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中学生在学校坠楼,向学校索赔四十余万

时间:2021-12-11 08:25:00 编辑:大鹏 来源:长期打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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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学生在上学的过程中,在学校坠楼。那学校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学校是否应当赔偿坠楼学生的各项损失呢?对此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在2021年6月7日做的一个判决,就恰恰告诉了我们答案。

基本案情

李颖(化名)系某中学在读生。案发当日上午,李颖从三楼教室坠楼,先后被送往成都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和四川大学华西保健医院进行治疗。之后四川科博司法鉴定所出具川科博鉴[2020]临鉴第0358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李颖的致残程度为八级、十级、十级;2、被鉴定人李颖的护理期为180日、营养期为120日。李颖的父亲于2019年5月底发现李颖精神状态异常后怀疑是遭受同学欺侮造成的,并将这一看法告诉了班主任老师。老师答应李颖的父亲会详细了解情况,并称学校有心理辅导老师可以进行辅导。之后的6、7月份,班主任老师告诉李颖的父亲李颖并未受到同学欺侮,在校学习表现良好。暑假结束后,李颖的父亲于9月3日带李颖到华西医院看心理医生,诊断为抑郁症,但病情不严重,建议多观察。李颖的父亲将这一情况告知了班主任老师,并嘱咐老师多加留意。但不料之后便发生悲剧,李颖从教室坠楼。事后,李颖的父亲与班主任老师电话沟通并进行了录音,才知道李颖曾向其反映过李颖被同学欺侮的事情。

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某中学赔偿李颖医疗费58832.7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营养费6000元、残疾赔偿金231385.6元、护理费64465元、残疾辅助器具费800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鉴定费2000元,以上费用合计468383.31元。

被告答辩

某中学辩称,损害后果的发生系李颖自主坠楼行为,系因其精神患疾而导致的高坠事件。由于事前无法预判,事发当日无任何征兆,学校无法采取避险措施。学校积极对李颖进行了施救。学校不存在教育教学上的过错。李颖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学校期间遭受了体罚及霸凌等情形,不能证明学校与事故发生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学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根据教室内监控视频显示,案发当日李颖课间休息时独自在三楼教室座位上发呆,之后其到教室窗边观望犹豫,返回座位不久,其突然走向窗边,攀上窗台,无迟疑纵身跃下,摔落地面受伤。当时,班主任老师在讲台旁边和部分学生交流,其余同学正常课间自由活动,无人意识到李颖的非正常行为并采取措施。

从李颖坠楼过程看,根据监控显示,李颖坠楼发生在课间休息期间,其行为过程完全自主,没有其他促成因素,且事发突然,正在和部分学生交流的老师和课间自由活动的同学无法预见,且事发后李颖被学校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因此,学校无明显过错。从李颖自身因素分析,根据事发过程,一般人不难看出其可能罹患精神疾病,但并无定论。根据李颖的主张,其父亲于2019年5月发现其精神状态异常后,只是怀疑李颖在学校受到了欺侮,但无证据证明,且其将该怀疑告知老师后得到了否定答复。

其父亲陈述其于事发前不久带李颖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抑郁症,但并不严重,该事项并未提交诊断证明予以证实。若如此对学校苛以“严密防控李颖自主高度危险行为”之责,显然不是“教育机构责任”法律规定的立法本意。李颖本身行为超过了可预见。李颖的父亲事故发生后对教师通话录音,从整理的录音文字内容看,亦无从推定教师对该行为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如此情况下对校方苛责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学校对李颖自主坠楼事件的发生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结合李颖具体损害后果等情况,本院酌情确定某中学给予李颖经济补偿。

判决结果

一、四川省成都市某中学支付李颖20000元。

二、驳回李颖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虽然本案法院判决了学校不承担责任,但是秉承着一种保护弱者的立法初衷,法院判决了学校补偿李颖20000元。法院的判决石其自由裁量权的体现,也体现出了人道主义与一定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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