年。药品的保质期视药品的成份而各有不同具体请看药品的外包装. 如果没标明有效期的,一般以3年为限。 药品有效期是指药品在一定的贮存条件下,能够保持质量的期限。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不得使用过期药品。如果药师将过期药品发出,一般按销售劣药处理酿成后果的,还要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鉴定的事故等级进行赔偿,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扩展资料: 药品有效期计算 1、直接标明失效期失效期。 2、直接标明有效期按年月顺序,一般表达可用有效期至某年某月,或用数字,是指该药可用至有效期最末月的月底。 3、标明有效期年数或月数:这种方式标出的药品有效期,可根据药品生产日期推算,一般规定生产日期即批号用6位数字表示,前两位表示年份,中间两位表示月份,末尾两位表示日期。如标“批号150815”,有效期2年的药,其有效期是到2017年8月15日。

进口药品分包装期限一般不超过
提示:

进口药品分包装期限一般不超过

第十二章 进口药品分包装的申报与审批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进口药品分包装,是指药品已在境外完成最终制剂过程,在境内由大包装改为小包装,或者对已完成内包装的药品进行外包装,放置说明书、粘贴标签等。 第一百三十八条 申请进行进口药品分包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进行分包装的药品已经取得了《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二)该药品应当是中国境内尚未生产的品种,或者虽有生产但是不能满足临床需要的品种; (三)同一制药厂商的同一品种应当由一个药品生产企业分包装,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一百三十九条 境外制药厂商应当与境内药品生产企业签定进口药品分包装合同,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 第一百四十条 接受分包装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分包装的药品应当与受托方《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中载明的生产范围一致。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申请药品分包装,应当由受托方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由委托方填写的《药品补充申请表》,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委托合同等。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核,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一百四十二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以《药品补充申请批件》的形式,决定是否同意分包装。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发给药品批准文号。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申请药品分包装,应当在该药品《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有效期满前1年以前提出。 第一百四十四条 分包装的药品应当执行进口药品注册标准。 第一百四十五条 分包装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同时标明药品分包装的批准文号和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号。 第一百四十六条 境外大包装制剂的进口检验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包装后的产品检验与进口检验执行同一药品标准。分包装的前3批产品应当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第一百四十七条 提供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应对包装后的药品质量负责,出现质量问题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撤销分包装药品的批准文号,必要时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撤销该药品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第一百四十八条 接受境外制药厂商的委托,采用其提供的制剂和包装材料在境内进行药品包装,但不在境内销售使用的,由进行包装的境内药品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包装,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但不发给药品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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