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彭宇案二审开庭,涉案老太打的被拒称怕被碰瓷【图】,天津彭宇案;天津版彭宇;天津彭宇视频...
天津彭宇案二审开庭,涉案老太打的被拒称怕被碰瓷【图】
无处不在的陷阱 许云鹤是在出事后才知道“彭宇”这个名字的。然而,在大多数网友的眼中,他的遭遇让人迅速联想起那个南京小伙子。 4年前,彭宇下公交车时,遇到摔倒在地的徐老太太。他说自己把老人搀扶起来,老人却称是被他撞倒在地。结果法院一审判处彭宇支付赔偿金4万余元。该案二审达成和解,但并未披露具体内容。 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看来,“彭宇案”是一种“墓碑式”的判决,它传递了一个恐怖的信号——— 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可以被模糊掉,在双方都没有确实的证据下,这样的判例意味着,“没有证人证明我没撞的情况下,就算我撞了”。“彭宇案”发生后,仅在南京一地就出现了多起老人摔倒在地无人敢上前搀扶的情况。有人感叹,“彭宇案”后,“社会道德滑坡三十年”。在微博上,许云鹤被网友定义为“天津版彭宇”。“彭宇案”发生时,季卫东曾撰文指出一审判决书中存在的荒唐之处。在许云鹤案的一审判决书里,他也看到了相似的影子———“公平原则并不公平的悖论”。 在季卫东看来,引起争议的判决可能来源于《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公平原则,比如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这一出于避免受害人无法举证对方过失而不得已承担所有损害的“热血法条”,却在实践中导致“冷血判决”——— 即使毫无侵权过失的公民,也可能被责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甚至包括见义勇为的好人在内。 更让季卫东觉得不可思议的,是证据制度存在的巨大疏漏。“谁说了算,不是由谁的嗓门大决定的,应该由科学专业的职能部门作出鉴定和判断。老太太是被汽车撞倒的,还是自己摔倒的,通过医疗鉴定应该可以判断。包括汽车碰到的部位,油漆磕碰痕迹是否能对上,都是可以鉴定出来的。” 然而,曾被红桥法院询问的医师张寅龙表示:“这个我判断不了,应该由法医来鉴定。” 另根据王莉萍回忆,母亲出事8天后,一位警官打电话要老太太当天穿的裤子做痕迹鉴定,她告诉对方裤子已经洗了。“那甭拿了。”电话那边这样说。 这些漏洞就像一张巨大的网上密布的网眼,为这场“罗生门”埋下了一个又一个陷阱。 “司法失去了权威,大家才只能在舆论中寻找相对的客观性。最后变成了主观与主观之间的较量。”季卫东说,“制度的不完善让这个问题变成了让人心寒的伦理问题———当一个人无力承担责任时,可能必须要找一个人承担,当然话讲到这个份儿上挺恐怖的。” 每个人把所有人当成不可信任的敌人 然而,就在所有人将矛头指向判例的荒谬之时,另一种声音也在网络上出现:“假如是许云鹤撞了人,但是因为证据不足,那么他完全可以说自己当时停车是去救人。那么以后那些躲过监控镜头的交通肇事人会不会如法炮制?我们对谁都没有成见,但两方肯定有人撒谎,甚至都在撒谎。无论是谁撒谎,都让人寒到刺骨……”“在现在的社会现状下,这种情况不是没有发生的可能。”季卫东坦言。 事实上,早在“彭宇案”发生时,便有媒体从伦理学的角度这样解读:1990年代以来主宰公共空间的经济学,把个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论假设,普及成一条伦理戒律。凡此种种前因后果,推动中国跌入一个伦理道德空白的深渊。人们回复到了哲学家们所说的自然状态:每个人把所有人当成不可信任的敌人,与他人打交道,成了一件让人们普遍焦虑、恐惧的事情。 季卫东引用英国史学家艾瑞克·霍布斯鲍姆的理论解释这个现象:当人们缺乏对社会契约的信任时,就会重回“万人对万人的战争”状态,在这种相当没有安全感的环境下,他们互相反咬,甚至互相吞噬。 在季卫东看来,这种现象在“许云鹤”一案中很明显。“当社会规范、法律规范都不能发挥功能时,舆论就作为一种规范开始起作用。” 二审开庭前一周,许云鹤曾写了一封《助人为乐,反被讹19万,法院乱判葫芦案,何处申冤》的帖子,发在天津汽车论坛里。一位名叫“郑大善”的网友把它转到了微博上,并加上了“舆论救助”4个字。很快,这条微博点击率突破了五位数。 就在那条微博被疯狂转载时,王秀芝一家还不知道网络世界里发生了什么事情。直到同学的女儿跟王莉萍说:“大姨,你看看,可能是姥姥那个事儿闹大了。” 随后,王莉萍的侄女注册了“事实真相009”的微博,并发布了从交通大队那里获得的事发现场照片。 有网友发出了这样的感慨:“不信法,也不信人,还能相信什么?” “我们现在最担心的是,中国社会的液态化,整个社会都是水一样流动的。没有一个准确的制度框架和行为标准,你说你的,我说我的,混乱的博弈。”季卫东说。 (据《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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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许云鹤案件的认识
1、身体接触并非伤害发生的唯一成因。
在大多数情况下,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车辆与行人或车辆之间发生物理接触或碰撞。但是,“接触”并非身体伤害的唯一成因,双方距离近、车速快、由于惊吓所致摔倒也可能致人摔倒受伤。本案中受害方是老太太,而且她错误翻越隔离栏,更容易被迎面快速驶来车辆吓倒致伤。
本案经过司法鉴定,结论为“不能判断小客车与人体身体接触部位”,言即有可能接触也有可能没有接触。但法院认定许云鹤过错并判令其承担责任并非依据“接触”这一理由,而是客观分析事发现场原告与车辆位置、距离等因素,被告发现原告之时距离仅为四五米,从距离上看被告发现情况不及时,导致原告受到惊吓倒地受伤。
2.未投交强险,自身过错导致赔付10万元。
在确定本案系交通事故的性质后,法院客观分析事发原因认定许云鹤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赔偿原告合理损失的40%,这种考量并无不公。许云鹤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不为其车辆投保交强险,存在过错。依据规定,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再按事故责任划分赔偿比例。一般而言,如果不存在未投交强险的事实,判令许云鹤赔付10万元,可能有些不合理,但存在许云鹤未投交强险的事实的话,判其承担全责就可以理解了。
3、事实是关键
本案中的相关事实是:
第一,本案中法官裁判依据的事实并不是车与人接触导致人受伤,而是根据车与人在特殊情况下的状况而断定车对人受伤的影响事实。
第二,本案中另外一个案件事实是:许云鹤没有投交强险,才致使其承担全部责任,被判10万多元赔偿,如果不存在这一事实,最多也就是1万左右。
第三,本案中的案外事实是:许云鹤是天津电视台记者。
综上所述,提醒广大网民和社会公众对该案保持冷静、客观的认识,不要人云亦云,更不要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作出判断。
事情没有清楚前 妄下结论说谁错都是不对的
如果假设驾驶人真的撞了老太婆 那就更加可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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