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索引 1,如何看待四川发布新规,要求公务场合必须使用普通话? 2,四川发布新规,公务人员在公共场合必须说普通话,你支持这一规定吗? 3,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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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何看待四川发布新规,要求公务场合必须使用普通话?
- 2,四川发布新规,公务人员在公共场合必须说普通话,你支持这一规定吗?
-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2011修正)
- 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正部分规章的决定
1,如何看待四川发布新规,要求公务场合必须使用普通话?
我觉得这是一个很好的规定。因为作为中国人肯定要说普通话。这是一个通用的语言。如果每个人都说自己家乡的方言的话。那么国内不同地方的人都无法沟通了。尤其是一些南方地区,他们的方言口音是特别重的,如果不是本地人根本就听不清楚。所以普通话的普及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有利于我们全国各地人的沟通。 也有利于很多事情。例如在找工作的时候我们就需要用普通话,因为有可能这个公司招募的人是来自全国各地的,如果都是用方言沟通的话,根本是不可能的。说不定就会出现驴唇不对马嘴的现象。所以如果大家都能够说着同样的普通话的话,大家也都能够彼此所要表达的意思。 方言是应该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被保留的,但是他们不应该作为一种通用的语言,每个人除了自己的方言之外,更加应该要熟悉普通话,这是有利于我们的个人发展的。因为现在的人口流动特别大,一个人不一定是在自己的家乡发展,他有可能会出去发展,在出去发展的时候我们就需要用到普通话。一个地方普通话普及的越成功的话。也有利于这个地方的经济发展,因为在四川这个地方很多人都会做旅游景区的生意。很多人也会做餐饮的生意。如果要是会普通话的话,就能够吸引到更多的游客。也能够跟游客更好的沟通。所以普通话的普及是非常重要的,这也是为什么四川要大力的普及普通话。 一个国家的人应该有一个通用的语言,这个通用的语言应该被所有人都掌握。这样这个国家的所有人才能够有效的沟通,才有利于团结。如果大家都说着不同的话的话。那是没有办法互相理解的。
2,四川发布新规,公务人员在公共场合必须说普通话,你支持这一规定吗?
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越来越快,对于公务人员提出的要求也是越来越高,这一次新规规定公务场合必须使用普通话也是让每个人感觉到是势在必行的,我也是非常支持这一规定的,因为我们都知道国家公务人员是有着非常高标准的选拔要求的,推广普通话并不是什么难事,而且公务人员使用普通话也可以更好的带动地方经济推动普通话的发展,希望每个人都能够积极的配合国家的工作,同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生活中一定要积极的练习普通话才行,无论在生活中还是在工作上,都一定要学会接受一些新变化才行。 1、为什么对公务人员提出如此之高的要求 我们都知道公务人员代表着一个国家的形象,四川是一个非常先进的省份,为了更好的展现公务人员的面貌,推广普通话也是势在必行的,我们希望无论是不是公务人员都要去说普通话才行,只有这样才可以让我们的生活更加的美好。 2、普通人在生活中应该怎样做 我们都知道,普通话是非常的通俗易懂的,如果我们有机会的话,也应该及时的去考一张普通话证书才行,因为我们都知道有一句老话叫做技多不压身,希望每个人都能够认识到这一点,同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生活中一定要与身边的朋友多交流,只有这样才可以更好的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 3、这次规定到底强调了什么 这一次新规中讲到要把普通话纳入各级各类培训的重要内容,安排专项经费,对公务人员普通话应用能力进行提升培训和合格测试,由此可以看出普通话的推广也是志在必得的,对未达到普通话等级要求的人员也应该加强督促才行。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2011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的管理,促进四川各民族、各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三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四条 省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工作的指导、管理、监督和协调。市(州)、县(市、区)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管理、监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工作。第五条 各级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单位应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建立管理工作机制。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第六条 省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管理全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组织具有普通话水平测试能力的机构进行普通话水平培训和测试并核发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第七条 各级机关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纳入目标管理,把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作为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之一,并对公务活动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制订具体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接待、发表讲话、发布信息等履行公务时应当使用普通话。第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职员工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少数民族学校可以使用普通话进行教学,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教学。第九条 广播电视播音应当使用普通话;使用方言播音的,应当经省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电视和广播可以使用普通话播音,也可以按照规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播音。第十条 提倡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行业系统对从业人员普通话水平等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推行普通话水平等级持证上岗制度。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相关专业学生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人员应接受培训和测试。第十二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字。教材用字、教学用字等校园用字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用字规范标准和要求。
禁止用字不规范的教育教学产品进入教育领域。第十三条 中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第十四条 企业名称、商标名称、标签标识、产品介绍等用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商业牌匾和招牌等需要保留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在显著位置配放规范汉字标志牌。第十五条 广告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不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用谐音字修改成语。第十六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汉语拼音在公共设施中不能单独使用,需要使用汉语拼音时,可加注在汉字的下方。第十七条 公文、印章、标牌、合同、公务用名片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
少数民族地名和外国地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译写。第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的,由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第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其他规定的,由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第二十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使用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正部分规章的决定
一、《四川省文化体育活动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川府发〔1987〕205号;第103号令修改)
将第一条和第十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四川省制止牟取暴利实施办法》(第69号令)
将第十三条中的“当事人拒缴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通知其开户银行予以划拨,对没有银行帐户或银行帐户内无资金的,可以将其商品变卖抵缴”删除。
将第十四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三、《四川省反窃电管理办法》(第137号令)
将第二十四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四川省国防交通管理办法》(第151号令)
将第四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五、《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第192号令)
将第二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六、《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第217号令)
将第二十七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七、《四川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第49-1号令)
将第五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八、《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第177号令)
将第二十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九、《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第10号令)
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将第十四条中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进行纠正、查处”修改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规定依法进行纠正、查处”。十、《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3号令)
将第十九条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予以查处”修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十一、《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办法》(第48号令;第103号令修改)
将第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十二、《四川省罚款和没收财物行政处罚管理办法》(第22号令)
将第十九条中的“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处罚”修改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处分。”十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94号令)
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向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公众移动通信手机除外。”
将第四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十四、《四川省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办法》(第102号令)
将第五条删除。
将第六条修改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实行分级审批。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建设项目,其设计方案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重要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成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建设项目,其设计方案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十五、《四川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第135号令)
将第七条、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删除。
将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
将第十九条中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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