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三新的人物贡献,陈三的人物概述,陈三新的人物履历,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的职责调整,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的机构设置...
陈三新的人物贡献
长期从事铁路系统管理工作,在工作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从事技术工作期间,致力于质量攻关和技术革新活动,先后有数十项技术革新TQC成果荣获兰州铁路局、铁道部优秀成果奖,并在全路得到推广和应用。在从事党务工作期间,针对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工作思路,带领党委一班人把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全段的改革发展紧密结合起来,有力地推动了全段两个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
陈三的人物概述
陈三,福建漳浦人.中国当代油画家、色彩学家,自幼喜好美术.初中起跟名师学画。2000年进上海大学3年制油画本科深造、毕业后长期坚持油画创作和色彩研究,多次参加全国、省各种美展、并自2009年起,先后在国举办了三次个人画展,创作的油画作品充满激情、是“主客观结合的美的自然流露”,真诚、质朴、美,具“朴实的瑰丽”风格,并为国内多家美术馆、博物馆和新加坡、香港、台湾等地、地区美术馆、博物馆、画廊及个人收藏。曾参加,代表作品:《荷香万里》《醉秋》《曦荷》《跟》《奔》系列等。 陈三是位通才,作为画家,他的写作风格卓然;他的臧否深刻犀利痛快。他对中西艺术及社会现象等诸多问题都进行了颇有价值的思考。陈三做过很多演讲、访谈,他对教育、城市、影像、传媒等文化领域、社会诸多现象有独到见解。并以其率性与机智,给予公众心智与感受力的冲击。
陈三新的人物履历
1981年08月至1983年09月,在湖南省地质局四○九队工作;1983年09月至1985年10月,在武汉地质学院经管系学习;1985年10月至1993年08月,在湖南省地质局四0九队先后担任一分队队长、综合分队分队长、工程勘测公司经理、副队长、队长等职务;1993年08月至1997年03月,任湖南省零陵岩石基础工程公司经理;1997年02月至1997年03月,任湖南省地矿厅党组成员、省零陵岩石基础工程公司经理;1997年03月至2000年04月,任湖南省地矿厅党组成员、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00年04月至2006年08月,任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党组副书记;2006年08月至2010年01月,任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党组书记;2010年01月至2015年01月,任湖南省湘潭市委书记;2015年01月至2016年03月,任湖南省湘潭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2016年03月至今,任湖南省政协副秘书长、机关党组成员。 第九届省委委员,第十一届湖南省政协委员。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的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将相关评估机构资格审查和颁证职责交给行业协会,强化对国土资源中介机构的监管。(三)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督管理。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的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省国土资源厅设19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组织协调厅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新闻发布、机要、档案、保密、接待、机关财务、综合治理、信息化建设、政务公开和国土资源综合统计等工作;综合协调电子政务、宣传等工作。(二)政策法规处。组织起草、修改国土资源管理法规、规章草案;承担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协调国土资源系统普法宣传教育;推进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承担行政复议、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和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三)综合研究处。组织国土资源管理重大课题调研;承担有关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开展全省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提出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的政策建议,参与宏观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研究;负责国土资源重要信息综合和政务信息的收集、报送工作;组织对全省国土资源领域重大问题、重要决策等进行研究论证。(四)规划处。编制实施全省国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测绘管理、地质环境、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整理、复垦等专项规划;依法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编制管理土地利用计划和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计划;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五)财务处。承担国土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工作,拟订收益分配制度和使用政策,参与国土资源资源性资产管理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管理;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审核;拟订部门财务和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依法承担国土资源规费征收管理;负责编制部门预决算;负责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六)耕地保护处(省农业区划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管理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承办省农业区划委员会交办事项。(七)建设用地处。拟订农地转用管理办法;承办需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核、报批工作;参与建设用地的前期论证工作,组织建设用地会审工作;组织发布各类建设用地信息;统一管理全省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关工作,协调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征地工作。(八)地籍管理处。拟订和实施地籍管理办法;拟订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争议调处办法并监督指导工作,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拟订土地调查、监测、统计的相关规定和全省土地调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地籍信息系统的建立与维护。(九)地产管理处。承担土地利用评价和管理,检查各类建设用地利用实施情况;负责土地市场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土地交易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负责宗地供应主要资料的审查备案工作;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十)矿产开发管理处。编制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省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依法进行采矿权审核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核登记;组织划定省级规划矿区,编制实施采矿权设置方案;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管理事项,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参与采矿权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调处重大采矿权权属纠纷。(十一)地质勘查处。编制全省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贯彻执行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规范;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批地质勘查资质;编制实施探矿权设置方案,依法进行探矿权审核登记发证和探矿权转让审核登记工作;监督管理地质勘查活动和探矿权市场;依法调处探矿权权属纠纷;监督地方地质勘查项目和重大地质勘查专项实施;指导、协调、监管全省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十二)矿产资源储量处。拟订矿产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登记和统计工作;负责全省矿业权评估管理;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承担矿产地储备管理工作、压覆矿产资源管理事项;负责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十三)地质环境处。拟订和实施地质资源、地质灾害管理办法;编制和监督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监管矿山地质环境;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评价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负责地热水、矿泉水的相关管理工作;对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保护区提出认定意见;审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十四)基础测绘处。编制省级基础测绘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建立和管理全省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立和维护测绘基准体系;负责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成果的管理、分发和服务;负责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负责测绘航空摄影及遥感获取管理;负责测绘成果的保密管理;负责审定全省的测绘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依法审查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十五)测绘行业管理处。审核测绘单位资质;核发测绘人员作业证件,负责注册测绘师资格和测绘仪器检定人员资格工作;按国家规定审核外国组织、个人来湘测绘;负责全省测绘成果和地理信息数据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管理;规范和监管全省测绘市场;管理地图的编制、印刷、出版、展示和登载工作。(十六)科技与对外合作处。组织编制实施全省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国土资源对外合作战略、规划及年度计划;承担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科技成果的管理和科技人才培养;负责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科普普及推广等相关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全省国土资源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组织协调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和参与开发等相关工作;负责国土资源招商引资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省政府授权的有关国土资源对外合作与交流事项。(十七)直属土地管理处(对外称直属土地管理局)。负责省直机关和中央在湘单位、省属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资产管理;负责管辖范围的初始登记备案、土地变更登记和其他权利登记;负责铁路、高速公路国有土地的管理;承办管辖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回、转让等审批手续;协助做好管辖单位土地收益的征收;负责省属和中央在湘单位矿业权资产管理。(十八)人事处。承办厅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等工作;承办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具体工作;承担国土资源人才规划编制,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工作。(十九)信访处。承办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交办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督促检查转办、转送和交办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情况;开展信访调查研究。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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