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索引 1,消防申报流程是怎么样的 2,消防报验流程 3,室内装修工程消防验收备案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4,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修订了哪些项目 5,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的第九章 法律责任 6,深圳办学许可证办理消防时验收需要什么材料 7,深圳市消防验收
本文目录索引
- 1,消防申报流程是怎么样的
- 2,消防报验流程
- 3,室内装修工程消防验收备案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 4,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修订了哪些项目
- 5,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的第九章 法律责任
- 6,深圳办学许可证办理消防时验收需要什么材料
- 7,深圳市消防验收需要哪些资料
- 8,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 9,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的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 10,有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受理凭证还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1,消防申报流程是怎么样的
一、建筑工程内部装修消防设计审核报建程序
1.
凡在消防局建审科申报消防审核的工程项目,
应在建审科收文室领取《建筑防火设计申报审批
表》
(以
下简称《申报表》),并按规定内容如实填写盖章。
2.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报审分为:方案、扩初、施工图三个阶段报审。
各阶段报审的全套(结构图一般
不报审)图纸必须加盖设计单位的出图专用章和防火设计自审小组专用章方有效。并提供如下相关资料:
(
1
)市计划局的立项批文;
(
2
)市规划国土局的用地红线图;
(
3
)市规划国土局的规划设计要点。
3.
室内装修工程报消防审核应提供如下相关资料
:
(
1
)所在
大楼的名称
、
高度
、
使用性质
及
各消防系统的情况
说明;
(
2
)所在楼层的
整层建筑平面图
及
装修工程在楼层平面的所在位置
;
(
3
)
装修的平面、立面、剖面图纸和其他有关各专业的平面图、系统图及装修材料
;
4
)
大厦管理部门
的
签署意见
;
(
5
)市规划国土局、市建设局的
相关批文
。
4.
甲、乙、丙类化学危险物品的厂
、仓、库、站工程的消防报审应提供如下资料:
(
1
)市计划局
立项批文
;
(
2
)市规划国土局的
用地红线
(
3
)市规划国土局的
规范设计要点
;
(
4
)
总平面布置图、建筑平面图及工艺流程图
;
(
5
)
防火防爆及消防灭火
系统设计图纸(全套)
。
5
、上述各工程设计图纸及文件、资料齐全后,
到收文室办理消防报审手续
,并
领取文卡
。建审科对外的一
切业务实行文函往来,由收文室办理,报审的图纸
凭卡查询领文
。
6
、对报审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从登记收图之日起,一般工程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国家、省级重点建
筑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二十个工作日之内,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在
三十个工作日之内签发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二、消防工程施工、产品申报程序
1
、在收文室外领取并如实填写
《消防工程施工审批表》
和
《消防产品选用检验呈批表》
。
2
、到收文室交呈批表和查询。
3
、自接到申报的《消防工程施工审批表》和《消防产品选用检验呈批表》并经查验,资料齐全后在十五个
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4
、
消防施工单位
必须持有省、市消防部门颁发的
施工证
方可承接工程。
5
、建筑工程选用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检测中心检验合格。
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程序
(一)工程竣工,先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和安装、监理、使用和管理单位进行消防自验收,合格后
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的有关栏目上分别签章认可,才能向消防局申请消防验收。
(二)消防局收到验收申请表并经查验,内容齐全后在十天内安排消防验收。
(三)建筑实地消防验收。程序如下:
1.
由建设单位就近提供布置验收程序的会议场址,备齐报审施工图、各阶段设计图的消防审核意见书、各
消防系统及设施的产品和施工资格审批表、各系统的测试验收等竣工资料待检查。
2.
由建设或施工和监理单位简要介绍工程的概况;
3.
消防监督机关主持并分组验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管理和使用等单位配合参加各组验收。
4.
展开现场测试验收。
5.
验收情况小结及验收结论。
(四)在消防验收后七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书(由参加验收的科长或局长签署);主体消防合格的工程,
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书》(局长签发)。
(五)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书》后移交消防局防火科或宝安,龙岗大队防火科管理。遗留问题
也随之移交上述科队依照验收意见书跟踪监督落实。
四、办理建筑物室内二次装修的消防审批程序
(一)凡需办理建筑物室内二次装修的单位和个人,
可向当地消防监督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领取
《室内装
修防火审核呈批表》
或
《建筑防火设计报审批表》
,由申报单位填写后,按下列管理辖范围送公安消防部
门审批
:
1.
市属列管单位和高层楼宇内的报市
公安消防局防火科审批
;
2.
区属消防中队管辖的报辖区公安消防中队审批
;
3.
宝安、龙岗两区的报宝安、龙岗公安消防大队审批;
(二)应提供如下标准图纸和资料:
1.
楼层的总平面图;
2.
装修部位的平面图;
3.
天花平面图;
4.
消防设施布置图(烟感系统、喷淋系统、室内消防栓系统等);
5.
电源线路图;
6.
装修内容的说明书,包括使用功能、装修材料的耐火等级;
7.
申报公共娱乐场所(酒楼、桑拿、舞厅等)的室内装修应有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
8.
改变建筑物原使用功能的,应持有国土规划部门的批复文件;
(三)由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派出工程技术人员,对装修功能复杂的建筑进行现场勘察,
7
个工作日内审核、
审批完毕;
(四)申报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日期内到防火科内勤窗口领取批复文件;
(五)工程竣工后,申报单位和个人到防火科申请验收,领取《装修工程验收申请报表》;
(六)防火科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五天内派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对符合消防批文要求的,写出验
收意见,对经验收达不到消防批复意见要求的,按消防批复意见的要求进行整改,直至消防验收合格,方
可投入使用。
五、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的程序
(一)凡需要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公安消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领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
(二)将填写好的申报表,同以下资料:营业执照、建筑消防审核验收批文、从业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合格
证的正文及复印件,以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按下列管辖范围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核:
1
、市属列管单位报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科审核;
2
、区属公安消防中队管辖的报辖区公安消防中队审核;
3
、宝安、龙岗两区的报宝安、龙岗公安消防大队审核;
(三)由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科或宝安、龙岗公安消防大队、辖区公安消防中队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到生产、
储存、
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进行检查,
发现火险隐患督促整改;
经审核符合办证条件的,
发出
《易
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四)经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科或宝安、龙岗公安消防大队、辖区公安消防中队主管业务领导审核后,将
"
意见书
"
和
"
申报表
"
,呈市公安消防局主管业务局长审批,由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科填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消防安全许可证》;
(五)
"
许可证
"
每年必须年审,
年审时可向公安消防部门领取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审核年审表》
,
填写后同原
"
申报表
"
、
"
许可证
"
,正本及副件和其它变更资料,按原审批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六、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程序
(一)凡需要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下称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科申请领
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运输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
(二)将运输化学物品的车辆驶到市公安消防局或指定的地方进行车辆消防检验;
(三)检验符合《深圳市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运输车辆消防检验标准》的,持填写好的申报表同以下资料:
行驶证、驾驶证、驾驶员消防培训合格证(上岗证)、押运员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报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科,
由检验人员签署意见后,报主管业务的科领导审批,当日给予办理准运证
;
;
(四)检验不符合《深圳市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运输车辆消防检验标准》的,车辆整改好后,再办理验车办
证手续;
(五)
"
准运证
"
每年必须年审,
年审时可向市公安消局防火科领取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运输消防安全审核年
审表》,填写后同原申报表、准运证,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年审手续。
七、办理防火重点部位临时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
(一)凡在防火重点部位临时进行烧焊,设炉生火等动火作业的单位,可向公安消防部门领取《重点部位
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
(二)动火作业单位应制订动火安全方案和措施,填写《重点部位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按下列审批权
限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1
、
一级动火
(即可能发生一般性火灾事故,
造成经济损失一百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
一次死亡或重伤一人)
由动火作业单位安全技术人员报经本单位防火负责人审批,本单位保卫部门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备案
待查;
2
、二级动火(即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三万以下,一次死亡三至五人,伤十
人以上)由动火作业单位安全技术和保卫部门签署意见,经本单位防火负责人审查,报上级主管公司安全
技术、保卫部门和防火负责人审批后,由上级公司保卫部门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3
、三级动火(即可能发生特大火灾事故或爆炸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三万以上,死亡十人以上,烧毁粮食十
万户以上)由动火作业单位安全技术、保卫部门、单位防火负责人共同审定动火作业方案和措施,经上级
公司安全技术、保卫部门、防火负责人审批后,按下列管辖范围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批:
1
、市属列管单位和高层楼宇内的报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科审批;
2
、区属公安消防中队管辖的报辖区公安消防中队审批;
3
、宝安、龙岗两区的报宝安、龙岗公安消防大队审批;
(三)由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科或宝安、龙岗公安消防大队、公安消防中队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到动火作业现
场检查,提出具体要求,报科(队)领导审批,由内勤填发
"
动火作业许可证
"
;
(四)公安消防部门视情况需要,邀请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联合审核,报市公安消防局领导审批。
一、建筑工程内部装修消防设计审核报建程序
1.
凡在消防局建审科申报消防审核的工程项目,
应在建审科收文室领取《建筑防火设计申报审批
表》
(以
下简称《申报表》),并按规定内容如实填写盖章。
2.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报审分为:方案、扩初、施工图三个阶段报审。
各阶段报审的全套(结构图一般
不报审)图纸必须加盖设计单位的出图专用章和防火设计自审小组专用章方有效。并提供如下相关资料:
(
1
)市计划局的立项批文;
(
2
)市规划国土局的用地红线图;
(
3
)市规划国土局的规划设计要点。
3.
室内装修工程报消防审核应提供如下相关资料
:
(
1
)所在大楼的名称、高度、使用性质及各消防系统的情况说明;
(
2
)所在楼层的整层建筑平面图及装修工程在楼层平面的所在位置;
(
3
)装修的平面、立面、剖面图纸和其他有关各专业的平面图、系统图及装修材料;
2,消防报验流程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2、公安消防机构受理案件后,验收具体经办人应查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不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申办单位补齐,并在验收前1-2日通知建设单位做好验收前相关准备。
3、按消防工程验收程序的规定由不少于二人的消防监督员到现场进行验收,参加验收的消防监督员应着制式警服,佩带《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4、参加验收的建设、施工及设计单位发表意见或提出问题时,消防机构验收参加人员应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给予解释。
5、消防工程验收或复查合格后,各单位参加验收人员和消防机构参加验收人员在验收申报表上签名。
6、工程验收承办人应及时填写验收意见书,行文呈批表,并整理验收档案送领导审批。
7、建设单位到窗口,出具回执取回验收意见书;
8、验收和复查不合格时,建设单位应组织各有关单位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向公案消防机构申请复验,复验程序与申请验收程序相同。
9、建筑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申报资料将不予退还。
3,室内装修工程消防验收备案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或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二) 建设单位提营业执照、代码证、资质证书等,建设单位委托书,法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三) 《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 (四) 建筑主体及消防设施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或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五) 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明,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原件; (六) 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七)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检测等单位的相关执业人员身份证及执业证明文件复印件; (八)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现场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记录等 (九) 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4,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修订了哪些项目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基本原则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政府责任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区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主管部门特区消防工作由市政府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下简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市、区政府安全监督、建设、国土房产、规划、质量监督、工商、劳动、交通、城管、文化、教育、卫生、农林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消防工作。
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第五条社会消防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遇有火灾发生,应当报告火警。
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协助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并就防火安全公约的执行情况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第六条消防日制度每年11月9日为深圳消防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同教育、劳动、文化等部门和新闻媒体及企事业单位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和消防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市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政府职责市、区政府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二)组织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市民消防意识;
(三)建立处置火灾和特殊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统一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
(五)定期听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汇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消防安全委员会设立市、区消防安全委员会,由主管消防工作的副市长、副区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消防安全委员会会议由主管副市长、副区长召集。
市、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城市消防安全专项规划和有关消防安全方针政策,为市、区政府相关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二)定期对全市(区)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并通报情况;
(三)督促重要部门、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抓好本部门、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四)组织处置重大火灾的善后工作;
(五)协调组织综合性的消防安全执法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六)审定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七)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编制城市消防专项规划;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消防演练;
(三)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执勤、训练、救援、管理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备案和检查;
(五)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或者开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六)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即时公布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七)对举报、投诉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八)对消防安全管理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九)对建筑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
(十)负责或者参与火灾事故调查;
(十一)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经市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审定后,由公安机关报本级政府备案,并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组织灭火救援并依照国家规定参加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街道办事处职责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居民委员会制定消防安全公约;
(二)定期对本辖区以及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消防安全评估;
(三)组织、管理、培训本社区、工业区等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志愿者;
(四)指导、督促、帮助相关单位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
(五)承担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消防安全管理服务机构对本辖区的消防工作进行消防安全评估,评估报告报区政府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职责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检查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制度,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对消防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或者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处;
(四)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
(五)依照职权范围对举报、投诉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职责市、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协调和组织解决安全生产领域涉及防火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根据管理权限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制定、落实消防责任制情况;
(三)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现重大火灾隐患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查处;
(四)本级政府和安全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5,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的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消防设计审查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施工、监理、验收、备案或者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抽查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投入使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建设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第八十二条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三条降低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装饰材料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四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警告;不能立即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八十五条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出的限制使用令的功能使用建筑物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六条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八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公布实施的;(二)未按照规定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重点防火标志的;(三)未按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的;(四)公共交通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五)未按照规定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组织消防演练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前款行为之一的,按照本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罚。第八十八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配备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主任,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二)未建立防火档案的;(三)未开展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的;(四)未实行职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五)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本单位的专职消防队的;(六)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的;(七)未按照规定将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本单位消防设施配备、维护情况、防火巡查情况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第八十九条物业业主、使用人、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的;(二)未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三)未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组织消防演练的。第九十条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万元罚款。第九十一条在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接到报警一分钟内,未下达警情处置命令的;(二)不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出的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命令,致使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指挥调度延时或失败的;(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挥调度和灭火救援人员不执行命令或者未按规定执行命令,影响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行动的;(四)执行扑救火灾和其他应急救援任务的人员现场处置严重失当,导致事故损失扩大和人员伤亡增加的;(五)执行扑救火灾和其他应急救援任务的人员故意破坏火灾和灾害事故现场的;(六)未按照规定报送灭火救援信息的;(七)未按照规定制作灭火救援档案的;(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未履行灭火救援和其他应急救援职责、影响灭火救援行动的。第九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和执行。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安派出所根据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对消防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按照下列权限行使本条例规定的处罚:(一)对单位或者个人处警告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工作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作出对单位或者个人处罚款、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三)对当事人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案件移送至市、区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六)对举报、投诉或者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未调查处理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九十五条发生火灾或者发现有重大火灾隐患的,有关单位应当核查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出处理;需要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其责任。第九十六条市、区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够成犯罪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七条拒绝、阻碍消防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执行职务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围攻、打骂、侮辱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深圳办学许可证办理消防时验收需要什么材料
以下为专业回答:
第一步:消防建审资料
1.平面图纸,加盖装修单位设计资质章;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
3. 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名称复印件;
4. 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5. 申请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审核申报表》
7.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98年后建筑物);
8.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第二步:消防验收资料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3.消防产品检验、检测报告(灭火器、应急照明灯、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消防设施、电气、消防产品、装修材料);
4.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5.竣工图纸;
6.《验收申报表》;
7.申请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8.从业人员消防培训证书;
9.四个能力建设标示化
第三步 消防开业检查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申请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深圳市消防验收需要哪些资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消防设计文件(应达到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包括设计单位制作并签字确认的消防设计说明书、总平面图、室外消火栓布置图、单体建筑的全套设计图纸),图纸须折叠成A4规格; 4、设计图纸电子档文件的光盘,电子档文件的格式为不能修改的格式,如DWF格式; 5、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6、建设单位委托书或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扩展资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消防验收
8,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市公安机关是消防工作的主管机关,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劳动、城管等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做好消防工作。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消防机构举报。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
每年11月9日为我市消防宣传日。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领导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第八条 劳动部门应当把消防法律、法规和专业消防知识纳入劳动技能培训的内容;教育机构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基础知识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经常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工作。第九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时,应当会同市公安消防机构,就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和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制定专项规划。第十条 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在制定规划和进行建设时,应当符合城市消防安全要求,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布局和建筑物,应当制定计划,逐步加以改造。第十一条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专用车站、码头以及各种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配送站等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城市消防专项规划,在其周围应当限制发展与其安全要求不相符合的建设项目。
上述场所和建设项目不符合城市消防专项规划的,各级人民政府及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应当安排和督促其逐步搬迁。第十二条 建设、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城市供水、供电、电信等单位应当按照消防专项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并加强对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保持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备和适用。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其消防设计应当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后的消防设计不得擅自改动,工程竣工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四条 工业厂房、歌舞厅、影剧院、会堂、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业主或者经营者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第十五条 搭建临时建筑物以及居民、村民的住宅房屋改作生产、商业用途的,应当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
前款规定的建筑物和房屋用作生产经营场所的,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查验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验收意见。第十六条 设有车间、仓库的同一工业生产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厨房和公众聚集场所。
娱乐餐饮场所、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商业经营场所内未达到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设置员工宿舍。第十七条 人员密集的生产车间、集体宿舍、公众聚集场所不得安装防盗网,但符合紧急疏散要求、不影响灭火救援的除外。第十八条 建筑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并进行维修保养。
建筑物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监理、检测、维修必须由具备专业消防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其所管理的物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制度,明确防火安全责任;
(二)管理、维修、保养、更新物业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
(三)落实值班巡查制度,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并报告公安消防机构;
(四)建立义务消防队,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引导安全疏散。
9,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的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市、区政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二)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重大问题;(三)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市民消防意识;(四)建立处置火灾和特殊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统一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五)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六)定期听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汇报;(七)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落实消防安全、安全生产责任;(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审议消防规划和消防安全方针政策,为市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二)定期对消防安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并通报情况;(三)督促重要部门、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本部门、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四)组织开展重大火灾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五)协调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消防安全执法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六)审定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七)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由主管消防工作的副市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消防安全委员会会议由主管副市长召集。第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二)参与编制消防规划;(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指导消防演练;(四)对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执勤、训练、救援、管理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五)依法实施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六)拟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经消防安全委员会审定后,由公安机关报本级政府备案;(七)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八)负责或者参与火灾事故调查;(九)组织灭火救援并依照国家规定参加其他应急救援工作;(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公约;(二)定期对本辖区消防安全状况进行评估;(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管理、培训消防安全大使;(四)督促、协助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五)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六)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灭火救援工作;(七)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本辖区消防工作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区政府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履行下列职责:(一)督促检查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制度,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二)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消防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或者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处;(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四)按照职责范围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公安机关另行制定。第十二条市、区政府规划和国土、交通运输、文体旅游、住房和建设、安全生产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一般火灾隐患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对发现的严重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第十三条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实施;(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保存五年以上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五)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重点防火标志,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发现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立即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六)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组织消防演练;(七)保障消防安全管理经费;(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单位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和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各项具体工作。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接受消防安全管理培训。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城中村、旧工业区以及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区域的管理单位,除履行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根据本单位消防安全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队伍,确定一名消防安全主任,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二)建立防火档案;(三)开展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实行职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本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七)将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本单位消防设施配备、维护情况,防火巡查情况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另行制定。第十五条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范围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二)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发现消防违法行为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三)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四)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施,保障消防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非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对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但与物业业主另有约定的除外。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业主之间、物业业主与使用人之间应当签订社区防火协议,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履行相关义务。第十六条出租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出租的建筑物符合消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二)监督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出租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结构;(三)监督承租人安全使用出租建筑物及相关设施,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及时整改或者督促承租人整改;发现承租人有消防违法行为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第十七条承租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不得租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出租条件的建筑物,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二)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和结构;(三)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进行整改。出租人和承租人发现另一方有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或者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解除租赁合同。第十八条娱乐场所经营者除履行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经营场所的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二)营业时必须确保经营场所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不得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三)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演练,培训全体员工掌握报告火警、使用灭火器材、疏散人员等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四)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五)不得在经营场所内存放、使用烟花、爆竹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九条公共交通经营者除履行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二)定期对车辆的车门手动开关、灭火器、安全逃生锤等应急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三)定期对车辆电气线路进行检测,避免电气线路发热过度导致自燃;(四)定期对司乘人员进行安全知识、逃生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司乘人员在紧急情况下使用车上安全设施、保护乘客安全疏散的能力;(五)公共交通车辆发生火灾危险时,司乘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乘客疏散。禁止消防安全设施配备不全的公共交通车辆上路载客。禁止在公共交通车辆上非法携带、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第二十条单位、个人可以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10,有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受理凭证还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消防局办理的消防手续包括:审核、验收、安检。
消防验收备案办理完毕后,如果未被抽中,消防验收就算办完了,但要被抽上的话,需要准备下资料,具体什么资料消防局会告知。
审核、验收你都办完了,剩下的是安检。但不是所有的建筑都要办安检。
安检,就是开业前第一次安全检查。需要办理开业前安检的:
饭店、酒店、娱乐场所(舞厅、网吧、游戏厅、卡拉OK、酒店吧等)、营业场所及人员密集场所。
办理安检需要提供消防验收手续,再上消防监督管理部门(一般是消防大队或消防科)添表,等来人检查就行了。 检查完会发个消防合格证。
希望会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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